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贈與能撤銷嗎
A. 離婚協議中約定贈與財產的效力可以撤銷嗎
一、離婚協議中約定贈與財產的效力可以撤銷嗎
離婚協議書如果是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如果是對離婚本身反悔可以選擇再婚;如果是對離婚協議書中對於離婚財產分割反悔,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或是雙方協商從新簽訂一份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並進行公證;如果是對子女撫養反悔可以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由法院判決。
很多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贈與孩子,但是離婚後又後悔了,那麼這種情況是否可以對離婚協議中贈與的財產進行撤銷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如果房產尚未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財產權利尚未轉移,一方是否可以撤銷贈與呢?
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孩子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鑒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該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並就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二是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為離婚協議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因此,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登記離婚後,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如果贈與人可隨意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二是違反了當代契約簽字生效的原則;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佔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法院增加了訴累,因此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顯而易見。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於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故被告李某應當無條件立即將房產過戶給兩個女兒,當其拒絕履行時,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中只要雙方簽字後即生效,所以對於離婚協議中贈與的額財產約定想要撤銷是不可能的,所以在離婚約定財產的時候要謹慎處理,而在協議中雙方只要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簽了字那麼就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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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離婚協議中約定贈與孩子的房產可以撤銷嗎
按照《合同法》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並結合當前福建法院審判實踐,我們認為這種情況夫妻一方或者雙方能否撤銷贈與不能一概而論,主要可分為兩種情況,區別對待。
第一種是房產已經過戶給孩子。這種情況下由於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房產給孩子的行為已經履行完畢,贈與房產給孩子是夫妻雙方的自願行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不能再撤銷房產贈與。但是,法律為保護贈與人的利益,有存在特殊規定。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如果孩子存在嚴重侵害父母親或者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行為,或者對父母親或者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那麼父母親(贈與房產給孩子的夫妻)可以撤銷房產的贈與。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夫妻一方或雙方可以要求孩子把房子歸還自己。
第二種情況是房產沒有過戶給孩子。《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按此規定,如果房產沒有過戶給孩子,那麼夫妻雙方或一方可以撤銷離婚協議書中房產歸孩子的約定。值得一提的是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不得任意撤銷。那麼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歸孩子所有,這種約定是否屬於道德義務?離婚協議書經過民政部門的見證是否也算經過「公證」?這些問題我們認為都值得我們認真研究和探討,但是就目前司法實踐來看,法院還是多認定這種行為不屬於夫妻履行道德義務和「公證」。因此,在房產沒有過戶給孩子前,夫妻雙方或者任何一方可以撤銷房產的贈與。
C. 離婚協議中約定贈與房產給孩子能撤銷贈與嗎
第一種是房產已來經過戶給孩子。這源種情況下由於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房產給孩子的行為已經履行完畢,贈與房產給孩子是夫妻雙方的自願行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不能再撤銷房產贈與。
但是,法律為保護贈與人的利益,有存在特殊規定。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有法定的三種可以撤銷的情形: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二種情況是房產沒有過戶給孩子。《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按此規定,如果房產沒有過戶給孩子,那麼夫妻雙方或一方可以撤銷離婚協議書中房產歸孩子的約定。
D.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能撤銷嗎
可以協議撤銷,雙方達不成協議,可以到法院提出訴訟。
《婚姻法》司法解內釋二:
第八條容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 離婚協議中房產贈與條款能否撤銷
您好。
您好。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主要原因在於財產分割上達不成一致的意見,尤其是對房屋的分割有爭議。因此,房屋如何分割就成為離婚時的焦點問題。離婚了房子怎麼辦?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一、離婚了房子該怎麼辦?
根據購房款的出資主體、出資形式、房屋取得時間等因素的不同分割方式也不盡相同。但是對確定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房產主要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分割。
1、協議原則
按 照我國《婚姻法》對於離婚財產分割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夫妻在離婚時可以對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簽署《離婚協議書》等書面約定對婚 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財產約定歸某一方所有;或者約定房屋財產歸某一方所有,由所有方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貨幣補償。
2、財產均分原則
對 於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予以平均分配,涉及到房屋財產的情況,如果房屋歸一方所有的,應當對另一方予以相當於房屋實際價值的一半的貨幣補 償。如果該房屋在存在按揭、抵押貸款等,應當約定該按揭、抵押貸款由誰歸還,通常是由房屋所得者一方來承擔還款義務,因此,補償另一方時應當按房價扣除貸 款余額後的凈房價的一半計算。實踐中,往往由於按揭或抵押貸款未予償致使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後無法馬上進行房屋產權的過戶。因此,在離婚協議中應當約定房 屋何時過戶,以及一方配合過戶的附隨義務,同時盡量在協議中約定防止對方不配合房屋過戶的制約條款,以確保到時房屋順利過戶。另外,在處理房屋財產的過程 中,還應當根據房屋的具體情況,適用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照顧生活困難方等原則進行處理。
3、競價、評估及拍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因此實踐中,雙方可以採取競價的方式分割房產,價高者得房,同時補償對方一半的凈房價。這樣既有利於糾紛的解決,避免久拖不決,也可以照顧雙方利益,保障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二、離婚過程中,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三、房地產估價應遵循什麼原則?
1、合法原則
遵循合法原則,應以估價對象的合法使用、合法處分為前提估價。
2、最高最佳使用原則
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則,應以估價對象的最高最佳使用為前提估價。
當估價對象已做了某種使用,估價時應根據最高最佳使用原則對估價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斷和選擇,並應在估價報告中予以說明:
(1)保持現狀前提:認為保持現狀繼續使用最為有利時,應以保持現狀繼續使用為前提估價;
(2)轉換用途前提:認為轉換用途再予以使用最為有利時,應以轉換用途後再予以使用為前提估價;
(3)裝修改造前提:認為裝修改造但不轉換用途再予以使用最為有利時,應以裝修改造但不轉換用途再予以使用為前提估價;
(4)重新利用前提:認為拆除現有建築物再予以利用最為有利時,應以拆除建築物後再予以利用為前提估價;
3、替代原則
遵循替代原則,要求估價結果不得明顯偏離類似房地產在同等條件下的正常價格。
4、估價時點原則
遵循估價時點原則,要求估價結果應是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
5、公平原則
6、謹慎原則(抵押貸款項目)
回答完畢。
F. 離婚協議里的補償款符合贈與的可以撤銷嗎
只要你們雙方都簽了字,已經生效的,不可以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