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侵權復製品的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03 06:10:14
① 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的相關案件
四川省成都市的音像銷售商付強自2000年1月至2005年7月從事盜版光碟經營活動,從中非法贏利達10萬余元。
四川省公安廳於2005年6月21日對付強的天馬音像店進行搜查,共查獲各類音像製品126種22257張,經四川省音像製品鑒定組鑒定,其中有123種21912張屬非法音像製品。2005年7月12日,付強被警方抓獲。
此案被稱為「四川省銷售盜版光碟第一案」,付強成為四川省因銷售盜版光碟走上被告席的第一人。2005年12月30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公訴機關庭審出示的鑒定書只證明被告人付強銷售的音像製品中有正版音像製品以外的非法音像製品,不能排除該非法音像製品是侵權復製品的可能性,也就未證明被告人付強銷售的就是上述司法解釋所指的「其他非法出版物」,因此指控被告人付強犯非法經營罪罪名不準確。被告人付強及其辯護人辯稱其銷售的是盜版光碟,應構成銷售侵權復製品罪,認罪態度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法院予以採納。據此,法院以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判處被告人付強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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