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糾紛官司
① 買房遭遇房產糾紛如何維權
在民商事糾紛爭議解決途徑中,訴訟和仲裁是我國兩種不同的司法程序,兩者在程序上大體版相同,但權因管轄機關不一樣,形式上會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轄,仲裁的管轄機構是各仲裁委員會,一件糾紛若要適用仲裁管轄的前提是雙方必須存在約定有效的仲裁條款,也就是說雙方必須明確約定如果出現了爭議,由某家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審理,這樣才能適用仲裁程序。而訴訟管轄則無需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約定管轄。其次,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上訴,而法院訴訟一審判決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在具體操作程序上,訴訟仲裁並無太大的差別,都是先立案、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被告/被申請人提交答辯狀、開庭、判決/裁決這一套程序,這套程序看似簡單,但其中所隱含的復雜細節難以估量,律師建議,如果大家沒有相關訴訟經驗,在訴訟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項訴訟程序或者咨詢律師來進行應對,否則會產生較大的訴訟風險。
② 買房遭遇陰陽條款引糾紛官司怎麼打
證明陰陽條款的存在,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③ 借名買房糾紛官司怎麼打
由於借名買房案件比較特殊,在打官司前一定要搜集各種證據,這樣打贏的幾率才大
④ 購房糾紛,怎麼寫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你想法院怎麼判就怎麼寫就可以。 比如:請求法院判決該房產由我繼承,或者說請求法院判決該房產由我和某某共同繼承 訴訟費: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⑤ 買房糾紛,打官司已經贏了,房產證也辦下來了,對方再上訴,有用嗎
因為來沒有辦理過戶,房產證登自記人還是乙方,所以~拆遷辦不會找甲方辦理拆遷安置補償,只會針對乙方,那麼,法律意義上的拆遷受益人是乙方。 2.甲方可以拿出和乙方簽署的購房協議和付款憑據,在乙方獲得拆遷補償後,找乙方要求賠償自家房子損失。一切以協議為基礎,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以持自己的證據和證件,上法院申請司法裁決。3. 法律是公證的,講究誰主張誰舉證,誰想獲得最大利益賠償,請拿出事實依據。來支持你的主張!
⑥ 買房出現糾紛,不管官司是否打贏,買房定金都不退嗎
根據定金罰則原則,如果買受人原因不能成交,出賣人可以沒收定金。
⑦ 法律問題。有人起訴我了,民事訴訟。購房合同產生的糾紛
如果傳票已合法送抄達,法院可以缺席審理,甚至判決。
如果不是涉及身份關系等當事人應該親自出庭的案件,一般案件被告在傳票合法送達的情況下,拒不到庭,法院是要以直接缺席審理的,如果認為查清事實了,也可以直接判決。
這個前提是傳票確實送到了,如果傳票送達有問題,法院通常會再想辦法送達,然後再開庭。
當然,視案情決定,也不排除法官在傳票合法送達的情況下,決定再次開庭的可能。
上述分析供參考,需要具體幫助,建議帶材料找律師具體溝通分析。
⑧ 買房出現民事糾紛都有哪些
1、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糾紛
賣方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還未交房,除了有一些正當的理由,比如買家未按時付款,否則要對買家承擔違約責任。這時,買家可以要求交付房屋並賠償損失,損失可以參考同類房屋的租金計算。
2、逾期辦理過戶手續引起的糾紛
賣家或買家都有可能想毀約而遲遲不去辦理過戶手續,但買家想毀約時主要採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而賣家一般是不辦過戶手續。賣家不辦理過戶手續時,買家如果對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盡早起訴,同時為避免賣家另將房屋轉賣他人,最好將房屋進行保全。
3、要求返還定金引起的糾紛
按定金的性質,可以分為立約定金,違約定金等等,約定哪種定金,關鍵要看定金合同中是怎麼約定。
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定金應當簽訂定金合同,如果買家付了定金後,只是由中介公司或賣家出具了一個「收條」,上面寫了「定金」兩個字,而且在支付定金的時候也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定金合同,那這個定金的性質是無法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買家不想購買房屋,定金應當返還。
4、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或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引起的糾紛
要求解除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一般是在另一方有重大違約行為的情況下發生的,這類案件一般還會伴隨著賠償損失的請求,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的不同,來判定各方承擔的責任。
5、因「黑白合同」引起的糾紛
「黑白合同」又稱陰陽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就同一房屋買賣簽訂的不同價格的合同。送至房產交易中心登記的叫「白合同」,只供登記用。雙方私下留存的叫「黑合同」,作為交易的真實成交價格。
在因「黑白合同」價格不一而產生爭議的情況下,原則上以時間在後的合同價為准。除非有證據證明前一份合同價是為規避納稅及騙取貸款等原因而簽訂的虛假價格。
但是要特別注意,這個舉證責任是由提出異議方來承擔的,也就是說,誰認為前一份合同是虛假的,誰就應當承擔這個舉證責任。但是,這樣的規定並不全面,因為兩份合同的簽訂時間並不一定有先後,可能是同時簽訂的。如果一定要以後一份合同為準的話,這時就會難以認定哪一份合同是「後一份合同」。所以關鍵是要證明哪一份合同的價格才符合雙方的真實意願。
6、因戶口遷移引起的糾紛
房屋交付後,買家才發現房子還存有賣家的戶口或他人的戶口,即使合同中約定賣家應當保證戶口遷走,但這類糾紛訴至法院還是不會被受理。所以此類糾紛暫時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