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法律題
『壹』 民事糾紛法律問題
您好 如果您能提供其失誤足以造成您的困擾的證據,您可以放心的辭退,不需要承擔責任。
『貳』 有關鄰里糾紛的法律問題 請懂法律的高手解答謝謝!
我給幾點意見復你參考一下
1.訴訟費制是給法院的,一般由敗訴方承擔,但在起訴時由原告先行墊付。再具體的上面說得很清楚了
2、律師費由聘請律師一方自行承擔,中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所以一般法院不會支持由敗訴方承擔(有的人出於不同的目的,在訴訟請求中提出由對方承擔律師費,一般最後就算他贏了官司,但是律師費法院也不會支持讓敗訴一方承擔)
3.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收費在5000元,涉及財產部分一般按5%收取.
4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所以你肯定要賠的
5如果你們在賠償金額標准上不一致,一是可通過法院請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鑒定 二是可通過到當地建材市場進行詢問估價,這樣你心裡就會有底,就算到法院法院也不會支持你鄰居的過分要求的
6 如果你認為是房東的責任 那麼你只能先把你與鄰居的糾紛解決,房東方面應另行立案.
希望對你有點幫助
『叄』 一道法律題 合同糾紛
1、甲公司與乙公司對定金數額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關鍵要看合同的標的額專是多少。我國擔保法第屬91條,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該案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因為雙方沒有對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不能受理。我國仲裁法第四條,沒有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3、甲公司的要求是不會被法院支持的,因為我國合同法第116條,定金和違約金不能並用,只能選擇其中的一個主張。在本案中,應當先比較違約金和損失的大小來確定違約金的適用數額,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若違約金>損失(過分高於損失)的,可要求予以適當減少。
確定好違約金的數額後,甲在選擇看使用違約金合適還是定金合適。
『肆』 法律法規沖突問題
應該說新法優於舊抄法的,但是情況實際上也不盡然,比如79年的刑法和97年的刑法,按道理說應該我們在審案的時候應該遵照97刑法,但是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而修訂後的新刑法認為是犯罪,使用當時的刑法,新刑法沒有溯及力
第二,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但心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而判決尚未確定,就應當使用新刑法,這時新刑法就有溯及力
第三,如果兩部法都認為是犯罪,但是新刑法所規定的罪行比就刑法輕的,則按照新刑法執行
第四,如果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做出判決了的,則該判決繼續有效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列、單行條列、規定,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時適用特別規定。這句話為什麼不對?
這句話是正確的,因為事物是有矛盾性的,特殊矛盾應該特殊對待,尤其是在我們自治區,特別行政區不能一同而論,歷史,文化,民族的差異,我們只能尊重~~
呵呵··費心地回答,希望能明白O(∩_∩)O
『伍』 關於一個法律糾紛問題如何解決
問題一屬於意外事件自己負責,C自己負責
問題二
A負有有民事責任,因為被毒葯葯死的老鼠應填埋處理,(環境保護法)
A明知(從你敘述)而疏忽大意的放任,所以應負有民事賠償責任
『陸』 一個關於法律糾紛的問題
根據你的描述,你提出了問題屬於法學理論無因管理范疇,如果你哥哥沒有及時通知你改變了放車的位子,且該地方你哥哥認為非常安全,但客觀上不安全,你哥哥因承擔一定的責任。
『柒』 建築工程糾紛一般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的特點: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這主要是針對有關財產關系的民事糾紛,而有關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多具有不可處分性。在建設工程領域,較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侵權糾紛。
發包人和承包人就有關工期、質量、造價等產生的建設工程合同爭議,是建設工程領域最常見的民事糾紛。
2.建設工程行政糾紛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徵:(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只有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方可為有償的。
在建設工程領域,行政機關易引發行政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如下幾種:
(1)行政許可,即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管理行為,如施工許可、專業人員執業資格注冊、企業資質等級核准、安全生產許可等。行政許可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違反法定程序等。
(2) 行政處罰,即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程序對於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常見的行政處罰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投標資格、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易導致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處罰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
(3)行政獎勵,即行政機關依照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社會和建設事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表彰建設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行政獎勵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違反程序、濫用職權、行政不作為等。
(4) 行政裁決,即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對特定的侵權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權屬糾紛、國有資產產權糾紛以及勞動工資、經濟補償糾紛等的裁決。行政裁決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裁決違反法定程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
『捌』 關於法律法規沖突的問題
1、法律法規有其內在的效力層級,效力高的法律法規具有優先效力,與其相抵觸的低效力法律法規無效,不能適用。
2、相同效力層級的法律法規的效力問題,需要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報請相關國家機關裁決。
《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第九十條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第九十一條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第九十二條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九十四條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九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