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民法
㈠ 合同法是經濟法還是民法
合同法是民法的分支也是組成部分
民法的定義非常廣比如婚姻法、侵權責任法版、物權法等等權都是算「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比如《合同法》調整財產關系比如《婚姻法》調整人身關系等。此外,不能將《民法通則》等同「民法」,《民法通則》是我國的民法典,而「民法」是需要法律規范的總和。
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有什麼區別
《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區別主要是調整范圍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專,民法調整平等屬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合同法》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與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
㈢ 合同法屬於民法還是經濟法
屬於民法。
民法是指規定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公民與法人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實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法被認為是民法的特別法和組成部分。
合同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
化建設,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上述兩條表明了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符合民法定義。因而合同法屬於民法范疇。
拓展資料
民法為市民社會法。法律作為行為規范一般都是以人與人之間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通過對人的行為調整,以達規制人的行為之目的。但當出現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的區分後,人在群體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不同了,這也就產生了法律對人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要求。
譬如,在政治國家,人被稱為公民,法律對公民的要求是強調奉獻,一切聽從國家召喚。而在市民社會中,人被稱為市民(行為主體最初是自然人,以後才有法人等),則具有自利性,受利益驅動,為生存而努力。法律將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稱為「經濟人」,通常對其提出不得為惡的「毋害他人」的較低要求,而不以道德和宗教「愛你鄰人」為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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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合同法是屬於經濟法還是民法
合同法是民法的范疇。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專人、其組織之間設立屬、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在學術上有兩種觀點,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我國現行立法採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觀點,認為《民法通則》是民法這個法律部門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屬於大民法的范疇。
㈤ 民法與合同法的區別
合同法是民法的范疇。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組織之間回設立、變更、答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在學術上有兩種觀點,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我國現行立法採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觀點,認為《民法通則》是民法這個法律部門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屬於大民法的范疇。
㈥ 民法通則大於合同法
《民法通來則》是我國民法源立法過程中的里程碑,同時也是妥協之作。因為,當時的社會經濟政治條件不適合進行大的民法典的立法,於是先出來一個通則性質的民事立法,以為救急。
《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按照傳統的民法體系,都是民法典的組成部分。《民法通則》類似於民法典的總則和各編的總則,是原則性很強的規定,《合同法》相當於民法典債編的合同部分,是很具體的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講,合同法是合同領域的主要調整法律,現行法條件下,相對於《民法通則》屬於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原則,只要是合同領域的案件都優先適用合同法,合同法沒有規定的,才上溯至民法通則。
至於兩法的效力位階,都是一樣的,從這個意義上講,二者效力上沒有區別。
㈦ 民法總則合同法關系是怎樣的
民法總則是關於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規范,合同法則是一部民事單行法。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參照民法總則的規定,但兩者的不同之處還是很多的。
(一)《民法總則》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規定
1、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一般要件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理解與適用:該規則銜接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追認制度。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有效之外應為無效。但立法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效之外的無效行為歸入了可追認,通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可生效。
3、法定代表人代錶行為的有效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理解與適用:《民法總則》在法人一章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為效力的規定也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制度的一部分。代錶行為以「身份及名義」進行判斷,在今後合同審查中應注意是否需要約定蓋章後生效。
4、職務行為的有效
第一百七十條 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理解與適用:職務行為以「身份、職權、名義」進行判斷,注意與「表見代理」之間的關系。
㈧ 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區別
《民法通抄則》與《合襲同法》的區別主要是調整范圍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合同法》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與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
《民法通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三條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合同法》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
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
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㈨ 合同法為何屬於民法范疇
民法是指規定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公民與法人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實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法被認為是民法的特別法和組成部分。
合同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
化建設,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上述兩條表明了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符合民法定義。因而合同法屬於民法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