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和繼承
① 關於繼承和合同的
如果是你們父母的遺產,然後也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你是有權要求繼承的。在沒有經過你的同意下,其他的繼承人無法直接處理遺產的。所以只要情況屬實,且沒有變更房產所屬,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回房產。
② 繼承和合同的相對性
繼承和合同的區別在於:
第一,被繼承人和繼承人之間,倫理上的關系大於經濟關系。合同則大多是雙方就某一事項,對雙方經濟往來進行的限定。
第二,繼承和合同一樣,設計的都是財產關系。但是不同於繼承的無償性,合同表現為一種互惠互利的經濟關系。
第三,繼承只需要被繼承人的意志,即可確定繼承權的所有。合同則需要雙方同意,單方面的意志,無法構成完成的合同。
第四,合同和繼承一樣,受益方都有放棄權利的責任。但是不同於合同的強制執行性質,繼承權的放棄,需要繼承人明確表態。
③ 繼承合同糾紛
1、案情介紹
王某某姐弟三個人,王某某是老大。王某某現已移居到美國。王某某在移居到國外之前出資購在深圳福田區買了一套住房,該住房登記在其母親的名下。後其母親不幸去世,這就涉及到這套房產是否該被列入遺產,是否牽涉到繼承的問題。王某某大弟是明白人,也深知這套房產的來龍去脈,也知道雖然姐姐移居到美國,但實際上在那邊過得也並不容易,因此,從未想過要參與繼承這套房產。但王某某的二弟卻是個好吃懶做甚至還有點無賴的人,在三姐弟母親在世的時候,就一直沒有做事情,靠王某某給母親的錢生活,並與三姐弟母親一起住在這套房子里。如今,見母親去世,就想霸佔這套房產,不想讓王某某分割到這套房產。王某某無奈之下,找到本律師。
2、法律分析
該案的關鍵點首先是涉案房產是否應該被列入遺產問題。雖然王某某聲稱由其出資購買了該套房產,但因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產的產權是以登記作為要件的,既然房產登記在三姐弟母親名下,現在又沒有證據證明出資人為王某某,因此,很難主張該房產的實際產權人為王某某。雖然王某某二弟不講姐弟情誼,但王某某考慮到大家畢竟是同胞關系,還是答應可以由二弟一起來繼承這套房產,而之前王某某大弟已經聲明放棄繼承。因此,如果王某某二弟同意,雙方完全可以協商處理此事,但即使這樣,王某某二弟還是想一個人獨吞這套房產。無奈之下,王某某隻好向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繼承之訴。後經與審案法官溝通,考慮到王某某二弟根本沒有能力拿出錢來給王某某,因此,很顯然不宜將該房產判決給王某某二弟。因此,最終法院確定由王某某來繼承該套房產,並由王某某補償給其二弟其依法應得的部分。
3、判決結果
最後的判決結果是由王某某來繼承該套房產,並由王某某對其二弟進行補償。
4、律師建議
該套房產在處理的時候,因為之前一直由王某某二弟實際居住,且現在也是由其實際霸佔著,因此,在處理的時候,就有一定的難度。法院很有可能將該房產判決給王某某二弟。而如果法院將該房產判決給王某某二弟,由其二弟對王某某進行補償,這種情況下,王某某有很大的可能得不到任何的補償,這將對王某某非常不利。考慮到這種風險,在案件立案的時候,以及審理過程中,作為代理人,我一直跟法官就這個事情進行溝通,並最終說服法官。期間費了不少的精神和氣力,但終於如願以償,幫助當事人完成心願,達到最後的目的,所有的付出也是值得的。
④ 繼承和承継的區別合同中的准確表述
繼承和承繼是一上一下關系
⑤ 法定繼承與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交織時如何處理
【案情】
2001年,陳某與朱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朱某將1998年因拆遷安置取得經濟適用房一套出售給陳某,房屋成交價為8萬元,陳某預付房款6萬元,餘款2萬元在辦理房屋過戶時付清(當時暫不能辦「兩證」)。合同簽訂後,陳某入住該房屋,並給付6萬元。2002年,陳某與蔡某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2005年,朱某將該房屋「兩證」辦到自己名下。2010年,陳某、朱某相繼去世,均未留有遺囑。2012年3月,朱某的丈夫費某將房產變更至自己名下。2012年4月,費某與蔡某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陳某與朱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作廢,蔡某收到20萬元後遷出,今後雙方無糾葛。同日,費某將該房屋出售給鄭某,鄭某辦理了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並入住。2013年,陳某的母親劉某得知有關情況後,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費某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審理中,法院依職權追加蔡某(法定繼承權人)為本案原告。
【評析】
筆者認為,在繼承糾紛中必須確定繼承遺產的范圍,但本案中遺產的范圍只能在合同糾紛中才能確定,故本案只有將繼承和合同糾紛合並審理。
關於蔡某賣房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筆者認為,劉某和蔡某均是法定繼承人,在未經劉某授權的情況下,蔡某無權代表劉某,對應當由劉某繼承的遺產進行處分。
關於違約責任的主體問題,筆者認為,蔡某並非房屋買賣合同的相對人,況且,費某與蔡某協商解除房屋買賣時,對陳某與朱某簽訂的買賣合同是明知的,解除合同時也未盡到審查簽約主體的義務,故費某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因此,朱某與陳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陳某按約定履行義務,應當享有該房屋的合同權益。朱某未按約定辦理該房屋過戶,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朱某去世後,費某以繼承名義取得該房屋產權,故朱某的違約責任應由費某承繼。因費某已經將該房屋出售給善意第三人,構成根本違約。陳某去世後,其遺產應當由劉某、蔡某繼承。現劉某以繼承人身份要求費某賠償因房屋出售他人造成的利益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得到法院支持。鑒於蔡某已與費某協議簽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已收到20萬元,可以視為其已對應繼承遺產份額做出處分,故本案中對蔡某應繼承遺產部分不再處理。
⑥ 繼承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我國《繼承法》規定: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5條 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⑦ 分家協議 和 繼承權
分家協議(合同)和繼承權沒有任何關系:
1,關於分家協議:分家協議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有合法訂立的基礎上,都具有法律效力;
2,關於繼承權:
(1)當事人生前立有遺囑的以遺囑為准,否則按法定繼承;
(2)關於繼承人的范圍和分配原則我國《繼承法》里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可參照執行;
(3)繼承權和當事人是否已分家沒有任何關系,如果發生繼承糾紛,可以請第三人調解,或者起訴解決。
一,合同(Contract):
1,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
3,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⑧ 合同在什麼情況下能繼承什麼情況下不能繼承
合同有效且未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合同的當事人死亡,繼承人可以繼承合同的權利,同時也要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如果合同無效或是已經履行完畢,不用再繼承。
⑨ 關於合同繼承
1.不能。當事人一方死亡,合同終止。
合同強調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雙方當時仁有版特定性,權不能繼承。合同不是繼承人所訂,並反映繼承人的意思,如果改繼承人真心願意繼續履行合同,那麼可以重新與對方簽訂合同。
2.宅基地是不能買賣的,只有使用權,所有權是農村集體的,所以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就不能以其為依據了,買方因以不當得利為依據要求賣方返還價款,買方死亡,自然由其繼承人主張這一權力,甚至提出訴訟。
⑩ 《合同法》中的合同是否包括繼承
不是的,合同法所調整的是平等民商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而繼承合同屬於人身方面的,應該由《繼承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