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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1-03 04:14:20

⑴ DNF強化與增幅是否沖突…

沒沖突,其實增幅就是強化,增幅一次除了加紅字屬性也增加強化效果。只有0強的裝備才可以打紅字。

⑵ 部落沖突怎樣強化我方軍隊

有大本的等級和兵種等級的限制,到達一定等級才會解鎖。有用望採納

⑶ 如何增強護士法律與服務意識避免護理糾紛

1..1 強化服務意識:我院急診在編護士 18 年以下的新護士,針對護理隊伍年輕化,新護士服務意識差,缺乏與病人及家屬溝通的技巧,在急診工作中易 引起護患矛盾的特點,堅持對每年進科的新護士,上崗前請 急診工作 年以上、工作經驗豐富、處理護患關系有技巧的老護士上課,以自己親身工作體驗,講解良好的服務態度在 急診工作中的重要性,並定人帶教新護士工作 個月,言傳身教與病人及家屬溝通的技巧,使新護士從思想上、觀念上 和行動上,做到處處為病人著想。同時對全體護士開展經常 性的優質服務活動教育,開展以 「假如我是病人或病人家 屬」為題的研討活動,使護士能夠從病人及病人家屬的切身利益出發,體會病人及其家屬就診時焦急的心理和迫切得到 診治的心情,從而變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自覺的為病人提 供護理服務,因此,建立良好的護患關系,是減少護患沖突, 防範護理糾紛的重要環節。
1_1.2 強化風險意識:急診醫療行為面對的是病情復 雜多變、生命垂危、年齡不一的各種疾病人群,是突然患病 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急診病人,其病情變化中交織著多種因 素,醫療行為具有高風險性,護士對急診醫療活動中承擔著 這種高風險的義務,應使每一位護士認識到這一點。同時對 一些高風險的護理活動,應加強風險管理,制訂相應措施, 使全體護士強化風險意識,自覺做好每個環節工作 診醫療護理活動中高風險因素降至最低限度。
1.1.3 強化法制意識:隨著人們法律意識不斷提高, 醫療糾紛的法律處理廣泛開展,法律本身對醫護、對病人都 要保護其合法權益,護理人員積極主動地運用法律手段在維 護護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和維護醫院正當權利,這就要求護士 學習有關法律知識,應用法律條文保護病人和自我保護,為 此,組織全體護士分批參加了院內舉辦的醫療糾紛和法律知 識專題講座。通過學習,使大家增強法律意識,豐富了法律 知識,增強了工作責任,學會了遵照法律程序處理護患矛盾 的能力,避免糾紛的發生。
1.2服務措施到位:急診病人就醫過程是由多環節組 成,而護理措施到位是保證病人最終得到治療目的的重要手 段。護理措施落實的好壞,也是容易引起糾紛的因素之一。 目前來急診就醫者中,大多數病人及家屬對分級護理的要求 較高,認為交了等級護理費用,就應享有相應的護理措施, 如有疏漏,或病人病情變化時,往往會引起 護理糾紛。在 護理措施落實的過程,按規范操作,特別是一些常規的基礎 的操作不能忽視。在工作中要求各護士做好文明禮貌 服務, 為病人提供全程服務等,要求預檢護士熱情接待,耐心解釋, 認真判斷,及時分流各科病人等,使病人消除緊張情緒,達 到積極配合治療、護理的目的。
1.3 管理工作到位:護理管理者必須樹立 「以人為本, 以病人為中心」的管理思想 ,要使每個環節的管理達到服 務到位的目標。護士長要善於分析在醫療活動中與護理相關 糾紛產生的原因,探究其根源,制訂可行的防範對策。

⑷ dnf裝備增幅和強化有沖突嗎

有,只能選其一

滿意請採納

⑸ 加強權屬爭議調處有效化解土地糾紛

土地權屬爭議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的爭議。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很強的工作,處理結果涉及公民和法人的重大權益,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和穩定。為了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保護當事人的土地財產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先後下發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開展了大量的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取得了較大成效。

一、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現狀及產生的原因

我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制度的建立,是根據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於1995年出台了《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建立了國家統一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制度。隨著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和多年來各地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案件的實踐,2003年國土資源部進一步對《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進行了補充完善,2003年1月3日公布實施《土地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17號令)。經過多年的努力,國土資源部門配合各級政府調處了大量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保護了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為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據統計,2006年10月底,全國歷年累計受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358401件,其中2006年受理案件中,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之間權屬爭議佔32%,集體土地所有權之間權屬爭議佔31%,國有土地使用權之間權屬爭議佔19%,集體土地使用權之間權屬爭議佔18%。累計處理327707件,累計處理率達91.4%。土地調處工作取得了成效,起到了「定分止爭」的作用,保護了權利人的權益。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資源環境的變化,土地的資產價值日益顯現,公民、法人與其他組織的權利意識日益增強,與土地權屬有關的爭議也日益凸顯。據統計,我國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每年高達幾萬起。如河北省2005年受理土地權屬糾紛23651起;海南省截至2005年底,受理土地權屬爭議6145起;廣州市2004年上半年受理案件71宗,與2003年同期相比增長40%。土地權屬爭議呈上升趨勢。

我國土地權屬爭議的形成由來已久,產生的原因復雜多樣,主要可歸結為三方面:一是由於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權屬、界限劃分不清而引起的爭議。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土地制度先後經歷了由土地私有制(土地改革、公私合營)到土地公有制(人民公社),直至1982年《憲法》確定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兩種所有制的變化。土地所有制度的變化過程中導致了一些土地權屬不清,這是土地權屬爭議產生的重要原因;二是由於計劃經濟時期,各級政府根據實際需要依據行政命令對土地進行頻繁調撥、土地權屬紊亂、證據不齊等,導致土地權屬爭議認定難。三是地籍管理基礎工作薄弱,技術手段落後,登記、發證不規范,客觀上造成土地權屬爭議調處難。土地權屬爭議的表現形式為:①土地所有權之間的爭議,即國家土地所有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之間,集體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之間的爭議。如新中國成立後土地改革、合作化、公社化時期,留下來的土地權屬未定、體制調整、新劃地界不清等爭議;②使用權之間的爭議,即國有土地使用者之間、集體土地使用者之間的爭議,如集體與集體之間、集體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土地權屬不清引起的爭議,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引起的爭議,水面、灘塗權屬爭議,山林權屬爭議等。

當前土地權屬爭議出現的新問題,引起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並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2005年《國務院關於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5]9號)中特別提出「建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06]27號),明確指出,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要求,國土資源部先後於2003年發布實施《土地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17號),以下簡稱《辦法》;2007年下發了《關於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94號),以下簡稱《通知》。《辦法》和《通知》的出台,為規范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建立健全調處工作機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辦法》和《通知》的主要內容

(一)《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由《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的40條修訂為36條,對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職能部門、范圍、程序、期限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1.確定了調處的職責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2.調整了調處的范圍

《辦法》規定:「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及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

《辦法》明確了不受理的范圍。規定五種案件不受理,即土地侵權案件;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土地違法案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3.明確了調處的程序

《辦法》規定調處的程序由申請→受理→調查→調節→處理五部分組成。

申請:申請人具備申請條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證人。

受理:提出是否受理意見。決定受理的,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和證據;不受理的,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政府做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調查:指定承辦人,進行查證。

調解:查證後,雙方合法自願調解,製作調解書,雙方簽字,國土部門和承辦人簽字蓋章,送達當事人,上報上級部門。對於不能達成調解或送達前一方或雙方反悔的,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政府決定。

處理:提出處理意見。

4.縮短了案件受理時限

為了提高辦事效率,《辦法》縮短了案件受理時限。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由《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縮短為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由決定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縮短為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對不受理的更是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由《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10日內通知申請人改為:「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為避免一些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久拖不決,《辦法》對調查處理工作的期限作了原則性規定。規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時間。

5.規定了調查處理意見的內容

針對各地調查處理意見格式不規范,不統一的問題,《辦法》對調查處理意見的內容進行了統一的規定,內容包括四個方面: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②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④擬定的處理結論。

6.確定了調解書的法律地位

《辦法》規定:「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通知》就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建立健全調處工作機製作了具體部署,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1.建立應急機制建設

《通知》要求,第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對調處工作的組織領導,抓好爭議的應急機制建設,成立工作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建立目標責任制。第二,抓好應急基礎建設,建立信息庫。第三,建立預警機制,制定應急處理預案,提高應對和處理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能力。

2.建立快速反應機制

《通知》強調,遇有緊急情況要快速上報,對於發生群體性事件並造成人員死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特別嚴重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必須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須在接到報告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國土資源部,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3.建立保障機制

《通知》要求,加強隊伍建設。要使調處隊伍專業化、專職化,提高調處業務人員的法律政策水平,有條件的地方要成立調處工作機構,集中力量解決糾紛。保障辦案經費。 積極研究探討解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收費問題。 規范程序。案件處理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做到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發揮調解作用。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案件先行依法調解,注意從源頭上減少土地權屬爭議升級。

4.建立檢查制度

《通知》指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定期對調處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特別要對辦案質量和效率進行定期考核,要求確保調處工作有效進行,實現「案結事了」。

三、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中注意的問題

(一)進一步提高對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依法調處土地爭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保障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前提條件,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很強的工作,處理結果涉及群眾重大民事權益,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增強自覺性和緊迫感,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和辦法,推動與實現和諧穩定格局。

(二)調處工作中要堅持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

由於土地權屬爭議成因復雜,所以在土地權屬爭議處理過程中,首先,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決;其次,由於處理土地糾紛涉及各有關部門,應同有關部門共同協商,正確處理好部門之間的關系,共同做好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

(三)調處工作要程序合法

因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不同於其他案件,對於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土地爭議調處具有調解在先、處理在後,行政處理在先、司法訴訟在後的特徵。因此在土地爭議調處的程序上要做到①調解在先、處理在後。行政調解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下,在友好、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就土地權屬問題達成雙方一致意見。行政調解是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一種形式,行政調解的達成,能使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迅速、及時結案,又可以減少訴訟,不留後遺症,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②行政處理在先、司法訴訟在後。對一些案件當事人自行解決有一定的難度,由政府處理是最好的選擇。這樣通過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政府可以更好地實現土地政策,解決登記問題,提高辦事效率,但並非土地權屬爭議不能進入司法程序。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時行政程序優先,在我國被設置成土地權屬爭議須經行政處理,行政處理結果要接受司法審查。也就是說,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對政府的處理結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時間內提起訴訟。

(四)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長效工作機制

建立長效的工作機制是有效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的重要保證。①完善爭議調處工作機制,整合調處力量,成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構,及時、妥善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工作;②加強地籍管理基礎工作,建立爭議信息庫,實行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動態監測,增強管理科技含量,避免新的爭議產生;③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業務人員的法律政策水平,使調處隊伍專業化、專職化;④保障辦案經費,積極爭取財政的支持,將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專項用於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積極研究探討解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收費問題。

⑹ 率土之濱戰法沖突的那個可被強化是什麼意思

攻心不跟任何戰法沖突 請認真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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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廈門法院強化訴調對接有什麼作用

10月26日上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廈門市兩級法院近兩年的保險審判工作情況。據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郝勇介紹,2015年9月,最高法院與中國保監會共同舉辦全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建設工作推進會議上,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被確定為「全國保險糾紛
訴調對接機制建設示範法院」。兩年以來,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先試先行的創新優勢,鞏固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成果,推進保險糾紛的審判工作步入專業、規
范、高效的綠色通道。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保險行業的有序發展,也提升司法審判服務保險產業的水平。

除了不斷完善司法調解(司法確認)、交警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保險行業調解的「四調對接」機制之外廈門兩級法院不斷尋求創新突破。例如思明法院
聯合思明公安分局、思明區司法局、廈門市保險行業協會制定《廈門市思明區輕微人身損害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對在思明區道路上發生的,當事
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的,啟動輕微傷人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機制,由保險公司當場確認賠付。同時,思明法院還聯合交警、保險協會以及中財保廈門分公司,共同
制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預付搶救費辦法》,對重大交通事故,在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責任險的醫療費用限額時,推行「先行賠付」制度,由商業第三
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預付搶救費,確保傷者能得到及時救治。

廈門兩級法院還充分運用信息化時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訴調對接成本,實現信息共享,暢通對接渠道,提高對接效率。例如推行輕微交通事故快速處理
機制。以道路交通事故一體化調處機制為基礎,利用智能交通系統,創設微信處理小事故平台,實行遠程定損、交警協調、法院確認、保險賠付的微小事故快速處理
機制。同安法院引入「事故通智能易判系統」,用以高效、快速准確的解決交通事故案件從立案到自動生效判決書的整個過程,打造保險糾紛快速處理的智慧法庭,
探索創新「互聯網+」的專業調解+審判的道路。

對存在保險詐騙犯罪嫌疑的案件,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並建議保監局、偵查部門對此類問題給予應有重視,建立府院聯動的「反詐保辦公室」,構建信息互通、協作便利的反詐保體系,加強對反詐保行為的治理,保障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鼓勵保險行業運用責任險化解矛盾糾紛,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參與社會管理、化解社會矛盾的輔助作用。2015年,廈門市中級人民
法院就保險業者反映的訴訟保全責任險能否適用於法院的財產保全擔保以及保險公司作為訴訟財產保全的擔保人資格問題,進行深入調研,並針對該險種的採納及如
何作為財產保全擔保的形式提出規范化建議及試點嘗試的建議,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決策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意見。2015年福建省高級人
民法院《關於財產保全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作出有關保險公司參與財產保全擔保的規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
規定》第七條最終明確規定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擔保形式。近兩年來,保險公司通過財產保全責任險的形式廣泛參與財產保全,不僅便利了當事人訴訟,降低了
訴訟保全成本,也挖掘了保險行業參與社會管理、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

方便為民,執法為政。

⑻ DNF強化與增幅是否沖突…

沒有沖突 不過你強化過的裝備沒辦法強打紅字了 強打紅字最基本的一個要求就是0強化的

⑼ 冰脈被動強化和宗師被動強化沖突么

搶先體驗《無有椽奇》全新的更豐富的怪物掉落以及新增的行會成長體系等玩法回
第一、魔道的攻擊頻率來說答,這個概率還是稍稍高,我也是魔道,一套會出現可能出現一次。
第二、魔道的這個武器並不是受擊的人失明,而是攻擊方和被擊中的都失明,這告訴我們 ,如果碰見高端的技術流魔道,他可以憑感覺連你一套,你也不算很虧,不失明他也是連你一套的,反而,都失明了,你逃脫的機會還多點。
第三、只要不解封這個武器都沒效果,大家都是知道的,所以我都收了破道石,就是不敢解封啊,本人膽小,怕吐槽。
第四、這個效果團體PK很有用,魔道優勢在於控場,組隊PK比較混亂,在陣法裡面的人會多點,一旦天黑,所有人都會天黑的,很容易製造混亂。
第五、我覺得大家也看看自己的PK武器的把,都有很多效果的,只是屏幕一閃一閃的對心情影響很大,PK就是要的心態啊嘛。心態輸了,你就輸啦,本來魔道也是不好打的角色,大家噴我們很多。

⑽ 人民法院如何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和支持

一、人民調解制度的概念
廣義的調解,是指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機關主持,對糾紛的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僅是調解體系中的形式之一,人民調解制度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輔助制度,也是人民群眾自己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其職責任務是以合理合法、自願平等和尊重訴權原則,調解民間糾紛,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人民調解作為一種民間糾紛的平息方法,以其簡便快速的特點,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近幾年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卓有成效,解決了大量的民間糾紛,為社會穩定,防止矛盾激化,減少訴訟,避免大量案件湧入法院,緩解法院工作壓力,發揮了積極作用。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已成為我國訴訟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重要手段。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各種民事、商事糾紛也相應地與日俱增,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的案件受理能力畢竟有限,這樣,對包括人民調解在內的各種法庭外糾紛解決機制的社會需求也就日益凸顯。
二、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
人民調解協議,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自願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人民調解協議完全具備民事合同的特徵和性質,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的效力為法律所賦予。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合同真實地反映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合同即具有法律強制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合法,是合同的法定有效條件。依法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即使調解協議的內容確定了一方當事人對於某些權利或者利益的放棄,只要該種利益的放棄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仍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人民調解協議確定為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也同樣說明人民調解協議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當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人民調解委員會正逐步步入法治化、正規化的軌道。通過人民調解,化解了一大批社會矛盾,有力的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但根據筆者多年來的審判實踐,發現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具體工作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不容忽視:
1、業務上培訓較少,相當一部分調解人員法律知識貧乏,對現行法律、法規廢止實施不能准確把握,調解案件時適用法律不準確,有時適用已廢止的法律、法規。筆者曾經遇見過,2006年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還適用早已廢止的《人民公社條例》。
2、部分基層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沒有認識到人民調解的重要性,對出現的矛盾糾紛過分依賴於法院處理。隨著鄉村改革的不斷深入,調解人員變動頻繁,調解人員工作能力、業務水平難以提高。
3、調解工作不規范,口頭調解者多,不製作書面調解協議,調解案件無檔案材料,一旦一方反悔,進入到訴訟程序,收集證據較難。或者製作調解協議時,內容表述不準確、不規范、不完整,適用具體數據不統一,各隨其是,隨意性較大。
4、違法調解現象依然存在。調解協議內容明顯違法。調解時漏列、錯列權利義務人,權利義務混亂,責任不明,調解協議權利義務人與簽字人不一致,一旦反悔協議無法維持。強制調解、越權調解現象時有發生,有些調解人員採取威協、恐嚇等手段,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意見,一些涉及刑事犯罪,行政處罰案件,被當作民間糾紛簡單調解。
5、不依法公正、公平調解現象仍然存在,調解人員受利益、關系、人情驅動,難以站在公正立場上公平調解。
近年來,最高法院非常重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工作,及時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實施意見,為人民調解工作步入法治化,正規化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根據筆者調研的結果看,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更多的是針對個案的指導,缺乏系統性和主動性,還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指導機制。黨中央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決定,對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從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出發,積極推動多種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有效銜接、多種資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大調解工作機制的形成,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人民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分為非訴層面和訴訟層面兩個方面。
首先在非訴層面上:
1、向基層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基層人民政府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機構,保持人民調解隊伍的相對穩定,切實改變部分地方人民調解委員會形同虛設的局面。協助基層人民政府制訂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細則、調解程序細則,從程序上、制度上確保調解公開、公平、公正。
2、試行實行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指定基層法院相關業務庭及人民法庭審判經驗豐富的業務骨幹擔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指導員,實行定人、定崗、定點。人民調解指導員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正常的工作聯系,以增長法律知識、強化調解技巧、提升調解藝術為主要內容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同時選聘作風正派,具有公信力和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法院審理案件,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技能。
3、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人民調解工作座談會。通過定期、不定期召開與司法行政機關、調處中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席會議,基層人民調解員座談會等形式,了解人民調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共同分析探討,總結經驗教訓,研究方案對策,提出指導意見,提高指導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和預警機制。通過院、庭長走訪基層聯系點,人民調解指導員會同人民調解員、司法助理員定期到各鄉鎮、村組排查社會矛盾糾紛,研究民間矛盾糾紛產生的規律和特點,做到早排查、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要及時排查原因,分析對策,制定預警和防控方案,充分發揮大調解機制的防控功能。
5、推動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效銜接,完善參與大調解工作機制。成立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和計劃,定期就大調解工作進行業務研討和培訓,以人民法庭為依託,促進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形成良性互動格局。同時完善制度,形成規范、系統、經常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其次在訴訟層面上:
嚴格依法及時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通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商案件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並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法院調解,並將審理結果告知調解組織。對當事人就人民調解協議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要優先、及時予以處理,在訴訟過程中,仍應做好調解工作。
1、對此類糾紛,人民法院要積極受理,及時進行審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不予受理或拖延立案,應設立大調解糾紛立案綠色通道,以保證此類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的暢通。同時積極探索實踐立案先行調解制度,在此類糾紛立案時,召集當事人及原人民調解員到場,根據自願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與人民調解員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調解工作,最大限度的減少當事人的訟累,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2、在審理過程中,嚴格適用《合同法》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於人民調解協議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眾利益,不存在重大調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的,依法確認和支持調解協議的效力。同時就反悔調解協議的一方,課以其相應的舉證責任,以維護大調解的權威。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人民調解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並告知當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
3、對於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的調解協議,因其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確定,可參照類似於支付令性質的督促程序,對符合支付令受理條件的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及時、積極受理,並及時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如債務人未提出實質異議,即可進入執行程序,否則則進入訴訟程序。這樣,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威信將大大增強,有利於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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