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責任
現實困惑
紅河卷煙廠於2004年4月起訴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滌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了他們的商標權。「紅河」商標於1989年11月申請注冊生效至今,自1994年起,「紅河」牌卷煙連續被國家煙草專賣局評為全國名優卷煙。紅河牌卷煙在全國卷煙品牌中的銷量1998年升為第四位。在最近四年中上繳國稅約90億元。2000年至2003年廣告總投入5. 6億元。1999年至2002年在全國各地投入打假經費4238萬元。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滌用品有限公司在其生產的洗衣粉外包裝顯著位置,套用紅河卷煙廠注冊商標的特定書寫體作為其產品的主要標識,其行為已構成侵權。那麼金象洗滌用品有限公司應該承擔哪些民事責任?律師點評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法定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其最大的特點是補償性,目的是使受害人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恢復或補償。所以金象公司首先應該負有賠償責任。民事責任主要分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兩種類型。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責任屬於民事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結合保護商標專用權的特點,商標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具體承擔方式為: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如停止生產或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停止繼續製造或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停止在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以及停止繼續為侵權行為提供各種便利條件等。(2)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當商標權人因侵權行為在商譽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侵權人在造成影響的范圍內以口頭、書面或登報等方式說明事實真相、挽回消極影響。通常情況下,消除影響往往與賠禮道歉同時使用,公開賠禮道歉的內容在受損害的范圍內傳播即起到了消除影響的作用。(3)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侵權人應當對其商標侵權行為造成商標權人的實際財產損失負有支付金錢以彌補損失的責任。賠償額的計算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受害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為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條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三條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准另定。
特別提醒
商標侵權和其他民事侵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相同,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⑵ 商標侵權行為民事責任形式有哪些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下列商標使用形式,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主要表現形式:(一內)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容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具體包括四種情況: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未經許可實施此種行為,無論屬故意或過失,均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這類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四種:1、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2、未經商標權人委託或者授權而製造其注冊商標標識;3、超越商標權人授予的許可權任意製造其注冊商標標識;4、銷售屬於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第四種侵權行為,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完畢。
⑶ 新商標法:商標侵權需要負哪些法律責任
商標侵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商標侵權行為不僅侵害了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了經濟損失,也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商標侵權當事人對其侵權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形式。 一、商標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商標專用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商標侵權行為也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因商標侵權行為的實施,影響了他人合法行使注冊商標專用權,並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因此,按照民法原則侵權行為人必須承擔賠償他人損失的責任,負有賠償義務。被侵權人享有要求侵權行為人進行賠償的權利。在商標法律中確立這種因商標侵權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意義在於保護商標專用權。根據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六條和《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商標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為: 1、停止侵害; 2、賠償損失; 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4、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侵權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侵權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處以罰款、拘留等處罰。 二、商標侵權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雄偉人實施了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違法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也就是應當受到行政執法機關的處罰。行政責任使用於未構成犯罪的行政違法行為。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商標侵權行為的行政責任承擔方式為: 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3、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4、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5、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可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6、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權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如何計算,新修改《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作了明確規定:「侵犯商標權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以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三、構成犯罪的商標侵權行為因承擔的刑事責任。 嚴重的商標侵權行為的社會構成嚴重危害,具有犯罪性質,因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假冒商標是商標侵權行為中情節比較嚴重的行為。假冒商標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假冒商標犯罪具備以下特徵: 1、假冒商標犯罪的主體,是達到法定行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外國人、個體工商戶以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外國企業。 2、假冒商標犯罪侵害的客體是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和國家正常的商標管理秩序。 3、假冒商標犯罪的主觀方面是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的、不同的目的動機不影響犯罪的構成,但過失為不構成犯罪。 4、假冒商標犯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假冒商標的行為。 上述四個特徵必須同時具備,具體行為達到司法機關假冒商標罪立案標准,才能構成假冒商標罪。根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假冒商標犯罪的偵查由公安機關負責。 如何認定假冒商標罪並進行刑事制裁,我國的刑事法律曾先後三次作過規定,這些法律規定是《刑法》(197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1993年)、新修訂《刑法》(1997年)。 假冒商標犯罪具體有以下五種: 1、假冒注冊商標罪; 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罪; 4、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5、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包庇假冒注冊商標罪。 對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刑事制裁有以下三種: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企業事業單位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罪的,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可依照前述1、2制裁以外,對該企業或單位可判處罰金。
⑷ 什麼樣的商標侵權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您好,向日葵知識產權為您解答:
1、假冒注冊商標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假冒商標罪是: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
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該罪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或巨大的。
3、非法製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該罪為: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
實踐中,商標侵權行為只有在達到情節嚴重時才會構成商標侵權的相應犯罪,此時就需要行為人承一定的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們再進一步探究,哪些商標侵權行為屬於「情節嚴重」的呢?
第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額在10萬元以上的;
第二,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在2萬件(套)以上的;
第三,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
第四,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商標商品或者偽造、擅自製造的他人注冊的商標標識的;
第五,假冒他人已經注冊的人用葯品商標的;
第六,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另外,同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犯罪人通謀,為其提供製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也將以假冒注冊商標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⑸ 商標局:商標侵權有哪些連帶責任
一、商標侵權連帶責任 商標侵權連帶責任是指商標共同侵權,通常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非法人聯合體、個人合夥等)違反商標管理法規的規定,共同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1、本條是關於共同侵權行為制度的規定。其目的在於確定多人造成他人損害時責任的分配問題。 2、共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3、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的復數性 共同侵權行為的主體必須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當行為人只有一人時,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實施侵權行為 這一要件中的「共同」主要包括三層含義:其一,共同故意。上文介紹了多種學說,無論學者採納哪一種學說,都一致認為,數個行為人基於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其二,共同過失。「共同過失」主要是數個行為人共同從事某種行為,基於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損害。其三,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相結合。 (3)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在共同侵權行為中,有時各個侵權行為對造成損害後果的比例有所不同,但必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如果某個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應與其他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 (4)受害人具有損害 這是受害人請求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一個基本要件。無損害,則無救濟,如果沒有損害,根本不可能成立侵權責任。 4、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以其主體復數性和責任連帶性有別於一般侵權行為。各國都有關於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相對簡略,故在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上易產生爭議。立法之所以模糊規定,目的是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本條關於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定,是在綜合考察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例以及司法實務演變,並具體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制定的。「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這一表述與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表述是基本一致的,可以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作出相應的限縮或者擴張解釋,便於司法實踐靈活掌握。 需要說明的是,在我國共同侵權與連帶責任的適用范圍並不完全重合。數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除了共同侵權行為外,還有其他一些適用連帶責任的情形,如,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拼裝或者報廢機動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七十四條規定高度危險物的所有人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等。 二、商標侵權構成條件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