轉租合同效力
『壹』 房屋轉租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在當今的市場經濟環境下,房屋轉租已經成為很普遍的現象。房屋轉租是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而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並獲得收益的行為。房屋轉租應該事前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但是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簽訂的房屋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轉租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現實情況往往比較復雜,而房屋出租人往往不知道房屋被轉租,這時轉租合同的效力則由出租人的態度決定。如果出租人同意轉租,則視為出租人對轉租合同的追認,那麼轉租合同自始有效;如果出租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轉租,則出租人有權解除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解除該合同的,轉租合同被撤銷,自始無效。
《最高院關於處理房屋轉讓合同糾紛案件的具體處理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房屋存在轉租的情況下,六個月內不提出解除合同或認定該合同無效,也視為其對轉租合同的效力進行追認,之後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或認定合同無效將得不到法院支持,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權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鑒於房屋轉租的特殊性,梁法官建議廣大市民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注意:第一,事前了解房屋的相關的權屬歸屬情況,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第二,房屋屬於轉租情形的,應事前徵得房屋產權人的同意。第三,轉租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期限,應該在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
『貳』 轉租合同效力怎樣認定
1、符合合同性質。
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張某與王某之間的租賃合同雖未經出租人同意但這並不發生改變轉租合同性質的後果,亦屬諾成合同,該轉租合同從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生效,因此,該轉租合同為有效合同。只不過該生效的轉租合同的效力隨著出租人對原租賃合同是否行使解除權而發生變化。根據《合同法》中的的規定,發生非法轉租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筆者認為出租人不解除合同時,轉租關系依然存在,轉租合同當然有效。出租人解除合同時,原生效的轉租合同只不過隨著出租人解除合同行為的行使而發生終止的法律後果而非轉租合同自始無效。
2、符合合同自由原則。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其目的是鼓勵交易,維護穩定的市場秩序。筆者認為非法轉租合同本質上屬債權合同,債權合同成立的效力不應當受第三人約束,因此轉租合同雖未經出租人同意,亦應為有效合同。
3、符合合同功能。
法律規定轉租需經出租人同意是出於保護出租人的利益,但往往未經過出租人同意的轉租並不損害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目的無非就是獲取出租房屋帶來的租金收益,轉租行為的發生並不影響出租人實現收益,在某種情況下,還可以確保其收益。如承租人因種種原因無法對租賃物進行事實上的佔有、使用,若閑置不用,必然會浪費資源,對轉租人也會造成損失,這樣反而使出租人的預期收益處於不確定狀態。若非法轉租合同有效,可以均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4、與合同法第51條關於無權處分的規定並不沖突。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行為是非法行為,但承租人與次承租人所簽訂的轉租合同卻是有效合同,這樣的結論看似與合同法第51條存在矛盾,其實不然。按照「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原則,應優先適用合同法分則的規定。當然並非所有非法轉租合同都有效,這里講的有效都有一個共同的前提:次承租人善意無過失即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承租人是無權處分行為。在無權處分條件下,對善意相對人給予特別保護,這一點也是現代市場經濟對合同法所提出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