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中標合同
❶ 有關中標金額與最終合同金額問題
1、一般來說,中標金額就是合同金額,因為招標發布的設備及數據參數都是一定的,除非有其他的新增的配件或更換為更高配置的設備。當然,出現這種情況也可以和中標單位新立采購合同。
2、我遇到的大部分情況是這樣的,中標後就要簽合同,合同簽署完畢10日內,采購單位支付30%的合同金額給供貨方作為保證金,然後在采購系統(包含軟硬體)全部安裝調試完畢正常工作後在15日內支付合同金額的60%和前期支付的30%共計90%作為貨款支付給供貨方。剩下的10%作為整個系統的質保金,在合同約定的標的物質保期過後支付給供貨方。
3、關於技術設置問題可以在合同條款中明確規定,供貨方不得在信息系統中設置任何可能導致系統功能全部或部分不可用的技術參數。必須保證系統功能對采購方的全面開放。
4、關於系統采購完畢,安裝調試後必須有質量保證期限,一年或多久雙方共同確定,10%質保金就是為了保證供貨方對產品的質量保證和售後服務而設定的,這是大額采購普遍存在並採用的方法。
5、質保期過後,10%的質保金要作為合同尾款支付給供貨方,這是合同中的支付金額已經結束。
6、在合同中可以約定,質保期過後,供貨方需要為產品在使用壽命內提供技術升級和售後維護,當然,這是屬於有償服務。
如果我有說的不清楚的地方,你可以追問我。
❷ 中標後哪方來擬訂合同
合同的擬定看雙方約定由哪一方草擬,或者協商共同草擬。一般情況是,發包方已經擬定了合同,供雙方協商。
❸ 中標合同的概念是什麼
你好,你的問題為你解答如下:
1、嚴格說來,法律上並不存在你說的所謂的中標合同這個概念。
2、你所說的中標合同,應該是中標通知書。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招標人應當在確定最終中標人後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人,並同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4、中標通知書對中標人和招標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如果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或者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均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5、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如果招標文件中,對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提出要求的,那麼中標人應當提交。
❹ 中標的合同可以審減嗎
這個按照規定 應該是不可以減少的 。希望能夠幫助你
❺ 招投標中標書和合同的區別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及時將中標結果通知中標人及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就是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的告知其中標的書面通知文件。投標人提交的投標屬於一種要約,招標人的中標通知書則為對投標人要約的承諾。
所謂投標保證金,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向招標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額表示的投標責任擔保。也就是說,投標人保證其投標被接受後對其投標書中規定的責任不得撤銷或者反悔。否則,招標人將對投標保證金予以沒收。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屬於要約邀請。而招標文件實質上是招標公告內容的具體化,所以也屬於要約邀請的范疇。招標人的招標屬於要約邀請。投標屬於要約。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實質上就是招標人的承諾。所謂承諾,依照《合同法》第21條的規定,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產生法律效力。
中標通知書以發出後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以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後發生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發生法律拘束力)。具體體現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除不可抗力外,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如宣布該標為廢標,改由其他投標人中標的,或者隨意宣布取消項目招標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如聲明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承擔該招標項目的,應對對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和中標人承擔的上述法律責任屬於違約責任范疇而非締約過失責任范疇。所謂締約過失責任,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責任制度,而中標通知書的送達後應意味合同已經成立並已生效(除非招投標文件附有生效條件或另定生效時間),因此不應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❻ 什麼叫中標合同
中標價格
是招標經過評審,
投標人
被評為最佳者的價格。
合同價
是指在工回程招投標階段,承發包答雙方根據合同條款及有關規定,並通過簽訂
工程承包合同
所計算和確定的擬建工程造價總額。
後者是真正將來結算要執行的價格,前者是簽訂合同的基礎
❼ 、協議:中標通知書,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條款,以及解釋合同中最優先的是()
巧了,你遇到我了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 互為版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權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 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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