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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協議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1-01-02 13:40:46

『壹』 兜底條款的名詞解釋

兜底條款 兜底條款:也叫保底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至少享有的利益,它違反了合同相對性原則,對另一方不公平,是可撤銷條款。

『貳』 兜底性條款什麼意思

一般出現在法條的最後一款,如《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回的經營者達成下列答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六)條就是兜底性條款,它的作用是能覆蓋所有未說到的內容,有了這樣的條款,制度和法律才不會出現死角,讓一些人鑽空子。

『叄』 理財產品兜底是什麼意思

「兜底」風險來源:當代金融家 | 發布時間:2012年07月30日 10:41 | 作者:黃希韋 編者提示:合作基金、資產管理公司關注的均是實實在在的銀行風險管理問題,這令不少銀行感興趣。如果初始時我們擔心聯盟比較虛,那麼現在我們可以稍微放輕鬆些了。
6月19日,亞洲金融合作聯盟在大連舉行專業委員會工作會議。會上,聯盟主席、民生銀行董事長董文標提出年內要做實10件大事,其中,成立風險合作基金和資產管理公司,尤其值得期待。
所謂風險合作基金,是針對中小銀行成員在經營過程中所面臨資本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通過風險協調機制為困難的中小銀行成員提供資金支持,為其「兜底」風險。
董文標在會上說,實際的操作路徑可以分為兩步走:第一步,參與的銀行將在其內部開設虛擬的「專項賬戶」,賬戶中的資金算作風險合作基金的一部分,各家銀行日常運營不可動用這部分資金。第二步,條件成熟時,各家銀行再將「專項賬戶」中的資金「歸攏」,形成實體的基金。
可以預期,當聯盟內部成員出現資本損失或者流動性危機時,合作基金便可對其提供支援,助其度過眼下危機。度過危機之後,銀行將在若干年內還上這筆錢,這就能夠有效地熨平風險。
資產管理公司則為幫助中小銀行快速處置不良資產,騰出精力做大主業。「不良資產的清收這一專門的事情,應當讓專門的人來做。」董文標說。在他看來,銀行經營難免產生不良資產,如果讓分行自己清收不良資產,效果不佳,同時也容易分散精力。
記者在采訪中獲悉,聯盟要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計劃由各銀行共同出資組建,以市場化、公司化方式運作。而根據設想,在時機成熟之時,資產管理公司還可能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雖然根據《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是,聯盟內部人士向記者透露,若以聯盟的名義出資,從聯盟成員繳納的會員費中出資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僅僅是依靠專業技術協助銀行進行不良資產的清收處置,而不是自身收購不良資產後進行處置,這樣的資產管理公司並不屬於金融機構,這樣的安排並不違反監管規定。
很顯然,合作基金、資產管理公司關注的均是實實在在的銀行風險管理問題,這令不少銀行感興趣。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城商行董事長告訴記者,開始還擔心聯盟比較虛,但越來越感覺到合作內容相當豐富。
記者了解到,在專業委員會工作會議上,聯盟還制定了三年發展綱要,並宣稱將共同出資建立風險合作基金,建立聯盟資產管理公司,而這一目標已經納入其中期發展規劃。會議上傳來的消息還稱,上述聯盟的組織架構將以信息科技、風險管理、運營管理、小微金融服務、戰略發展、學習培訓等六大專業委員會為基礎。此外,聯盟今年將在香港、台灣、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發展5~6家海外會員。
隨著中國實施巴塞爾協議Ⅲ、利率市場化進入實質性階段,中國的銀行業正在迅速重塑,中小銀行的聯合與合作或是今後發展的主題。

『肆』 理財產品合同里劣後兜底是什麼意思

簡單來說,就說劣後向優先支付固定利息,如果出現損失,先損失劣後資金,如果取得高於優先利息的收益,應把比收益在付給優先利息之後的金額歸劣後所有。
優先不承擔風險,享受固定收益。
劣後承擔風險,收益可能會較高。

『伍』 證監會允許兜底協議嗎

權大於法,(歪)法大於理唄。但其實也不妨礙實務操作。要是有人說這一年上市的百來家企業就都沒有對賭,你信嗎? 呵呵

『陸』 兜底條款的刑法中的兜底條款

刑法中兜底性條款主要分兩種形式:
一是作為犯罪客觀方面的兜底性條款,如《刑內法》第條容規定洗錢罪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二是作為刑罰規定的兜底性條款,如犯偽造貨幣罪,除了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以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我國刑法中,關於非法經營罪兜底性條款的存在,頗具有代表性,通過對非法經營罪兜底性條款的規定,可以考證我國刑法中兜底性條款設置的科學性與合理性。

『柒』 法律中的但書與兜底條款有什麼區別

但書是指立法表述中以「但是」、「但」作為轉折連詞,用以表例外的條件或行為的前內提的句法模式。
「兜容底條款」(MiscellaneousProvisions)作為一項立法技術,它將所有其他條款沒有包括的、或者難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預測不到的,都包括在這個條款中。兜底條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見的法律表述,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嚴性,以及社會情勢的變遷性。
在一個法條中,但書是前面法條規定的內容的例外情況,而兜底條款則是對法條內容補充。

『捌』 能列舉個所謂的「兜底性條款」嗎

《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內年以下有期徒刑,容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七款就是一個兜底條款。

『玖』 債務擔保中,兜底和保證的區別是什麼

所謂兜底即是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以放棄先訴抗回辯權為前提的。

區別如下:

1、連帶答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於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2、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

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3、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4、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5、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拾』 憲法中的兜底條款是指什麼

兜底條款」襲(Miscellaneous Provisions)作為一項立法技術,它將所有其他條款沒有包括的、或者難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預測不到的,都包括在這個條款中。兜底條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見的法律表述,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嚴性,以及社會情勢的變遷性。因為法律一經制定出來,因為其固定性而就具有了相對的滯後性,況且法律制定者受主觀認識能力等方面的局限,也無法准確預知法律所要規范的所有可能與情形,所以就有必要通過這些兜底性條款,來盡量減少人類主觀認識能力不足所帶來的法律缺陷,以及為了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性,使執法者可以依據法律的精神和原則,適應社會情勢的客觀需要,將一些新情況等通過這個兜底性條款來予以適用解決,而無需修改法律。

與之相對的是列舉式立法技術,就是指把具體的情況一一列舉出來。列舉式立法使得法律規范趨於明晰,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明確的指引作用。法律規范具有穩定性,絕不能朝令夕改,否則,國民缺乏法的安全性。但是,這樣使得作為社會關系的調整器的法律無法應對日益變化的社會變遷,於是,法律條文中出現了兜底性條款,以彌補列舉式立法模式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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