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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見了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1-01-02 21:54:32

1. 租房合同丟了怎麼辦

如果是在中介租的房子,一般中介有合同備份,可以在中介復印一份。如果他們拒絕的,如果承租人對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即租金的數額、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方式、租期,是了解的話,租賃合同丟失影響不大。

承租人完全可以依法繼續履行,中介是不能將承租人趕出去的,他們也不可能偽造合同。必要的時候,可以向法院起訴。

如果是租房東的房子,房子沒有合同不要緊,只要有租金交納證明,押金條,這些都能證明合同的存在。

1、如果承租的合同已經到期,不管房東是否將房子租出了,都與承租人無關了:如果是在承租的租期內,租房合同丟了,還是可以要求繼承履行。租賃合同只是一個能夠證明租賃關系存在的最強證明。但是其他證明,比如押金、收條、證人證言,也能形成證據鏈證明租賃關系的存在。

2、如果房東不承認租賃關系存在,拒絕退還押金,雙方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起訴到法院解決,訴訟費由承租人預交、最終由敗訴人承擔。承租人有需要有其他的證據,證明租賃關系的存在,證明房東有違約行為。

(1)合同不見了怎麼辦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訂的、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作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權利,也應了解自己的義務。具體來說,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情況

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2、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於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說明住房的牆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衛生間的裝修情況;

配備設施和設備,簡要列舉住房內出租人為承租人准備的傢具、家用電器、廚房設備和衛生間設備等;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寫明這套住房為何種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系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託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租房合同

2. 勞動合同不見了,怎麼辦,必須要嗎

勞動合同時應該有甲乙雙方。你的不見了可以到另一方付一份吶。主要在你的復印件蓋上另一方的公章。就和原件一樣一樣的。

3. 租房合同丟了怎麼辦

商鋪租賃合同丟失的,應該立即採取以下的補救措施:第一、可以要求對方按原合同內容,補簽一份租賃合同。第二、可以要求對方在原租賃合同的復印件上,重新簽名或蓋上公章。

4. 買房子後合同不見了要去怎麼辦理

這個也能不復見,你很制神奇啊
是新房的話,就找開發商唄,協商解決吧,我個人覺得開發商一定有備份吧,你再復印或者再重新和你簽一份,總會有解決辦法的。
要是二手房,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房子既然都是你的了,合同就和房主要來自己去印一下吧。
我建議你去公證部門公個證,證明你的購房合同丟失了,現以重新簽訂或者原合同的復印件為准。(純屬個人意見,沒找到什麼法律依據,給你參考的)

5. 合同丟了怎麼辦

這是你們私下裡簽訂的合同嗎?如果沒有第三方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對方存心賴賬,這確實是沒有辦法了。

6. 租賃合同不見了怎麼辦

商鋪租賃合同丟失的,應該立即採取以下的補救措施:
1、可以要求對方按原合同回內容補簽一答份租賃合同。
2、可以要求對方在原租賃合同的復印件上重新簽名或蓋上公章。
租賃合同是雙方對租賃期間的權利義務的約定,如果租賃合同丟失而不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萬一以後雙方產生糾紛,就可能對主張自己的權益產生嚴重的影響,甚至於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7. 我與公司簽訂的合同丟了該怎麼辦

一般來講,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由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和勞動部門各保存一份。一旦勞動者本人保存的合同丟失,可以到用人單位復印他們保存的那份合同,然後加蓋印章,標注復印來源就可以了。如果不給復印的話,勞動者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部門復印。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而《勞動法》也具體的規定了,勞動關系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志。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義務,也是證明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7)合同不見了怎麼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依法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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