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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股東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1-02 14:09:09

『壹』 實際出資人和名義法人之間的協議如何寫

1、實際出資抄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襲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
2、公司在發起階段還未注冊成立叫實際出資人。
3、公司在發起階段還未注冊成立叫出資人,公司發起注冊成立後出資人就變成股東了。股東是社員權,出資人屬於個體。
4、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具體介紹:
1、一般而言,實際出資人會同名義股東事先簽訂書面協議,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約定,主要應涵蓋股東權益、責任分擔等事宜,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產生相應效力,但該效力僅針對簽約雙方不對外(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效力。
2、如果公司成立有效,遵循實質主義規則,確認實際股東享有股東權益並履行股東義務,但如果隱名出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則認定行為無效,則當事人間法律關系依照無效合同條款執行。
3、無論公司是否成立有效,依照形式主義規則,名義股東對公司外第三人承擔責任。

『貳』 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的區別以及如何承擔相應責任

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的區別就在於他們是否享受股權帶來的權益,對股權是否具有實際內支配權。容
名義股東只是代為行使股東權利,他作出的意思表示應當按照實際股東的指示來進行。
對於股東義務,應當由實際股東承擔。但是如果因為名義股東違背了實際股東的意思表示,作出了對權利的處分,那麼因此帶來的法律後果應當由名義股東承擔。

『叄』 什麼是名義股東,什麼是實際出資人,有什麼區別與聯系,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

2、公司在發起階段還未注冊成立叫實際出資人。

3、公司在發起階段還未注冊成立叫出資人,公司發起注冊成立後出資人就變成股東了。股東是社員權,出資人屬於個體。

4、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肆』 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之間的協議

就是有協議,風險也較大。
縱橫法律網 韓學謙律師

『伍』 公司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責任如何承擔

名義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經與名義出資人協商達成一致,由實際內出資人容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僅以相應份額權益股東的身份出現。
1.股東的風險。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第三條【法人財產權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四條【股東權利】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的關系。一般而言,實際出資人會同名義股東事先簽訂書面協議,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約定,主要應涵蓋股東權益、責任分擔等事宜,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產生相應效力,但該效力僅針對簽約雙方不對外(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效力。

3.名義股東、實際股東同公司其他股東方的關系。如果公司成立有效,遵循實質主義規則,確認實際股東享有股東權益並履行股東義務,但如果隱名出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則
認定行為無效,則當事人間法律關系依照無效合同條款執行。
4.名義股東同第三人的關系。無論公司是否成立有效,依照形式主義規則,名義股東對公司外第三人承擔責任。

『陸』 公司法中關於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的詳細解釋。

名義股東,又稱掛名股東,有時還叫人頭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名義股東。

實踐中,某些公司投資人由於種種原因,不願意以自己的真實身份參與公司,但為了通過投資享受公司經營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義冠名於公司,使另一人成為公司形式意義上的股東,投資人自己則在幕後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該投資人即是實際股東,另一人則為名義股東。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出資人的姓名和名稱並不是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必須的明示條件,故記載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姓名或名稱並無創設股東資格的效果;公司設立登記具有創設公司法人資格的功能,但就股東資格而言,工商登記並非設權程序,只具有對善意第三人的證權功能,因而是宣示性登記。

因此,審判實踐中,在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並存的情況下,對股東資格的認定既要堅持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又要考慮具體的事實情形,綜合分析,形式與實質兼顧。

也就是說,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並存時,在有第三人存在的情況下,為了維護交易安全的需要,應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採用形式主義規則,以體現股東姓名或名稱的宣示性登記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但是,民事法律行為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


意思表示由外部行為表示和內部行為意思構成,當外部表示與內部意思不一致時,則要以「真意主義」來考量,因此,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為了追求真實,實現權利義務平衡,應當採用實質主義規則。

(6)名義股東合同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柒』 隱形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沒有簽訂任何協議和合同,這樣隱形股東算不算


您好,暗股也受法律保護。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應當訂立一份書面協議寫明誰是回出資人,答誰是名義股東,股東的權利由誰享有等問題。

一、暗股股東如果想轉變為實際股東,如果是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同意才可以。如果是上市公司,實際出資人(暗股股東)與名義股東直接寫個轉讓協議既可。

二、如果名義股東未經暗股股東的同意而擅自處分股權的,除非第三人知情(知道他是名義股東),否則處分行為有效,因此處分行為(例如轉讓股權、設定質押、抵押的)給暗股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名義股東行使股東權利,但依照名義股東與暗股股東的協議執行,如果違反雙方的協議給暗股股東造成損失的,由名義股東承擔賠償對暗股股東的賠償責任。類似於合同法的合同相對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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