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內部股權轉讓協議
一、只需要准備轉讓股權的股東和受讓方簽字即可,不需要其他股東專簽字。
二、應根據公司章程出屬具同意此次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同時需要其他股東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承諾,或者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意思表示。
三、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❷ 私下訂立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有法律效力嗎。。就是私下簽訂轉讓協議。。
股權轉讓分為股東之間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但是無論哪種私下訂立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都要查看公司章程的規定,章程中規定可以就可以,不可以就不可以,如果沒有規定則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既有效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既有效,但可撤銷。
(2)股東內部股權轉讓協議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協議是以股權轉讓為內容的合同,股權轉讓是合同項下債的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與股權轉讓生效時間是不一致的,股權轉讓生效是在協議生效之後。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就是轉讓股權,實質是處分其所有的股權。
公司法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了限制,這是對股東處分股權作了限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實際是一份標的為股權的特殊合同。
協議首先應符合一般合同的生效的要件,即具備:協議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故股權轉讓合同也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各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而股權轉讓行為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
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❸ 公司股東轉讓協議書樣本。
股權轉讓協議書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持有的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給乙方持有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1.
轉讓方(甲方)轉讓給受讓方(乙方) 有限公司的 %股權,受讓方同意接受。
所需的原公司股東同意本次股權轉讓的決議等文件。
3.
股權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
4.
本協議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對價後即可獲得股東身份。
5.
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對價後立即依法辦理公司股東、股權、章程修改等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甲方應給與積極協助或配合,變更登記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6.
受讓方受讓上述股權後,由新股東會對原公司成立時訂立的章程、協議等有關文件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7.
股權轉讓前及轉讓後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公司依法承擔,如果依法追及到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或連帶責任的,由新股東承擔相應責任。轉讓方的個人債權債務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擔。
8.
股權轉讓後,受讓方按其在公司股權比例享受股東權益並承擔股東義務;轉讓方的股東身份及股東權益喪失。
9.
違約責任:
10.
本協議變更或解除:
11.
爭議解決約定:
12.
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立約人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報工商機關備案登記一份。
13.
本協議自將以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
受讓方:
年 月 日
❹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一個詳細流程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一個詳細流程 :
1、召開公司股東會議,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 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2、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3、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斷。
4、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 主管部門批准。
5、評估、驗貨(私營有限公司也可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6、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要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 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貨。
7、、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 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並形 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8、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9、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10、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 要)。
11、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4)股東內部股權轉讓協議擴展閱讀
_______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
轉讓方:_______(甲方)
住所:
受讓方:_______(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就_______有限公司 的股權轉讓事宜,於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市訂立。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股權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將持有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權共_______萬元出資額,以_______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及金額購買上述股權。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訂立十五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轉讓的股權。
第二條 保證
1、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是甲方在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股權,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並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轉讓其股權後,其在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股權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
3、乙方承認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證按章程規定履行義務和責任。
第三條 盈虧分擔
本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並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後,乙方、即成為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東,按出資比例及章程規定分享公司利潤與分擔虧損。
第四條 費用負擔
本次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由(雙方)承擔。
第五條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但雙方必須就此簽訂書面變更或解除合同。
1、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於一方或二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守約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經過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1、與本合同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2、如果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日期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後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份,北京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 :_______ 乙方(簽名) :_______
❺ 股權轉讓給個人
公司股權轉讓給個人怎麼辦理,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公司股權變更所需資料如下:
4
以上只是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的一小部分,如果是大股東的股權轉讓建議是要有律師的全程參與;如果小股東的股權轉讓也應該讓懂法律的朋友審查過股權轉讓合同才能簽。
❻ 公司內部股權等價轉讓給公司內部的其他股東,需要簽署股權轉讓協議還是寫份股權交割證明求範本!
都要:協議說明雙方的意向,交割屬於協議的實施,沒有範本,根據雙方的意願寫明時間,數量,地點,違約責任;提供收款方賬號。將銀行匯單作為交割依據,最好公正一下,
❼ 股東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協議怎麼寫
(企業名稱)
股東會決議(參考格式)
年 月 日在 (地址)召開了 (企業名稱)股東會,會議召集人 (人名),出席人 、 (股東姓名),代表股權 %,參加會議的股東在人數和資格等方面符合有關規定,會議以書面方式通知股東參加會議,表決比例和議事規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形成決議如下:
1、同意增加新股東____。
2、(變更股東)同意股東(原股東姓名或名稱)在 (企業名稱)的萬元出資轉讓給(新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親筆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股權轉讓協議
轉讓人:
受讓人:
根據 (公司名稱)章程規定和股權轉讓人的申請,股權轉讓人、受讓人雙方於 年 月 日,在北京市 (公司地址)自願簽署了本股權轉讓協議書。
轉讓人 將其在 (公司名稱)所擁有全部(或部分)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 %的股權轉讓給受讓人所有。
轉讓雙方自簽字之日起,股權交割清楚,轉讓前引起的債權債務由轉讓人承擔,轉讓後再發生的債權債務由受讓人承擔。
轉讓人(簽字): 受讓人(簽字):
年 月 日
❽ 股權轉讓協議有哪些違法情形
您好!
1、公司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導致對外轉讓股份之協議效力處於不穩定狀態。股東對外轉讓股份,未向其他股東進行通知,或轉讓價格條件優於內部通知的條件,此時,轉讓協議的效力要區分是否已實際履行來分別判斷。第一,轉讓協議已簽但尚未履行,此刻協議雖已生效,但由於內部股東的法定優先購買權對協議履行的效力進行了有力限制,權利受侵害的股東可直接主張優先購買權,使對外轉讓股權之協議無法實現;第二,轉讓協議已簽且已實際履行,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不能直接要求優先權,但可以主張侵權股東對外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其依據是最高法《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的規定,合同撤銷後,依據《合同法》理論恢復至合同簽訂前狀態,返還股權,退還價款,則享有優先權之股東可按原同等條件行使優先權;第三,轉讓協議已履行且外部公示手續均以辦理完畢,此時,出於維護交易安全、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等公共利益方面考慮,如果超過一定期間(如一年)享有優先權之股東不主張行使其優先權,股東優先購買權將消滅。
2、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商股權的轉讓必須履行法定程序進行審批。外商投資企業中因為前置審批的問題導致了大量司法訴訟涉及其中,尤其是外商隱名投資及外商股權轉讓,其目的無外乎意圖規避我國關於外商超額投資及行業投資限制的規定。本文僅針對股權轉讓問題,涉及糾紛的外商股權轉讓問題,絕大多數是以未辦理合同審批為由要求認定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可以是轉讓方主張,也可以是受讓方主張,主要根據公司經營效果而導致相應利益虧損方要求確認協議無效,歸根結底是利益導向問題。主要區分為兩種情形,第一,合同已簽訂,未辦理審批手續,受讓方也未實際參與經營,此時,可由權益受侵害一方主張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第二,合同已簽訂,未辦理審批手續,但受讓方已經實際參與經營,此時,公司具體經營管理狀態已發生改變,協議已經實際履行,除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外,協議不具有任何其他可以無效之合法緣由,對此類問題的解決司法機關不會採取一刀切的判定,將會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遭受的損失程度、維持公司經營的最佳效果等各個方面,促成在某一權衡點上達成共識(不同案件不同處理,需要原、被告與辦案法官的充分溝通)。
3、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特殊規定。這體現了國家對國有財產的特別保護,明確規定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必須滿足若干條件。《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一)資產拍賣、轉讓,與之相應的規定是《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經濟情形時,除經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予評估外,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在此情況下,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受上述程序條件的影響很大。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