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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原告

發布時間: 2021-01-02 13:48:49

Ⅰ 產品代理商能不能起訴商標侵權的原告

需要是產品的獨家代理或排他性代理商,才能以自身名義起訴商標侵權的原告。否則,需由商標權利人另行授權

Ⅱ 收到民事訴訟狀,訴訟內容是商標侵權,收到原告的訴訟狀,是否就意味著真正侵權了,還是得法院裁決,

收到民事訴訟狀,訴訟內容是商標侵權,並不意味著真正侵權了,必須由法院作出判決並生效,才能確定構成侵權。
起訴人向法院起訴,只是起訴人認為被告方侵權。起訴是一種行使訴權的行為。
只有法院的判決,才是確定侵權的法律文書。

Ⅲ 商標侵權原告代理詞該怎麼寫,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聲音商標也是商標申請八種形式中的一種,其餘形式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位標志、顏色組合等。但是聲音商標直到2014年新《商標法》施行後,商標局才開始受理聲音商標,時隔兩年,2016年2月13日,我國首件聲音商標申請中國國際廣播電台廣播節目開始曲經審查符合規定後初步審定公告,成為我國首件初審公告的聲音商標。去年騰訊也申請了聲音商標,但是不幸被駁回了,原因是缺乏顯著性,近日,QQ的「男人咳」聲音申請商標也被駁回了,此後的駁回復審也沒有成功,難道聲音商標竟是那麼難?騰訊的「男人咳」為什麼缺乏顯著性?騰訊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值得點贊,我國在2014年開始受理聲音商標後,2014年5月4日騰訊就向商標局神了了這個男人咳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包括第42類遠程數據備份、電子數據存儲、雲計算、軟體運營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託管計算機站(網站)、計算機病毒的防護服務、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地圖繪制服務以及計算機軟體更新等服務。據悉,這個聲音商標由兩聲較為低沉短促的男人咳嗽聲「咳咳」(ke-ke)構成。就是PC端QQ應用程序中陌生人請求添加好友時所發出的男人咳嗽聲,使用過QQ的人應該都不陌生。商標局以「該商標為男人的咳嗽聲『咳咳』,用在指定服務項目上缺乏顯著性,不具備商標的可識別作用」為由,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騰訊不服,進行商標復審,復審理由是QQ即時通信平台1999年問世,現已擁有龐大的受眾群體,申請商標亦隨之為廣大消費者熟知。申請商標本身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且經過長期、大量宣傳使用,已與申請人建立起唯一對應關系,完全可以起到區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為男人咳嗽的聲音,指定使用在雲計算等服務上不易被作為商標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情形。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未涉及申請商標在雲計算等服務上的使用,不能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顯著性。依照《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聲音商標為什麼那麼難申請?2013年我國第三次修改《商標法》時,將聲音商標納入可注冊的商標之列。自2014年5月1日現行《商標法》施行至今,商標局已受理聲音商標注冊申請約600件,但獲准注冊的只有20件左右。對我國消費者而言,無論作為法律上新增的一種商標形式,還是實際生活中接觸到的實例,聲音商標都屬於新鮮事物。消費者長期以來習慣了以文字、圖形作為表現形式的傳統商標,很少將聲音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商標的顯著性包括固有顯著性和經使用獲得的顯著性。臆造詞如索尼、kodak作為商標,具備固有的顯著性,符合《商標法》對於顯著性的要求。那麼,一件獨創性強的聲音商標,例如一小段自創的樂曲,是否不需要實際使用也能滿足商標顯著性的要求呢?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准》,一般情況下,聲音商標需經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徵。設定這一限制應該是考慮了如上所述的消費者認知方面的特殊性。畢竟,對聲音商標這種非傳統商標來說,消費者很難直接將其作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加以識別。只有經過經營者的長期宣傳、使用,消費者才能將某一聲音與經營者之間建立起聯系,繼而使該聲音獲得商標注冊時應有的顯著特徵。商標注冊申請人為證明其聲音商標經使用已獲得顯著特徵,可以向商標局或商評委提交相關使用證據。聲音商標的使用方式多種多樣,包括在打開、關閉或使用商品過程中使用,在開始、結束或提供服務過程中使用,在經營或服務場所使用,在公司網站上使用,在廣播、電視、網路或戶外等廣告宣傳中使用等。

Ⅳ 商標侵權原告代理詞該怎麼寫,有什麼需要注意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XXX公司的委託和XXXX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擔任其一審訴訟代理人。庭前,我認真審閱了卷宗資料,調查了解了有關情況;經過庭審,對案情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現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被告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並生產銷售了大量侵權商品。
1、起訴狀中對侵權商標的描述應為「今表郎」,「金錶郎」系筆誤。
被告稱,起訴狀對侵權商標的描述為「金錶郎」而非「今表郎」。事實上,原告及法院持有的起訴狀對侵權商標均描述為「今表郎」,被告向法庭出示的起訴狀對商標描述為「金錶郎」。然而,原告及法院持有的起訴狀完全一致,且每頁均有頁碼和印章。「金錶郎」系原告筆誤。
2、被告稱沒有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侵權行為的真實性不認可是很荒謬的,並且其生產銷售的數量應當較大。
被告當庭陳述,其主動向高碑店市工商局繳納了2000元罰款,期望工商局不要再向原告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目的就是為了規避原告向其依法起訴而承擔賠償責任。很顯然,被告明知自己的行為構成了侵權的,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由工商部門依法出具的,是對被告侵權行為的公權力確認。
另外,《行政處罰決定書》提到,查扣了被告「2014年8月底」生產的35件飲用純凈水。也就是說被告僅在8月底的幾天時間內就生產了不少於35件的侵權產品。被告也當庭承認,其使用的是侵權商標標識,並稱由於現在工人不太多,沒能生產更多。
綜上,被告承認了其商標侵權行為,並且生產銷售的數量應當較大。
3、被告提供的證據,無相應證明力。
一是,關於「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由於此專利的權屬人不是被告,與本案沒有關聯。
二是,關於「今表郎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注冊商標自核准注冊之日起生效。原告的「今麥郎」注冊商標系中國馳名商標,核准注冊時間在先;被告使用的足以誤導公眾的「今表郎」仿冒「商標」,申請受理時間在後。即,被告對「今表郎」仿冒商標沒有在先使用權
綜上,被告提供的證據沒有相應證明效力,不能阻卻其侵權行為的違法性。
二、原告為制止被告的商標侵權行為,支付了較多必要費用。
一是,原告委派多名工作人員對被告的侵權行為進行了走訪調查、並配合工商部門查處了侵權產品等,支付了較多差旅費用。由於原告經營地點在北京,差旅費用標准較高。
二是,原告支付了合理的律師代理費用。原告依法委託了代理律師,代理費用金額符合《河北省律師收費標准》。
三、被告應當對其商標侵權行為,依法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權屬的「今麥郎」商標系中國馳名商標,被告生產、銷售等商標侵權行為,嚴重誤導了公眾、擾亂了經濟秩序、詆毀了原告的良好聲譽,並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等,請法院依法支持訴請。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採納。
此致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人:
律師
年 月 日

Ⅳ 商標侵權訴訟原告應提交哪些證據

一、權利證據:用以證明權利人對商標享有專用權或商標許可使用權。 (1)商標注冊人起訴的,應當提交證明其商標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標注冊證。 (2)被商標許可人等利害關系人起訴的,應提交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商標局備案的材料及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商標注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 (3)商標財產權利的繼承人起訴的,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此外,上述三類人還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或企業的基本信息,以證明個人或公司就是商標權利證明上的權利人。 (4)如果商標是馳名商標、著名品牌或中華老字型大小等享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商品,還要提供馳名商標認定材料、著名品牌證明或中華老字型大小的證明材料等證據。 (5)權利人商品的銷售情況、廣告宣傳情況等資料,以證明權利人的商標權一直在使用中。

二、侵權證據:用以證明侵權人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的行為。(1)侵權的商品實物(2)購買侵權商品的發票(3)公證了購買侵權商品過程的公證書三、賠償證據:用以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有事實依據。原告應當提交能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的證據。一般分為兩種:(1)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證據。(2)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證據。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的發票(如鑒定費、公證費、律師費、工商查檔費等等)等證據。由於在實踐中,權利人很難直接舉證損失金額或者侵權人的非法獲益,所以賠償數額一般都由法院進行裁定。

望採納~有任何知識產權問題可以聯系我們~

Ⅵ 關於商標侵權案件代理詞要怎麼寫

敬的合議庭:
我作為被告xx的代理人,對本案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關於本案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問題
原告主張被告商標侵權的法律依據是《商標法》第52條第(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具體是認為被告的商標侵權行為是「擅自製造注冊商標」。被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不符合「擅自製造注冊商標」的構成要件,應不構成商標侵權,理由如下:
1、侵權人的主張狀態是故意,所以才可以稱之為「擅自」,過失不會構成「擅自」。被告是受他人的委託印刷涉案商標,並沒有要侵犯原告注冊商標權的主觀故意,而且原被告之間完全屬於不相同的行業,不存在任何的競爭關系,所以也不可能會存在侵犯原告注冊商標權的故意。
2、被告不存在製造行為。所謂製造注冊商標,是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也就是製造人本身並不擁有他人的注冊商標的圖案,通過模仿他人的注冊商標的圖案而重新設計出來,也就是說製造注冊商標在本質上是一個「仿製」的過程;而印刷注冊商標,是一個從「有」到「有」的過程,也就是已存在他人的注冊商標圖案,並對該商標進行印刷,所以印刷商標的過程在本質上是一個「復制」的過程。所以被告印刷涉案商標的行為,不是一個製造注冊商標的行為。
3、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權利范圍限於「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對於在與注冊商標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並不構成侵權。同樣對於在認定「擅自製造注冊商標」屬於商標侵權行為時,亦應當考慮商品類別,否則就可能會得出矛盾的結果。例如,甲擅自製造了與原告相同的注冊商標,並把他使用在「鋼鐵」類商品進行銷售,由於「鋼鐵」類商品與原告注冊商品核定的「食品」類商品完全不同,所以根據《商標法》第52條第(一)的規定,並不構成商標侵權。如果甲是「擅自製造注冊商標+使用+不同類商品」的行為都不構成侵權,而被告僅僅是「擅自印製注冊商標」一個行為就構成商標侵權,則於法不通。所以,被告認為,在認定「擅自製造注冊商標」為侵權行為時,應當有一個隱含的條件「所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必須要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而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所印刷的注冊商標要使用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
二、關於被告注冊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的問題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有兩種途徑:(一)國家工商總局認定;(二)法院在訴訟中司法認定。目前,工商局及法院均沒有對被告的注冊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所以被告的注冊商標不構成馳名商標。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一)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訴訟;(二)以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三)符合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抗辯或者反訴的訴訟。」,本案並不符合司法認為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規定: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在訴訟請求中並沒有提出過馳名商標的認定,所以合議庭亦不應當對原告注冊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
三、關於停止商標侵權問題
停止侵權的前提是有侵權行為在持續存在,現在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還有侵犯原告注冊商標權的侵權行為存在,所以原告主張停止商標侵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關於原告要求被告公開聲明、消除影響的問題
公開聲明並不是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一種方式,所以原告主張此項權利於法無據。本案涉案商品並沒有進入市場,並不會對原告的的聲譽產生任何影響,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無事實依據。
五、關於賠償損失的問題
1、《商標法》採用的是實際損失原則
《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該條所規定「所獲得的利益」及「所受到的損失」採用的都是實際損失原則,也就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失作為賠償的依據,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及第15條中也可以得到確認。
在本案中,被告所印刷的箱子還在倉庫中,並沒有進入市場,沒有進入市場就根本不可能與原告的產品產生競爭,不會造成原告產口銷售額的下降,所以根本就不會對原告的權益造成損失。由於涉案的箱子還沒有出售,原告也沒有從中獲得任何的利潤,所以也談不上侵權所得。所以,由於原告沒有損失,被告也沒有所得,被告不應當賠償原告。
2、本案不應適用法定賠償
根據《商標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適用法定賠償的前提條件是「被告侵權所得」或「原告因侵權所受損失」無法查清,而本案並不符合上述前提條件,「被告侵權所得」或「原告因侵權所受損失」可以查清,所以不應當適用法定賠償,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也就是說,侵權所得=侵權商品銷售量*該商品的單位利潤,在本案中,涉案的紙箱並沒有銷售,所以銷售量是0,所以乘以該商品的單位利潤,侵權所得也是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也就是說,原告侵權損失=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但是由於涉案紙箱並沒有進入市場,不會影響到原告產品的銷售,也沒有侵權產品的在銷售,所以原告的侵權損失也是0。
綜上,根據「侵權所得」及「因侵權損失」兩種方式,計算出的結果都是0,所以「侵權所得」及「因侵權損失」的結果都是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不應當適用法定賠償。
3、即使適用法定賠償,法定賠償的范圍也是確定的
(1)法定賠償及「侵權所得」方式和「因侵權受到損失」的方式,這三種方式雖然計算方式不同,但是從最終得出的結果應當是盡可能的一致,也就是都應當以「實際損失」作為衡量的標准,不同過分偏離這一標准,前文已經論述,原告的實際損失實際為0,所以本案不應當再對原告進行賠償。
(2)如果要賠償的話,賠償數額的上限也是確定的,因為在本案中,被告一共印刷了涉案紙箱2000個,每個1.95元,一共3900元。考慮到印刷行為的利潤不超過10%,所以被告的利潤總額至多是390元。
所以即使適用法定賠償,賠償的范圍亦應當是在0-390元之間。
4、如果合議庭要適用法定賠償,除了上文提及的賠償范圍之外,另請注意以下因素:
(1)原告所主張的「中華老字型大小」、「名牌產品」等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范圍,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
(2)原告雖多次獲得上海市著名商標,請合議庭注意:(a)最近一次上海市著名商標的稱號是2008年評定的,此稱號已於2010終止,也就是說原告商標目前並不是上海市著名商標;(b)《商標法》上並沒有關於著名商標的規定,也就是說從國家層面上是不認可著名商標的,所以上海市關於著名商標的認定對於法院沒有拘束力。
(3)原告的公司成立於1998年,在原告成立之前,涉案商標所獲得聲譽與原告無關。
(4)原告在法庭上亦認可,只有涉案商品進行流通,才會擠占原告市場,也就是意味著,涉案商品沒有銷售,也就不會對原告造成損害。
(5)雖然被告無法舉證委託人的存在,但是根據本案的情況及原告代理人在庭審中的表現,被告可以合理懷疑是原告是一種「釣魚式的打假」。根據審判實踐,雖然沒有確鑿證據,但是有相當懷疑時,法庭亦應當充分考慮此因素,否則同樣的事情可能會重復上演。
綜上,被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僅是違反了國家的行政部門的規定,對於原告並不會產生實質上的損害,所以被告不應當再對原告承擔法律責任。被告的行為已經受到工商機關的處罰,被告已經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且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在日後的生產管理活動中嚴格遵守法律,加強管理,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被告代理人:xx
以上是商標侵權案件代理詞範文可以作為參考

Ⅶ 什麼叫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違反商標法規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冊商標,或者從事其他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1、假冒或仿冒行為
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
這類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商品經銷商,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實施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都構成侵權。只是在行為人主觀上是善意時,可以免除其賠償責任。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侵權的問題,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行為、撤換商標行為。構成這種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1)行為人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換商標;
(2)撤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進行銷售。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侵權行為: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4)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5)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Ⅷ 如何判斷商標侵權中被告與原告在同一個法律關系中

這個要看他們是來否屬於同自一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在我國,法律關系主體一般包括國家、機構和組織以及公民,判斷商標侵權中被告與原告是否在同一個法律,一般來說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關於商標的爭議都是在同一法律關系中的,而且如果是個人和政府、國家單位之間有爭議,走的是民事程序,這個也判定為是在同一法律關系中。

Ⅸ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起訴要求有沒有限制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一個被告自己單獨實施侵權行為,並且原告僅就被告的侵權行為起訴,原告只能選擇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法院起訴,而且其他法院無管轄權,判決侵權賠償時,原告只能就被告的侵權行為提出訴訟請求,被告也只就自己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原告就幾個彼此有關聯被告的商標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而幾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又看不出存在共同的意思聯絡或者共同過錯,則情況變得復雜起來。如果被告1專門印製各種商標標識並出售,被告2購買侵權商標標識並製造侵權產品出售,被告3購買被告2生產的侵權產品並批發給其他零售商,在批發之前又委託被告4倉儲和被告5運輸。如果上述五個被告分別在五個不同的地域,五個不同地域又分別屬於不同的法院管轄,那麼原告可以在任何一個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同時起訴五個被告,當然也可以選擇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其中的一個被告。對所起訴被告的選擇權應當由原告行使。共同責任一定是共同訴訟,但是共同訴訟不一定是共同責任。在非共同責任的情況下原告起訴若干有關聯又屬於分別侵權的被告參加共同訴訟,法院出於方便權利人和盡可能降低權利人的訴訟成本的原則下,可以將若干被告列明為共同訴訟的被告,但是在認定侵權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以被告因為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或者被告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分別各自獨立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在被告相互之間沒有意思聯絡的情況下,被告之間不應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在判決賠償時,應當就每一個被告的各自行為判決他們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者單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Ⅹ 商標侵權原告只提供了圖片,沒有實樣,可以嗎

1、投訴書,應列明被投訴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侵權事實、法律依據、投內訴要求以及容投訴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投訴日期;
2、營業執照,提交復印件的需加蓋本單位公章;
3、商標注冊證;
4、涉嫌侵權證據,包括涉嫌侵權實物、商標標識或照片、有關票據等。
國內商標注冊人可以委託他人投訴,但應提交由厚廣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委託商標代理組織投訴的,應出示能證明該組織具有代理資格的有效證件。境外商標注冊人要求保護其商標專用權的,應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投訴,並提交經公證後的委託材料及上述規定材料的中文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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