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糾紛產品質量糾紛
當然有關系,買賣合同糾紛中,雙方關於產品質量問題的爭議十分突出,焦點往往集中在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由此引起拒付貨款或要求索賠,當原告方請求對方給付貨款起訴的,被告以產品質量問題為由抗辯,調解難度高,審理難度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在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最為突出的一個問題就是,被告關於質量問題的舉證不夠規范,不足以認定質量問題,原告又不可能予以認可,導致法院無法認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買方為了證明提出的貨物質量異議,會向法院申請質量鑒定,但是貨物質量鑒定程序往往不會輕易啟動,只有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且在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質量異議期限內,初步證明存在某些方面質量問題的事實,同時鑒定是解決當事人雙方訟爭的必要證據,法院才會考慮啟動鑒定程序。因此,為了更好的應對買賣合同糾紛中關於產品質量問題的抗辯,同時發揮法院司法的能動性,化解當事人之間的尖銳矛盾,做到案結事了;進一步推動事人相互信任、坦誠相待、不相欺詐,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更好的規范市場秩序,提高企業信用,保障企業健康良好發展。建議經營者在簽訂和履行買賣合同時努力做到:1、書面合同的形式,明確質量標准及違約責任;2、及時檢驗質量,注意保留樣品,並在合法期限向對方提出;3、在協商無果情況下,及時收集產品質量問題的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㈡ 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糾紛的區別在於,產品責任是一種民事侵權責任,指向的對象是產品本身。 對嗎
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糾紛的區別在於,產品責任是一種民事侵權版責任,產品責任的權形式主要為賠償損失。這是對的。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范圍限於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產品本身的損失以及消費者因此而產生的運輸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
㈢ 產品責任和產品質量責任的關系
在一些場合,人們極易將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相混淆。,盡管這兩者都與產品直接相關,其風險都存在於產品本身且均需要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修理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作為兩類不同性質的保險業務,它們仍然有本質的區別。
首先,風險性質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且不以被保險人是否與受害人之間訂有合同為條件。它以各國的民事民法制度為法律依據。而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並以合同法供給方和產品的消費方簽訂合同為必要條件。它以經濟合同法規制度為法律依據。
其次,處理原則不同。產品責任事故的處理原則,在許多國家用嚴格責任的原則。即只要不是受害人處於故意或自傷所致,便能夠從產品的製造者或銷售者,修理者等處獲得經濟賠償,並收到法律的保護。而產品質量保險的違約責任只能採取過錯責任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修理者等存在過錯是其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可見,嚴格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是有很大區別的,其對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質量保險的影響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義。
再者,自然承擔者與受損方的情況不一樣,從責任承擔方的角度看,在產品責任保險中,責任承擔者可能是產品的製造者,修理者,消費者,也可能是產品的銷售者甚至是承運者。其中製造者與銷售者負連帶責任。受損方可以任擇其一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時向多方提出賠償請求,在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中,責任承擔者僅限於提供不合格產品的一方,受損人只能向他提出請求。從受損方的角度看,產品責任保險的受損方可以是產品的直接消費者或用戶,也可以是與產品沒有任何關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產品造成了財產或人身損害,就有向責任承擔者取得經濟賠償的法定權益。而在產品質量保險中,受損方只能是產品的消費者。
第四,承擔責任的方式與標准不同,產品責任事故的責任承擔方式,通常只能採取賠償損失的方式,即在產品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是經濟賠償責任,這種經濟賠償的標准不受產品本身的實際價值的制約。而在產品質量保險中,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一般不會超過產品本身的實際價值。
第五,訴訟的管轄權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所承保的是產品責任事故,因產品責任提起訴訟案件應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產品質量保險違約責任的案件有合同簽訂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第六,保險的內容性質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提供的是代替責任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是屬於責任保險。產品質量保險提供的是帶有擔保性質的保險,屬於保證保險的范疇。
由於這兩者的本質差異,保險公司在經營這兩類保險業務時,必須嚴格區分。以避免因顧客的不了解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在歐美國家的產品保險市場上,被保險人一般同時承擔產品責任保險和質量保險,以此達到控制風險和避免糾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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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保險是指因產品本身的缺陷造成他人(一般是指消費者)人身或財產的損失為承保責任。產品責任險保障的是產品給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產品質量保險指的是產品本身的保障,因產品本身質量問題所致該產品不能使用,產品的修理,及購買費用的賠償。產品質量保險保險障的是產品本身的損失。
因此兩個產品是有很大區別的。
㈣ 產品出現質量問題,要怎麼去解決產品質量責任糾紛
按實際情況復,對於質量糾紛,如果制屬於侵權行為的,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質量糾紛屬於違約責任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㈤ 產品質量損害賠償 產品責任糾紛怎麼訴訟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解決產品質量民事爭議的最後途徑。向人民法院起訴是整個訴訟活動中的一個階段,整個訴訟活動由起訴、審判、執行三個基本階段構成。根據訴訟所要解決的問題的不同性質,訴訟可以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種類型。因產品質量引起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因此採用的訴訟類型是民事訴訟。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策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在原《民事訴訟法》試行9年的基礎上修改,並加以完善的。新的《民事訴訟法》全面規范了人民法院、訴訟參加人、訴訟參與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是人民法院審理各種類型的民事案件,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律依據,也是公民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准則。一般來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保護必須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1)起訴和受理。提起訴訟的人稱為原告,原告起訴必須具備四個條件:一是原告與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二是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是指原告認為侵犯其權益的人或組織。三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是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口頭起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後,依法進行審理,對符合條件的,決定立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審判。對決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之前都要做好准備工作,包括發送起訴書副本和答辯狀副本,審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更換或追加當事人等。准備工作做好的,即通知開庭。開庭審理中要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一是准備開庭。二是法庭調查。三是法庭辯論。四是法庭調解。五是合議庭評議。六是宣判。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所做的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3)執行。就某一個具體案件講,執行不一定是必經程序,如果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自覺履行了判決的內容,就沒有必要再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了。如果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無故拒不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㈥ 產品侵權責任和產品質量糾紛的區別
您好!
產品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產品質量糾紛是合同糾紛。二者有原則的區別。其主要區別如下:
(1)產品質量糾紛必須發生在合同領域,而產品侵權責任僅僅以合同為一般前提,並非以存在合同關系為產品侵權責任發生的必要前提。產品質量糾紛以原有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必要前提,沒有合同關系,就不存產品質量糾紛。產品侵權責任的發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關系,但是,一方面,產品侵權責任並非因合同關系而引起,這種侵權行為是物件致人損害,而不是行為致人損害;另一方面,很多產品侵權行為的受害人並不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
(2)產品質量糾紛的損害事實是產品自身的價值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其他間接損失,而產品侵權責任的損害事實是人身傷害或者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這是產品質量糾紛與產品侵權責任的最主要區別。
(3)產品侵權責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是由於製造者或者銷售者提供的產品致害人身或者財產,致害的是物,而不是行為;而產品質量糾紛致害的原因,是違約行為,是因為違約而造成損害。
(4)確定產品侵權責任,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因而責任構成無須具備過錯的要件。而產品質量糾紛是合同責任,構成違約責任,須具備主觀過錯的要件,盡管這種過錯的確定采推定形式確定,無須受害人舉證,違約一方須提出反證才能推翻這一推定。但產品侵權責任則根本無須具備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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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因產品責任打官司,案由是什麼因產品質量打官司案由又是什麼可以一個用侵權糾紛,一個用合同糾紛嗎
如果是一件事情,只能侵權或者合同違約糾紛擇一主張,不能同時主。但內是如果主張侵權如果容敗訴,那可以重新起訴合同違約,反之亦然,如果先提出合同違約敗訴,可以再提起侵權訴訟,只是不能同時提起兩個訴訟,也不能一個勝訴以後再提另一個。
㈧ 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的區別
1、概念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6條規定,引起產品質量責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一是違反默示擔保義務,二是違反明示擔保義務,三是產品存在缺陷。
產品責任僅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應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產品質量責任是包含產品責任在內的一種綜合的法律責任。
2、責任主體不同
(1)、產品質量責任的責任主體包括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61條規定的產品運輸者、保管者、倉儲者。
(2)、產品責任的責任主體僅限於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
3、責任的形式不同
(1)、產品質量責任形式包括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
(2)、產品責任的形式主要為賠償損失。
㈨ 產品責任糾紛官司如何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規定,受害的消費者在致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拒絕賠償時,可以向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產品責任訴訟,要求賠償損失,當然,受害者也可以直接向上述人民法院起訴。根據訴訟金額大小及案情繁簡,應向不同級別的法院提出訴訟。一般講,訴訟金額及案情簡單的,向區、縣法院起訴;糾紛金額較大、案情比較復雜的,以及涉及外商、外資的,可以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㈩ 不合格產品的質量糾紛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10)產品責任糾紛產品質量糾紛擴展閱讀
法官解析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案教你依法維權:
汽車自燃、食物中毒、熱水器爆炸……近年來,產品質量問題、食品安全問題、葯品合格問題一再引發社會公眾的熱議與關注。在保障產品質量和食品葯品安全的過程中,法律保護的及時、充分與到位,是消費者最熱切期盼,也是最有力的保護屏障。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針對產品責任糾紛的系列問題召開新聞通報會,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通過對案件特徵的總結和訴訟維權重難點問題的梳理,引導和提示消費者如何在遭受產品缺陷侵害後合法理性維權。
北京市一中院二庭庭長高萍認為,基於此類案件以上特徵,消費者在藉助法律維權時,相應的要注意以下4個方面:
1、注意合理確定訴訟主體。
在原告資格方面,消費者以產品責任糾紛為案由起訴,原告資格不限於商品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產品的實際使用人、實際受害人均可以起訴。另外,對於明知產品存在質量缺陷仍然購買的,即「知假買假」的當事人,法律亦不禁止。
在被告方面,消費者既可以起訴生產者,也可以起訴銷售者。如果是通過商場、展銷會、交易市場等場所購買的商品,還可以起訴活動開辦者、櫃台的所有者。新消法頒布後,網路購物中的網路交易平台也可能成為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產者或銷售者信息的情況下,需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2、注意正確選擇法律關系和法律依據。
選擇不同的法律規范主張權利,會導致不同的法律適用,最終的處理結果也會有所差異。在法律關系方面,如果以合同法律關系主張,則依據雙方的買賣合同約定,確定違約責任和實際損失的大小進行賠償。
若以侵權法律關系主張,則可能獲得實際損失之外的懲罰性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在法律依據方面,消費者以《侵權責任法》起訴,能獲得實際損失的賠償金額。
以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起訴,可能獲得除實際損失以外的3倍價款的賠償。選擇不同的法律關系和法律依據主張自身權利,可能導致賠償數額的巨大差異,消費者需理性慎重選擇。
3、注意對核心事實證明的程度與方式。
在產品責任糾紛中,消費者需證明的事項一般包括4個方面:
一是購買物的同一性,即消費者所稱的瑕疵產品為生產者、銷售者所生產出售的產品。
二是產品存在質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標准。
三是產品的質量缺陷造成了消費者財產和人身損害。
四是損害和產品質量缺陷存在因果關系。
4、注意正確理解損害賠償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涵義。
產品責任糾紛中,被侵害人可獲賠的范圍包括缺陷產品本身、缺陷產品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造成人身傷害的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如果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被侵害人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賠償數額上可請求多倍賠償,依據侵權責任法,消費者可以獲得酌定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