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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合同蓋章

發布時間: 2021-01-02 09:31:40

合同一定要簽字且蓋章才有效嗎

《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取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經過要約、承諾,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法定代表人作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當然有權在合同上簽名以表示對合同內容的確認。在這里,強調的是雙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蓋章。
例外情況是,我國《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在合同一方當事人明知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而仍與其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沒有蓋章的合同對該法人代表的單位沒有約束力。

❷ 簽合同時,蓋什麼章證件蓋什麼章

合同章蓋合同,公章蓋證件,如果對方沒有要求的話最好全部蓋合同章,因為公章比合同章的效力大許多,所以為安全起見最好蓋合同章,公章具有全部的法律效力,也可蓋公章。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法律意義: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並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

(2)簽合同蓋章擴展閱讀

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

一、刻制黨政、國有或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內部機構的公章,一律憑本單位的上一級領導部門或批准成立的部門開具的證明文件或信函,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公安機關審查後,發給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證明等,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公章。

學校刻印章,必須持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的縣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到指定的刻字店或工廠刻制。

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准刻手續後,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❸ 合同的簽字蓋章有什麼規范嗎

合同的簽字蓋章的規范如下:

1、合同的簽字人應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版和委託代理權人(即經辦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由其代表人簽字。在代訂合同的情況下,代理人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或者其他授權委託的證明,否則應由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

2、為防止代理人濫用代理權,越權簽訂合同,一般應採取先訂合同後蓋章的辦法,不要隨便將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交代理人。

3、合同的蓋章可以是單位的公章,也可以是合同專用章,但不能加蓋單位的內部職能科室的印章,只有公章和合同專用章才能對外。

4、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單位名稱應與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完全一致;

❹ 怎麼在電子合同上蓋章

在電子合同上使用電子簽章。

電子簽章是電子簽名的一種表現形式,利用圖像處理技術將電子簽名操作轉化為與紙質文件蓋章操作相同的可視效果,同時利用電子簽名技術保障電子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簽名人的不可否認性。

電子簽章,與我們所使用的數字證書一樣,是用來做為身份驗證的一種手段,泛指所有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在電子文件並與其邏輯關聯,可用以辨識電子文件簽署者身份,保證文件的完整性,並表示簽署者同意電子文件所陳述事實的內容。

一般來說,對電子簽章的認定,都是從技術角度而言的。主要是指通過特定的技術方案來鑒別當事人的身份及確保交易資料內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

(4)簽合同蓋章擴展閱讀

從電子簽名的定義中,可以看出電子簽名的兩個基本功能:

識別簽名人,表明簽名人對內容的認可,法律上在定義電子簽名時充分考慮了技術中立性,關於電子簽名的規定是根據簽名的基本功能析取出來的,認為凡是滿足簽名基本功能的電子技術手段,均可認為是電子簽名。

由電子簽名和數字簽名的定義可以看出,二者是不同的,電子簽名是從法律的角度提出的,是技術中立的,任何滿足簽名基本功能的電子技術手段,都可稱為電子簽名。

數字簽名是從技術的角度提出的,是需要使用密碼技術的,主要目的是確認數據單元來源和數據單元的完整性。

電子簽名是一種泛化的概念,數字簽名可認為是電子簽名的一種實現方式,數字簽名提供了比電子簽名基本要求更高的功能。

❺ 合同蓋公章可以吧

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要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印章包括行政章(即法人章)、財務章、合同章、業務章等。從法律上講,上述印章對外均可代表企業。

二、簽合同可以用合同專用章,也可以用法人章(公章),只要是合同依法成就,體現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用法人章確認,同樣是有效的合同行為。

三、公章可代替合同章,合同章不能代替公章。

四、簽訂合同蓋公章可以嗎:

1、一般來說,只要該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那該合同就是有效。而沒有簽字只是程序問題,只是沒有簽字不能否定合同本身的效力。

2、有特別說明的除外,例如沒有簽字就是無效的合同。

3、交易活動中,「簽字蓋章」是許多法律的基本要求。我國《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4、合同書蓋什麼章、如何蓋章、是否必須是公章等都沒有規定。所以,如果雙方意思協商一致,認可簽訂合同蓋公章有效,那麼,該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5)簽合同蓋章擴展閱讀:

1、合同解釋,是指對合同條款及其相關資料所做的分析和說明。

2、合同解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對合同條款及其相關資料的含義加以分析和說明,任何人都有權進行,此即廣義的合同解釋。

3、狹義的合同解釋專指有權解釋.即受理合同糾紛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對合同及其相關資料所做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分析和說明。

4、合同解釋的客體,是體現合同內容的合同條款及相關資料,包括發生爭議的合同條款和文字、當事人遺漏的合同條款、與交易有關的環境因素(如書面文據、口頭陳述、雙方表現其意思的行為以及交易前的談判活動和交易過程)等。

參考鏈接:合同解釋_網路

❻ 簽合同蓋什麼章才有效

根據《合同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就當事人來說,無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訂立合同一般由訂立合同的自然人簽字或蓋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蓋上單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組織應該蓋什麼章,我國《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現實中,法人、其他組織的公章種類很多,有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門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專用章、行政章都能作為合同章,至於財務專用章、各部門的公章的效力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僅僅證明諸如欠款金額(企業之間對帳單)這樣的財務方面的問題,那麼財務章也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簽字或蓋章是選擇關系,意味著要麼簽字,要麼蓋章,要麼簽字蓋章同時具備,這三種情況對於合同成立的意義是相同的。在實際簽定合同時,人們往往重視蓋章的作用與意義,甚至有的認為蓋章比簽字重要,其實這是誤解。印章的使用(即蓋章)就等於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義人)的簽名,蓋章的效力就等於簽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功能,不過是使用印章能夠代替並可以反復代替簽名,且有時具有...根據《合同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就當事人來說,無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訂立合同一般由訂立合同的自然人簽字或蓋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蓋上單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組織應該蓋什麼章,我國《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現實中,法人、其他組織的公章種類很多,有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門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專用章、行政章都能作為合同章,至於財務專用章、各部門的公章的效力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僅僅證明諸如欠款金額(企業之間對帳單)這樣的財務方面的問題,那麼財務章也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簽字或蓋章是選擇關系,意味著要麼簽字,要麼蓋章,要麼簽字蓋章同時具備,這三種情況對於合同成立的意義是相同的。在實際簽定合同時,人們往往重視蓋章的作用與意義,甚至有的認為蓋章比簽字重要,其實這是誤解。印章的使用(即蓋章)就等於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義人)的簽名,蓋章的效力就等於簽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功能,不過是使用印章能夠代替並可以反復代替簽名,且有時具有省力之效。由於印章極易被偽造,並且印章的名義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稱的印章擁有者)與實際控制者極易分離,所以,印章的證明力在本質上低於簽名的證明力。

❼ 合同上蓋公章或合同章有什麼區別

從法律上說,合同上蓋公章或合同章沒有區別,理由如下:

一、法律沒有強制規定蓋章類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對於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但這不說明使用合同專用章簽合同生效,公章簽合同不生效。實際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

二、司法解釋印證二者沒有區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法釋〔1998〕7號)第四條規定:

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因此,法人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簽合同時都是有效的,蓋公章不影響合同效力。

三、公章效力包含合同章效力。公司合同專用章專用於合同的簽訂,其效力僅限於合同簽訂。公章則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簽訂以外,還可涉及及於公司一切事務,但二者用在合同上沒有區別。

(7)簽合同蓋章擴展閱讀:

公司之所以在公章之外,還另行刻制合同專用章,主要原因如下:

1、因為公司公章與公司合同專用章在使用與管理上存在區別。

第一、二者的管理部門不同。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法律部門,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公司的綜合管理部門。

第二、用途范圍及效力不同。公司合同專用章專用於合同的簽訂,其效力僅限於合同簽訂。公章則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簽訂以外,還可涉及及於公司一切事務,如文件、通知及證明等,具有行政管理作用。

2、因為公司的合同工作具有常規性、專業性、使用合同專用章可以實現合同的專項管理,更好地控制合同風險。

因此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加蓋合同專用章,可以使得合同生效經過法律部門人員的審查把關,能夠有效防止合同不經法律審查就直接對外簽訂生效問題的出現,能夠更好的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險制度,嚴格把控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

❽ 如何區別合同中的「簽字蓋章」與 「簽字,蓋章」

一個是簽字和蓋章一個都不能少,另外兩個是二選一

舉例說:
現實生活中,人們經常內會簽訂各容式各樣的合同,在合同最後經常有「簽字」「蓋章」的字樣,而「簽字或蓋章」與「簽字、蓋章」是有很大區別的。
首先看一下「簽字或蓋章」,這個非常容易理解,簽字或者蓋章對於合同的生效,二者之間是選擇關系,要麼簽字要麼蓋章。
再來看一下「簽字、蓋章」的含義,這個頓號的作用是並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其前面的「簽字」與後面的「蓋章」系並列片語,即表示簽字與蓋章時並列關系,只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該協議方可生效。
所以,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兩者之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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