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服務協議
㈠ 旅遊服務合同的告知義務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內旅行社應當向旅容游者告知下列事項:
(一)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
(二)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四)旅遊者應當注意的旅遊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遊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遊者。
㈡ 旅遊服務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是什麼
旅遊抄合同是無名合同類型,不屬於15種合同。
旅遊合同是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15種合同有: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㈢ 旅遊要簽什麼合同
旅遊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七條:旅遊服務合同是指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約定旅遊活動過程中旅行社和旅遊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18歲以下未成年人報名簽合同,需在監護人的監督下簽訂合作。所以,簽訂旅遊合同還是必須要在你父親的監督下進行。
(3)旅遊服務協議擴展閱讀
旅遊服務合同的告知義務有以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告知下列事項:
1.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
2.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3.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4.旅遊者應當注意的旅遊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遊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