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盜糾紛
A. 盜竊屬於刑事案件還是治安案件
視情況而定。盜竊行為既可以構成刑事案件,也可以構成行政治安案件。一個盜竊行為出現後,如果達到盜竊罪的立案標准,就是刑事案件。
如果達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標准,就是行政治安案件。如果涉案4萬元,就構成了刑事案件。
按照所述情況屬於治安案件。
拓展資料:
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3](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B. 因糾紛的盜竊算犯罪么
你好
因為她沒抄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你欠她錢,因此不應當按照經濟糾紛處理,應當追究盜竊罪。
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5條、第176條的規定 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3日以內向你送達;不服決定的的,可以在收到後七日以內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或者,根據刑訴法的規定,你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提出申訴控告。
C. 偷盜案件怎樣處理
盜竊行為應當按照盜竊數額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專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 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D. 盜竊民事糾紛糾紛
你好:
一、 對於這種情況,至於責任,你方應當負主要責任,原因:1、打架是因你方懷疑對方盜取你方迪奧香水一瓶進而引起爭執而發展成打架,打架是因為你方的懷疑而引起的,你懷疑對方是引起打架的直接因素,這個責任在於你方,2、發生爭執以後,你方先動手打人,這是引起打架的主要原因,這個主要責任也在於你方。
二、對方責任,當你方行為發生過激時,不應當多人參與,應當平息此事,而是不能三個人都參與打架。對方也負有一定責任。
三、至當初你們談好條件的,寫有協議書吧,如果有就遵守協議書就行了,如果沒有,那麼此事還有點麻煩,因為對方受傷較重,子宮出血,那麼至少要等其傷好以後才能談。
四、如果要走法律程序的話,對方傷者如果經過司法鑒定是輕傷,那麼你要負刑事責任,如果不是輕傷,那麼你就要受到治安處罰也是就要被行政拘留,對方相關人也會受到處罰(較你的要輕),那麼這樣之後,對方可能也會因為傷情和醫療費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你也要賠償一定的費用。
我建議,你還是和他好好談談,也不是什麼都聽他的,不是他想要多少就給多少,他說坐牢就坐牢啊,不怕。
我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 因為經濟糾紛,偷盜他人財物,法律怎麼認定行為
依舊屬於盜竊行為,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經濟糾紛另外處理。內
刑法第264條【盜竊容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F. 盜竊案件怎麼處理
盜竊案件應由案發地的公安機關立案處理。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應將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交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G. 民事偷盜案件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
盜竊玉米不夠1000元以上,就不能構成犯罪,只能進行行政處罰,就拘留、罰款。
H. 存在經濟糾紛可以認定為盜竊並立案嗎
你所謂的盜走值得研究,實際情況里,如果你欠我錢,我去把你的東西拿走,警察機關一般不會認定為盜竊的,算是不合法的私權救濟行為吧
I. 偷盜案件可以從哪幾方面進行分類
偷盜案件可以從以下幾點來進行分類:
1、從發案地點來分;
2、從作案時間段來分;
3、從作案對象和手段來分。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一)盜竊數額較大
1、數額較大的含義:修正前、後的數額較大,都指的是盜竊一次數額較大;至於對前後兩年之內仍在追訴期限之內的盜竊數額可以累計計算,也是以其這一次構成犯罪為前提。
另外,對於有情節嚴重情形的,「數額較大」的標准可以按照一般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而盜竊一次,不只包括事實上的一次,還包括法律評價上的一次,即刑法理論上的徐行犯。
2、徐行犯:所謂徐行犯犯罪,是指為逃避法律追究,把本來一次可以完成的犯罪行為,在特定的空間范圍、較短的時間范圍內,分數次來完成的犯罪。
但是,若符合徐行犯的要件,由於其「徐行」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把數次盜竊行為評價為法律上的一次盜竊行為,各次的數額就可以累計計算。
(二)多次盜竊
2013年《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後的多次盜竊,指兩年內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單獨構成犯罪但累計超過三次的盜竊。
如果三次累計數額超過數額較大標准,若符合徐行犯特徵,按徐行犯處理--由於徐行犯法律評價為一次犯罪行為,事實上的多次不再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只以累計後的數額作為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
確定基準刑;如果不符合徐行犯特徵,按多次盜竊處理,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構成事實,超過三次的次數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事實,確定基準刑;至於累計的數額,則不應再進行重復評價確定基準刑。
修正案後的多次盜竊,不再包括入戶盜竊、扒竊,也不包括攜帶凶器盜竊,因為三者一次行為即構成犯罪。
(三)入戶盜竊
一方面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另一方面是戶的場所性特徵和功能性特徵。即: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另外,也不是任何的入戶都涉嫌犯罪,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比如盜竊金額太少、少於200元,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四)攜帶凶器盜竊
此處的攜帶,應該嚴格理解為「隨身」攜帶;此處的凶器,應該嚴格理解為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
(五)扒竊
扒竊,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扒竊是此次修正後比較難把握的一種盜竊行為,難就難在與治安管理處罰的區分。如果一次扒竊幾十元錢,是觸犯《刑法》構成盜竊罪,還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入戶盜竊和攜帶凶器盜竊侵犯的都是復雜客體,可以一次行為而不問數額即構成犯罪;而扒竊則不同,除了使用刀片等工具進行扒竊有侵犯人身的危險外,只侵犯財產權。
所以應該再設定一個數額標准,比如500元,以此來區別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即使用刀片等工具進行扒竊和一次扒竊500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
(9)偷盜糾紛擴展閱讀:
特點有:
(1)罪犯實施犯罪前多有窺測准備活動。罪犯常藉助某種身份和名義,暗中觀察周圍環境,掌握人們活動規律,選擇作案目標,進入方法、逃跑路線和作案時機,以及准備相應的作案工具等。罪犯進行這些活動,會暴露其行跡和人身形象。發案後,可成為調査疑人疑事的線索。
(2)破壞痕跡較常見。罪犯採用破壞性手段進入室內時,如挖洞、擰鎖、踹門、破窗、揭瓦筍,會留下破壞痕跡。入室後,常藉助某種工具撬箱破鎖,搜尋財物,留下相應的破壞痕跡。
(3)盜竊手法常帶有習慣性。多次作案的罪犯,常形成比較定型的犯罪手法。如選擇同樣的入室方法,使用同類的犯罪工具等。
(4)有贓物可査。罪犯盜竊目的,是為了取得某種財物。作案後,在使用或出售這些財物時,可能暴露出某種跡象。可通過査找贓物揭露罪犯。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盜竊案件
J. 民法偷盜權利
民事盜竊和刑事盜竊是兩種完全不同質的行為,現實中很多司法人員發生誤判。民事盜竊雖具有刑事盜竊之形,實為民事糾紛的特別形態,不具有刑事盜竊的故意和實質。正確認定和區分兩者,必須注意糾民事紛的內容、范圍、數額和主觀方面,在量刑上也應適當從輕。(本文由中顧法律網認證律師整理)
民事盜竊和刑事盜竊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盜竊,其法律責任也不相同。現實生活中,許多司法人員並不清晰二者的認定與區分,常常將普通的經濟糾紛或民事糾紛即民事盜竊作為刑事犯罪來處理,極大損害了法律的正義性,也造成了冤假錯案,研究並分清二者的區別存在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民事盜竊在形式上也具備實施盜竊的行為要件,和刑事盜竊的外觀十分相似,一般具有如下幾個特徵:(1)行盜人與被盜者之間存在矛盾或糾紛關系;(2)矛盾或糾紛沒有得到妥善解決;(3)不滿意一方採取了秘密手段竊取了對方的財產:(4)行竊人往往留有真實姓名或事後不隱瞞「盜竊」事實;(5)行竊人的目的並不是為了佔有被「竊」財物,而是為了促使對方解決糾紛,實現保護自己的目的[1].但是,民事盜竊和刑事盜竊的區分,僅靠上述特徵還不足以認識,需要進一步澄清以下幾個問題。
一、民事、經濟和行政糾紛或矛盾的范圍存在限制
民事盜竊的緣起必須是基於民事或經濟、行政糾紛,而不是一切矛盾或糾紛。例如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投資、合夥、入股、委託、酬金等民事糾紛,一方當事人為索要認為應得的本金、利息,或利潤或應得其他財產而採用了盜竊手段,以逼迫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或者直接將所盜之財物處置或占為己有,以充抵其認為另一方當事人不交付的應屬自己的財產或金額。除此之外,各種民事侵權行為,包括對一方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的侵害,在糾紛形成未解決之前,有當事人不通過訴訟或其他正式渠道,而採用秘密竊取這種私力救濟方式來補償受損的權益。這些當事人的盜竊行為雖不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但不具備惡意佔有他人財產歸自己所有的主觀目的,而是通過盜竊這種特殊方式來迫使對方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以恢復自己的財產或彌補自己的損失。換言之,當事人實施的盜竊是基於自己認為這些財產或者相當於盜竊財產的金額應當屬於自己。這類因民事矛盾引起,行為沒有刑法上的盜竊故意,無疑應當納入民事盜竊范圍,不能作為犯罪處理。除此之外,在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之間也會引起民事賠償,返還原物之糾紛。如原告遭受被告人人身侵犯,而行政機關不追究其責任,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侵害方被作為第三人出現。原告和第三人之間因侵權賠償而採取了秘密盜竊的私力救濟方式。另外,原告和被訴的行政機關也會發生這種事情。因行政機關拒不承擔責任,原告在訴訟之前或訴訟中採用盜竊相逼的手段,從而引發類似刑事盜竊的民事糾紛。但是不能把當事人之間所有的矛盾都看做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從而逃避法律的處罰。例如當事人之間因互相謾罵引起的矛盾,因競爭關系引起的矛盾,因感情引起的矛盾,不存在財產糾葛的矛盾等,一旦實施了盜竊,就應作為犯罪處理,不能以此來推脫刑事上的責任。在區分民事盜竊和刑事盜竊時必須首先界定當事人之間有無矛盾,什麼樣的矛盾,是否真正的經濟糾紛或行政糾紛,而不能任憑當事人陳述有矛盾而統歸於民事盜竊。對於不能歸於經濟糾紛或行政糾紛,沒有財產糾葛的矛盾,應當不折不扣地按照刑事盜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作為民事盜竊基礎和前提的民事、經濟和行政糾紛或矛盾的范圍必須有所限制。
二、如何認定民事、經濟或行政糾紛
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夥、入股、借款等書面的協議及有關機關處理糾紛時做出的法律文書,當然可以認定民事、經濟或行政糾的存在。但生活中當事人之間的民商事行為並不能都是書面形式的。很多情況下,並沒有書面約定而僅是口頭協議。在發生盜竊後,一方認為是民事盜竊,另一方則稱刑事盜竊,要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院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50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夥關系。最高院的這一規定,是法院認定口頭民事合夥當事人之間具體法律關系的依據,但在民事糾紛引起的盜竊中,公安機關是否也應將民事糾紛存在的證明義務放到如此之高,統一適用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的條件,值得探討。
三、盜竊的數額與糾紛的數額對盜竊的性質有一定影響
盜竊罪主要是被害人的財產利益遭受非法侵害。一般來說,如果犯罪嫌疑人所有竊取的數額與雙方經濟糾紛的數額基本一致,則屬於作為債權人的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手段索取自己的合法財產利益,不能認定為盜竊罪;如果行為人所盜財物價值比所存債權數額略大一些,但其目的只是為了抵折債權,則不宜作犯罪處理;如果所盜財物價值高於所存債權數額並且相差很大的,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2].當然,所盜數額接近或略高於債權數額,無甚爭議,關鍵在於所盜財物數額遠高於債權數額時如何認定,是不是一定就應作犯罪處理呢?這里,罪與非罪的認定應著重考察行為人主觀方面,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行為人盜取了高於債權數額的財產,且通知了被害人,或者行為人事後、事前向公安機關及其他部門作了報告,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抵押,迫使被害人承擔責任,則無論數額多高,都應認定為民事盜竊;如果行為人盜取了遠高於債權數額的財產,但行為人當時並不知道所盜財產的實際價值,或者認為所盜財產的實際價值和債權數額相當,行為人認為所盜財產可以抵充或抵押債權數額,事後經過評估,財產價值遠高於債權數額,由於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因此,也不宜作為刑事盜竊來處理。易言之,當所盜數額與糾紛的數額有較高差別時,民事盜竊與刑事盜竊的區分應以行為人主觀認識為准,而不能依據事後財產評估。
四、民事盜竊向刑事盜竊的轉化
如果基於經濟糾紛或行政糾紛而實施了盜竊,而且被認定為民事盜竊不作為犯罪處理。那麼,在受害人履行了相關義務,承擔了民事責任後,行為人仍不返還所佔有的財物,表顯為一種惡意仍然或繼續佔有,這種情況下,認定民事盜竊的前提經濟糾紛或行政糾紛已經消失,繼續非法佔有秘密竊來的財物該如何定性呢?是不是原先的民事盜竊已經轉化為刑事盜竊?一般來說,民事盜竊事後能否轉化為刑事盜竊關鍵要看行為人的這種故意是事前的,還是事後的。如果行為人事前就由蓄意通過秘密竊取被害人財物手段致使被害人償還債權數額後,再惡意佔有被害人財產不返還,那麼,行為人盜取被害人財產就意圖非法佔有,這就符合盜竊罪的主觀方面,應作為犯罪處理。相反,如果行為人繼續佔有所盜財物的故意是被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以後才產生,則不能轉化為刑事盜竊,而構成一種新的民事侵權,由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尋求解決。
五、作為民事糾紛或矛盾引起的盜竊,在量刑上應和普通盜竊相區別
普通盜竊案件,影響量刑的法定情節往往是數額、對象、後果、是否累犯及其他情節。另外,作為酌定情節的犯罪動機也會直接影響量刑。一般來說,善良的或者基於可以同情的動機實施的盜竊應當從輕處罰。作為民事糾紛或矛盾引起的民事盜竊,由於很多情況下,被害人自身確實侵犯了行為人的某些權益,即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或者有混合過錯。行為人出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動機,才選擇了秘密竊取這一特殊手段來進行維權。因此,這種動機表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較小,應當區別於意圖惡意秘密佔有他人財物的普通盜竊。再者,這種盜竊的社會危害性,主要來源於選擇維權的方式不當,因此,從後果上講也應當從輕處罰。但是,對於事前有故意,秘密盜取被害人財產,逼迫被害人承擔責任後,繼續佔有財物的盜竊行為,則不具有善良的動機,應和普通的盜竊同等對待,不能以民事糾紛為由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