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承包合同
設計合同屬於咨詢合同,建築設計師屬於咨詢顧問,畫圖設計的過程是一個咨詢過程。承包合同是屬於建築合同,是建築總包公司總包工程用的,有實際的工和料。
㈡ 履行設計合同,設計承包方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在建設工程中,勘察、設計合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是:
第一,按照勘回察、設計合同答規定的進度和質量要求向發包人提交勘察、設計成果;
第二,配合施工,進行技術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設計的問題,負責設計修改,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㈢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範本(2016最新)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指在房屋建造過程的初期,工程師和建築師針對實際情況進行建築設計時所需要簽訂的合同。這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工作就是建築工程的勘察和設計,因此為了規范建築參與方的行為,合同就會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參考條件。那麼目前最新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究竟有什麼內容呢?它的範文是什麼樣的呢?
發包方、承包方及建築信息
在合同正文開始之前,首先需要註明的就是建築工程設計過程中發包方、承包方、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建築面積、結構類型、承包范圍方式、工程造價及注意事項等信息。同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工程的起始日期以及相關工作的處理期限。
工程驗收規定
在這一部分內容中,需要規定當工程具備驗收、掩蓋等條件時承包方所需要完成的工作內容,比如,當工程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方需要自檢,同時在48小時之內通知發包方參加,如果驗收合格之後才能夠簽字並繼續施工。同時合同在這一部分的後面會規定如果雙方違反了上述的規定,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設計變更規定
工程設計在施工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可能會發生變化,如果發包方對原來的設計需要進行更改的話,經過批准之後還應當在變更前10天之內向承包方發送書面通知,否則承包方可以拒絕變更。同時還要在5天內提交相關的材料。
預付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款是一個龐大而復雜的款項,為了規范工程款的支付,在合同中需要規定發包方應當按照一定的標准來完成支付,一般是規定分幾次和什麼樣的價款標准。
爭議解決
如果發包方和承包方發生了爭議,那麼合同需要規定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的話可以選擇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終止和違約責任
如果發包方和承包方不能夠按照協議條款內容中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只要雙方的合同不終止,違約方在承當之前所描述的違約責任之後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在合同範文的最後部分,還應當規定合同生效的條件,即雙方簽字或者簽章,同時註明應當保存多少份數的合同才能夠視為有效。具備所有的這些內容之後,才是目前最新版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範文的所有內容。
㈣ 履行設計合同,設計承包方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主體雙方分別是承包人,包括勘察、設計或施工單位;和發包人,即建設單位。所以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可以分為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受託方和承包方兩方面把握。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委託方的義務
(1)維護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復使用;
(2)在勘察設計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時,應負責提供必要的工作與生活條件;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雙方約定付勘察設計費;
(4)委託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或投產的各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單位參加;
(5)提供承包方開展勘察設計工作所需的有關基礎資料,並對提供的時間、進度與資科的可靠負責。委託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開展前,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及附圖;委託初步設計的,在初步設計前,應提供經過批準的設計任務書,選廠報告,以及原料(或經過批準的資源報告),燃料、水、電、運輸等方而的協議文件和能滿足初步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需要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科;委託施工圖設計的,在施工圖設計前,應提供經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能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
(二)承包方的義務
(1)勘察單位應按照現行的標准,規范、規程和技術條件,進行土程測量、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勘察工作,並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質量提交勘察成果;
(2)設計單位要根據批78的設計任務書或上一階段設計的批78文件,以及有關設計技術經濟協議文件、設計標78、技術規范、規程、定額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和進行設計,井按合同規定的進度和質量提交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文件、材料設備清單)。
(3)初步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在原定任務書范圍內的必要修改,由設計單位負責。原定任務書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改設計時,須具有設計審批機關或設計任務書批准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訂合同。
(4)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皮配合施工,進行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設計的問題,負責設計變更與修改預算,參加試車考核及工程竣工驗收,對於大中型工業項目和復雜的民用工業應派現場設計代表,並參加隱蔽工程驗收。
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一)發包方的主要義務
(1)辦理正式工程與臨時設施范圍內的土地徵用、租用,申請施工許可證執照與佔道、爆破以及臨時交通專用線按岔等的許可證;
(2)確定建築物或(構築物),通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根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
(3)開土前,接通施土現場水源、電源和運輸通路,拆遷現場內民房與障礙物(也可委託承包方承擔);
(4)按雙方協定的分工范圍與要求.供應材料、設備;
(5)向經辦銀行提交撥款所需的文件(實行貸款或自籌的工程要保證資金供應),按時辦理撥款與結算;
(6)組織有關單位對施工固等資料進行審定,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份數交付結承包方;
(7)派駐土地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隱蔽工程,辦理中間交工工程驗收手續,負責簽證,解決應由發包方解決的問題,以及其他事宣;
(8)負責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商定施工組織設計,工程價款和竣工結算,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二)承包方的主要義務
(1)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用水、用電、通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
(2)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項施工准備工作,
(3)按雙方商定的分工范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采購、供應和管理;
(4)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布置固、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月份施工作業計劃、月份施工統計報表、工程事故報告以及提出應由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供應計劃;
(5)嚴格按照施工圖與說明書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構築物和安裝的設備、在分工前應負責保管、並清理好場地;
(7)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
(8)在合同規定的保倍期內,對屬承包方責任的工程質量問題負責無償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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