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品牌侵權
商標使用侵權行為分為以下幾種:
1、沒有獲得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和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具體表現為四種:
(1)在和商標注冊人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注冊商標;
(2)在和商標注冊人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和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3)在類似的商品上使用和商標注冊人相同的注冊商標;
(4)在類似的商品上使用和商標注冊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如果您銷售的是不知道是侵犯了商標持有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且能夠證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和說明提供者的,可以不承擔賠償的責任。
3、偽造、擅自製造商標持有人注冊商標標識或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4、沒有獲得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更換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5、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作為商標名稱或商標裝潢使用,從而誤導公眾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7、將和商標注冊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造成公眾產生誤認的情況。
8、將和商標注冊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冊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造成公眾誤認的。
9、復制、模仿、翻譯他人沒有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主要部分,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導致公眾混淆的。
❷ 兩個字和著名商標一樣會侵權嗎,又是同類別
如果您的四個字來的商自標只有兩個字與他人的商標想重復,是否能夠申請還要進一步判斷兩個商標是否近似。商標近似的判斷標准:相同或近似類別,相同或近似群組; 商標從音,形,義三個角度判斷都構成近似。另外,馳名商標是被動保護的,也就是說,商標局在審查商標的時候,遇到在先的馳名商標,是與其他普通商標同等對待的,只有馳名商標的持有人提出異議,商標局才會給與特殊保護。
❸ 哪些情況屬於商標侵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稱之為「反向假冒」;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❹ 美國的著名商標侵權案有哪些
知識產權,廣義而言包括版權即著作權、專利即技術發明、商標、商業秘密和知名權等,其中前三類受到相當全面的保護。今天,我們介紹兩個有關商標專屬權的案例。
一個例子是,世界摔角協會為什麼會更名為世界摔角娛樂。
首先澄清一下:摔角不同於摔跤。摔跤是競技體育,是奧運比賽項目。而職業摔角則具有極大的娛樂性,拿薪水的選手以強烈刺激感官的方式,伴隨著挑逗性的言語,按照基本上預先設定的結果進行打鬥。這種摔角競技表演的代表,就是世界摔角娛樂(World Wrestling Entertainment,WWE)。
WWE的前身是泰坦體育,其創始人之一是今天WWE主要持股人文斯·麥克馬洪的父親傑斯·麥克馬洪。在那個時代,美國的摔角競技可以說是處於「春秋戰國」的時代,三十來個摔角表演公司各有自己的地盤,在電視開始普及之後,它們也仍然依照舊規,在各自地區的地方電視台進行轉播。
文斯和其夫人琳達接手之後,打破地域傳統,將他們主持的摔角表演通過全國性的電視網進行直播,幾經波折,最終戰勝群雄,不但成為美國式摔角表演的霸主,而且走向了世界。它的總部仍然設在康涅狄格州的斯坦福德,但是在紐約、洛杉磯、倫敦、墨西哥城、孟買、上海、新加坡、迪拜、慕尼黑和東京均設有辦事處。
文斯和琳達執掌泰坦體育之後,在1982年收購了Capitol Wrestling Corporation及其控股的世界摔角聯盟(World Wrestling Federation),並於1998年更名為世界摔角聯盟有限公司。1999年再改名為世界摔角聯盟娛樂有限公司,最終於2002年去掉「聯盟」一詞,成為今天的世界摔角娛樂(World Wrestling Entertainment),而且從2011年起,公司用WWE作為自己的商標。
這一系列的名稱變化,都源於與歷史悠久的世界自然基金會在冠名權上的糾紛。世界自然基金會(World Wide Fund for Nature)成立於1961年,開始時叫做世界野生生物基金會,1986年改為現名。世界摔角聯盟與世界自然基金會都用WWF作為自己的商標,於是世界自然基金會就其商標權起訴世界摔角聯盟。1994年,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泰坦同意停用WWF作為推廣摔角時的書面用詞,在電視廣播中特別是有字幕的時候,也盡量少用這一簡稱。自然基金會也就不反對世界摔角聯盟使用其英文的全名World Wrestling Federation。
但是在2000年,世界自然基金會再次提起訴訟,因為世界摔角聯盟仍然在許多場合使用了WWF這一商標,特別是用在它的紀念品和其他商業產品上面。
英國專利法庭裁決世界摔角聯盟敗訴,所以世界摔角聯盟才在2002年最終改名為世界摔角娛樂,簡稱為WWE,網站域名也隨之改變。除了歷史上的錄影,不能再使用WWF三個字母作為標識。
還有一個著名的商標侵權案件,就是阿迪達斯起訴瑋倫鞋業。
阿迪達斯是一家知名的鞋業公司,它的三條紋標識從1952年就開始使用,後來注冊成為馳名的商標。瑋倫鞋業也是一家老牌公司,成立於1956年,但是它模仿阿迪達斯,使用兩條或四條條紋作為自己產品的標記。兩家公司曾經達成協議,瑋倫放棄使用它的條紋標識。但是在2001年,瑋倫再次在它的產品上加上條紋,這次阿迪達斯把瑋倫告上法庭。
經過多年的纏訟,在2008年陪審團審視了268類瑋倫的條紋商標產品,一致裁定瑋倫仿冒了阿迪達斯的商標,判決瑋倫公司敗訴,罰款為其利潤1.37億美元,加上懲罰性賠償1.37億美元和其他費用,總計3.046億美元,也就是相當於一條阿迪達斯的條紋罰了它一億美元。
❺ 發現市場上存在突出使用香港企業名稱仿冒知名品牌是否侵權
目前存在來較多的大陸公司和源個人在香港申請主體與大陸地區知名品牌和知名企業名稱相同的公司名稱,回到大陸地區生產和銷售,意圖依傍大陸知名品牌和知名企業的良好商譽,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牟取非法利益。通過突出使用香港公司字型大小混淆知名品牌商品已經成為較為常見的仿冒侵權行為。
建議:
1、查詢該香港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股東信息,注冊地址等,以便確認其侵權惡意性。
2、通過線上和線下渠道調查了解與該香港公司關聯的主體是否存在實際侵權銷售行為。
3、盡早對該香港公司經行打擊
(1)維權原則:及時檢測,及時維權,先行政後司法。
(2)香港公司字型大小投訴
對於侵權主體,從注冊之日起至今未超過12個月,可以向香港香港公司注冊處提出香港公司字型大小近似投訴,通過行政途徑,變更上述主體的仿冒字型大小。
則處長可由注冊時起計12個月內,以書面指示該公司在處長指明的期限內更改公司名稱。
(3)香港訴訟維權
對於侵權主體,從注冊之日起至今超過12個月,可以向香港地方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更換香港侵權字型大小,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❻ 商標侵權是如何界定的
如何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一、要以包括相關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准判斷。
商標的基本功能就在於使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服務時便於識別這些商品和服務,以及他們的來源。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也一般發生在市場中,受影響的主要是相關的消費者和特定經營者。所以事後法官審判案件在認定甄別商標相同、近似時,判斷注意力也要回歸到此種情景,也要以相關消費者和特定經營者的注意力為標准。這種注意力不是該領域相關專家所具有的注意力,專家的注意力過於專業可能出現判斷標准過嚴的情況。但也不是一個與一般消費者有別的粗心大意的消費者的注意力,以他們的注意力判斷又可能施之過寬,可能出現漏掉已經構成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要以前邊所提兩者中間選擇大多數相關公眾通常的、普通的、一般的注意力為標准。這就涉及到行為主體的一種行為能力的判斷,審判實踐中也稱為認定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主觀標准。法官在分析判斷和採納有關證據作為定案依據和產生心證過程中,都要堅持以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的標准。
二、准確地掌握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整體、要部和隔離的比對方法。按照消費者在市場中對商標的感知規律,審判和行政執法實踐中常常運用商標整體、要部比對和將商標隔離開比對的方法,來判斷商標的相同,特別是商標的類似。
(一)整體比對,又稱為商標整體觀察比較,是指將商標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觀察,而不是僅僅將商標的各個構成要素抽出來分別進行比對。這是因為商標作為商品或者服務的識別標志,是由整個商標構成的,在消費者的記憶中留下的是該商標的整體印象,而不是構成該商標的某些單個要素。因此,當兩個商標在各自具體的構成要素上存在區別,但只要將它們集合起來作為一個整體,因此而產生的整體視覺,仍有可能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就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反之,如果兩個商標的部分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們作為一個整體並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即整體視覺不同,就不能認定為近似商標。
(二)要部比對,又稱為商標主要部分觀察比較,是指將商標中發揮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抽出來進行重點比較和對照,是對整體比對的補充。此種比對方法也是根據消費者在市場中對商標與商品的具體感受和記憶而採用的一種方法。一般地說,消費者對商標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記憶,是商標的主要部分或者稱要部,即商標中起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當兩個商標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就可以判斷為商標近似。
(三)隔離比對,又稱為對商標的隔離觀察比較,是指將注冊商標與被控侵權的商標放置於不同的地點在不同的時間進行觀察比對,不是把要比對的兩個商標擺放在一起進行對比觀察。這是一種基本的商標比對方法,無論在進行整體比對還是要部比對時,都應當採用隔離比對的方式。一般地說,消費者尋找自己所要的商品,總是憑著以往頭腦中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宣傳所遺留的商標印象,在市場中尋找所感知的某種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務。在市場中,不同商標的商品一般也不是同時擺放在同一個櫃台中。在消費者的思維中,多數情況下不是兩種要比對的商標同時存在,而是存在以前見到過在頭腦中記憶的商標,與當前見到的商標的比較。
在事後的侵權判定中,利用消費者的此種思維模式採用隔離觀察比對的方法,更能夠真實地反映出被控商標所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和程度。將兩個商標放在一起進行比對,不同於消費者在市場中實際購買交易的情況,有可能使法官更關注兩個商標的不同點,不能准確地判斷消費者實際交易中可能產生的混淆。
❼ 商標侵權的原因有哪些
1、高額利潤的誘惑。
假冒國際品牌產品,通常情況下可以獲取高額利潤。而且因為品牌效應,銷售比較容易。由於高額利潤的驅使,致使侵權或假冒精品名牌產品的不法行為屢禁不止。
2、現行政策法規存在缺陷且執法力度不夠。
近幾年來,為規范市場,雖然我國政策法規立法數量逐漸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統的法律法規來確認市場執法和監督管理機構名稱、地位、取權與體制。
行政執法手段缺乏,難於震懾不法分子。作為商標侵權的一個重要執法部門,當前工商行政管理體制與嚴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建設與經濟的發展還有不相適應的環節。
3、許多消費者偏品牌而不重產品本身,這也是產生商標侵權的一個溫床。
商標一開始就是用來讓顧客識別的,當這一信息被定位以後,顧客就只認牌子而不管其他了。其實,社會發生了分工,商標開始異化等一些國際知名企業認為設廠不經濟,便把加工的任務交給了其他生產者,公司則全力創立品牌,並且也不一定做整個市場的營銷。但一些消費者只重視商標,而忽視了商標所代表的商品品質和內涵,從而導致一些打擦邊球的產品得以在市場上走俏。
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對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2、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3、刑事責任
除了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外,侵犯商標權還可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罪、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商標侵權的處理途徑
1、向侵權人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檢舉。
2、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法院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時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如下:
(1)要求處理的當事人不同。
按照《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檢舉商標侵權行為,既可以是被侵權人,也可以是被侵權人以外的其他人。而請求人民法院處理商標侵權案件的當事人,必須是被侵權人。法院不受理其他人的起訴。
(2)對被告要求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受理商標侵權案件時,只要求提供侵權事實存在,被告不一定十分明確;而人民法院要求被侵權人起訴時,必須提供明確的被告,否則不予受理。
(3)受理原則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從保護消費者利益、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社會正常經濟秩序出發,即使無人控告、檢舉,也要「主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則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沒有被侵權人起訴,人民法院不處理商標侵權案件。
❽ 比較知名的商標侵權的案例有哪些
時間:2010年—2012年
案情:從名不見經傳,到現在的涼茶第一罐,「王老吉」創造了一個商業奇跡。但是,這奇跡中間卻夾雜著兩家公司的恩怨。從2010年開始,廣葯集團與加多寶之間就展開了「王老吉」的商標之爭。
結果:北京一中院就鴻道有限公司(加多寶)提出的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於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申請作出裁定,駁回鴻道集團提出的撤銷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40號仲裁裁決的申請。該裁定為終審裁定,暫時為廣葯集團和加多寶的「王老吉」商標爭奪案畫上了句號。
時間:2012年—2015年
案情:喬丹和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自2012年以來官司不斷,同年10月,飛人喬丹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認為喬丹體育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誠實信用原則;2015年初喬丹再次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中國喬丹體育公司撤銷關於「QIAODAN」、「僑丹」、「喬丹王」在內的多個爭議商標。
結果: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起訴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耗時三年,迎來終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78起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中的32起做出了終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了邁克爾·喬丹撤銷喬丹體育爭議商標注冊的上訴請求,保持喬丹體育爭議商標的注冊。
時間:2015年
案情:2004 年,周某買下了一個注冊於 1996 年、名為「百倫」的商標,隨後又注冊了包括「新百倫」在內的一系列聯合商標,並在 2008 年拿到「新百倫」商標的批准。而早年曾以「紐巴倫」為名在國內進行宣傳的New Balance,因為其 2006 年成立的上海公司名為新百倫,便開始使用「新百倫」作為中文名,於是擁有中文商標的企業向廣州中院提起侵權訴訟。
結果: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新百倫」,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須賠償對方9800萬元。
❾ 商標侵權案例
一、案件來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縣工商局接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稱:安岳縣小周酒水經營部銷售的青島品牌純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經局領導安排,執法人員對該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經營部經營者周廣地涉嫌銷售侵犯「青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為進一步查清事實,安岳縣工商局於同年4月22日立案進行調查。
二、案情介紹
當事人周某某,男,漢族,現年28歲;經營場所: 安岳縣岳陽鎮普州大道北段178號附54號,《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正在申辦之中。
現查實,當事人周某某於2010年3月25日,從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購進「青島品牌純生化」啤酒3392件,購貨款54200元。當事人購回該批啤酒後,以每件20元的價格在安岳縣境內批發銷售了1000件,獲銷貨款20000元。經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本局調查查明:該批啤酒實際商標名為「五月風」啤酒,由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委託山東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產,在包裝裝潢上未標明生產廠名、廠址,而該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無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登記資料中無生產啤酒的經營范圍。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在委託加工生產該批啤酒時,使用的酒瓶為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島啤酒」注冊商標和「TSINGTAO」英文注冊商標的專用酒瓶,將「青島品牌純生」作為其商品名稱,在瓶身標識和外包裝箱上不加區別地突出使用,瓶身標識和外包裝箱上所使用的標志、圖案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島啤酒純生」圖案及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第3888383號注冊商標相近似,當事人周某某在銷售該啤酒時對外宣稱是「青島品牌純生啤酒」,以此誤導公眾,使消費者誤認為該批啤酒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島純生」啤酒。當事人周廣地銷售啤酒的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侵權行為,已侵犯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青島」中文商標以及「TSINGTAO」英文商標專用權。
三、案件處理
當事人周某某銷售侵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構成要件,已構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規定,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扣留在案的侵權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訴後,我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進行全面調查,基本鎖定了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尚未銷售的涉嫌侵權啤酒採取了扣留強制措施。當事人不服,隨即以我局強制措施違法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在互聯網上發布輿論,稱我局對商標侵權行為無管轄權,採取強制措施違法。我局高度重視,先後召開了案情分析會,案審會,對本案的最終定性進行確認。在定性過程中先後出現兩種不同觀點的爭議:一鍾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銷售的啤酒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在名稱、包裝、裝潢上相近似、其行為屬傍名牌行為,應當用《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規范其行為,同時可根據該《若干規定》第六條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商品屬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雖然銷售的啤酒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在名稱、包裝、裝潢上相近似,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名稱已注冊為商標,且屬馳名商標,當事人的行為按照《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不適用以《若干規定》來規范,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傍名牌行為是否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認定商標侵權行為,在認定過程中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十條規定的原則進行調查取證,並通過案審會討論認定。執法人員按照第二種觀點,調整調查方案,補充完善了向青島工商機關協查、向山東禹城市工商機關協查、消費者調查等多項證據,本案於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實。本局案審會通過討論分析,一致認定:本案當事人應當定性為銷售侵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行為。
由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以本局勝訴告終。本案之所以能最終結案,主要取決於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認真克服難點,運用「抽絲剝繭,先易後難,由外及內逐步深入」的方法與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來龍去脈,從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實與性質。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商標侵權的原則,通過對消費者調查,最終以案審會討論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這是我局在查處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中的創新嘗試,切實維護了權利人的知識產權。
本案的成功查處,得到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稱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本案的查處具有典型意義,其查處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准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