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合同糾紛
隨著我國市場機制的逐步完善,合同觀念深入人心。與之相應,合同糾紛也越來越多。如何在訂立合同時防範合同欺詐,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已成為眾多公司經營管理者追求的目標。作為公司經理人,如果你在簽訂合同時能夠很好的應用有關對策,那麼,在將來可能發生的合同糾紛中,就能將風險降低到最低。本文根據對眾多合同糾紛案件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在簽訂合同時應重點注意的幾個問題,但願它們能幫助你簽訂無可挑剔的合同,讓你的公司在交易過程中降低風險。
一、爭取合同的起草權
一般來講,合同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權。起草一方的主動性在於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斟酌選用對己方有利的措詞,更好地考慮和保護自己的利益。
二、認真審查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
當前,一些不法單位和個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犯罪的現象時有發生。為防範欺詐行為,減少交易風險,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信用情況等。首先要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參加年檢的證明資料,了解其經營范圍,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其項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擔保人,也要調查擔保人。不能僅憑其名片、介紹信、工作證、公章、授權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件,就相信對方,有的企業因沒有參加年檢而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進一些不法分子設置的陷阱。同時也要審查簽約人的資格,查看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了解對方的合法身份和許可權范圍,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時效性。對於標的額大的交易,還應到工商、稅務、銀行等單位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能力。
三、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要一致
有些企業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這本是好事,但由於對合同性質了解不細,出現張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攬合同,卻使用購銷合同文本,為合同以後的履行和適用法律條款增添了爭議。
四、注意價款支付及其方式
市場條件下的企業要講求經營效益,而不是單純追求銷售額,更不是單純追求生產量。如果賣出去的商品收不到貨款,那樣只會生產得越多,銷售得越多,虧損越嚴重。為了確保價款能夠及時足額地收回,必須把好合同簽訂中價款支付及其方式的關,從源頭上降低經營風險。首先,最好採用先款後貨方式。這樣,經營風險已經轉移到需方身上,供方的風險很小甚至不存在。但這種方式需方一般不會同意。其次,採用先交部份定金方式。這種情況,可以減少供方的風險。合同中一般應註明:交付定金之日起,合同生效。第三,如果確需採用先貨後款方式,則要注意把握好需方的整體實力、信譽度、付款時間的長短及手續交接等。在簽訂合同時須要求需方提供加蓋需方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需方收貨的人若非其法定代表人,收貨人必須持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由需方單位蓋章的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委託許可權、委託期限等。第四,要注意列明每項商品的單價。有些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標的是多類商品,但卻只在合同中明確商品的總價款,而不確定具體每種商品的單價,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後發生爭議,就難以確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價款。
五、用詞要嚴謹
簽訂合同不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復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稜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條款有無重復,或者前後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對方鑽了空子。例如,某一合同中有這樣一條:「合同生效後不得超過45天,乙方應向甲方繳納××萬元的履約保證金。……超過兩個月如未能如期繳納,則合同自動失效。」這里「兩個月」究竟從哪一天開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開始算起?還是合同生效45天以後算起,寫得不明確。還有這樣一個案例,某科研所在轉讓一項技術時,客戶要求由甲方提供原材料,負責成品的化驗。當時科研所同意了,但在合同中卻表述為「甲方負責原材料及成品的化驗」。後產生糾紛,科研所以此為據稱其只提供「產品化驗」而不負責「提供原材料」,客戶因此遭受2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
六、明確規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的責任
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等於為雙方解除了應負的責任,削弱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雖然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違約金和賠償金,但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沒有明確的數額,這樣,也不利於以後發生爭議迅速確定違約和賠償的金額。所以,一定要明確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七、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可見定金具有懲罰性,在合同法上稱為定金罰則。在實踐中不少人將定金寫成了「訂金」,而「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功能。
八、合同條款必須對等
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一方享受權利,必須承擔義務,合同條款的對等性是公平原則的重要內容。對於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這類一邊倒的合同,應謹慎與之簽訂合同。因為一旦出現糾紛,本方將會處於極為不利的境地。同樣,也不要簽訂權利多、義務少、責任輕的合同,否則另一方可能以該合同違背公平原則對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辯。
九、約定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和訴訟管轄地要明確具體
在合同中一般約定,若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訴訟(仲裁)方式解決。若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不能只是籠統的寫一旦發生糾紛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門解決,而應寫具體的名稱,如青島仲裁委員會、煙台仲裁委員會。如果沒有寫具體名稱,發生糾紛後只能由當事人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協商不成原仲裁協議或合同仲裁條款無效。若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盡量選擇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若對方不同意,可改為雙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轄,盡量不要選擇對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在選擇管轄法院時還應注意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如:對於訴訟標的達不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般財產案件,約定由某中級人民法管轄是無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普通法院管轄是無效的。
十、充分重視法律專業人員的利用
訂立合同是一件技術要求高、風險也很大的經營行為,無論對於合同的效力,還是履約能力或陷阱條款,公司法人及經營者都因可能缺乏經驗而難以准確進行把握。只有充分藉助法律專業人員的作用,才能更好地預防合同糾紛。如讓法律專業人員參與合同的簽訂,或委託公證、鑒證機關進行公證或鑒證,當然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是聘請律師進行咨詢解決或向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求助
⑵ 商討合同時要注意什麼,如何預防合同糾紛
商討合同時要注意以下8個要點:
1、分析論證,確定談判的目標、任務和要求。
2、了解對方,審回查對方的法人資答格和資信情況以及對方的履約能力。
3、了解對方的談判人員,以及他們的身份、地位、性格、愛好、辦事作風、分析各自的優勢和劣勢。
4、收集、整理和熟悉與談判有關的資料,要努力做到能運用自如。
5、設計和確定最優方案、次優方案和備選方案。要准備好上中下三策,做到臨場不亂。
6、進行內部分工,派定談判角色,以便在談判桌上角色分明,相互配合,各有重點,進退自如。
7、設計出談判的程序。預開始談什麼,接著談什麼,最後談什麼,事先都要有一個大致的安排。同時,要預計哪些環節可能出現分歧,出現了這些分歧應採取什麼對策。
8、在國際貿易里還要了解對方國家的法律制度、風俗習慣、經濟、技術和質量水平。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有:
1、充分了解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2、調查了解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等狀況。
3、精心准備合同條款
4、及時、依法辦理法律規定的批准、登記等手續,辦理合同公證。
5、及時履行自己的義務。相互協作,共同解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問題。
⑶ 工程施工合同怎麼預防糾紛
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有以下三種:
第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
1、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對某個具體的案件,指定其轄區內某個下級人民法院予以管轄。
2、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受訴人民法院發現自己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法》第269條將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於承攬合同,因此《合同法》第287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適用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新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即《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又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特殊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合同履行為加工行為地,所以進一步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為施工行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方式明確廢止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三、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法院管轄及約定仲裁的建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事先正確約定糾紛受理機關或在發生糾紛後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關審理案件,有利於糾紛得到迅速處理。筆者認為,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在制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發生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基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訂立時約定發生爭議時由人民法院管轄或由某一仲裁委員會處理,合同當事人如果選擇訴訟作為解決爭議方式,還可以進一步約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的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江蘇省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標准為:
1.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30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
2.南京市、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15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
3.其他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10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
4.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10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
低於上述標准,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屬於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應當作為一審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必須報請省法院批准。
⑷ 定作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及防範措施有哪些
一、定作合同的概念定作合同是定作人要求承攬人按其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二、定作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
1. 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合同欺詐行為就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根本沒有履行能力。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以法人及其他組織為一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中間,主要表現形式為:
a.訂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沒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
b.合同一方雖提供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為副本或復印件,其實為偽造的證明;
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其實際虛報注冊資本,無實有資金,並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d.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雖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因未參加工商局年檢已被吊銷營業執照。
2.承攬方虛構或誇大生產加工能力。在定作合同中,承攬方為了承接到更多的工程,很可能虛構生產加工能力,但到期後卻無法完成工作任務,致使定作方承受損失。
3.承攬方變賣材料或攜材料款逃跑。由於定作合同的特殊性,定作方通常要提供一部分或全部材料給承攬方,有時直接支付材料款由承攬方購買材料。這就產生了怎樣使材料或材料款真正落到實處的問題。如果沒有採取得當的措施,一些不法承攬方可能變賣材料或攜材料款逃跑,直接造成定作方的經濟損失。
4、對工作成果驗收標準的約定。在承攬方完成工作任務後,定作方對工作成果要進行驗收,這時,如果驗收標准約定的不明確的話,就很容易產生糾紛。
三、防範措施
1、訂立合同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訂立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近期的經營業績、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並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另外定作人應對承攬人是否擁有完成承攬任務的設備條件、技術能力、工藝水平進行了解。
2、盡可能細化合同條款。在合同中,盡可能細化條款,不能籠統,如果承攬方無法按時按質完成任務,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同時,對質量驗收標準的約定應該明確。
3、採取一定措施,以防承攬方變賣材料或攜材料款逃跑。為了預防此種情況發生,定作方應要求承攬方在收到材料或材料款的同時,提供相應的擔保。
⑸ 簽訂合同前如何做資信調查,如何預防合同糾紛
現在是企業資信調查主要是條狗企業所在地的工商局調查了解他的資信情況以外這是簽訂合同的必要前提
⑹ 怎樣有效預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太復雜,得請專業人士對合同簽訂,招投標,合同履行等風險點把關才行。
⑺ 如何有效預防合同風險,避免虧損
隨著我國市場機制的逐步完善,商業活動日趨規范,加之中國法治化的日益深入,合同觀念已深入人心,訂立商業合同已顯得尤為重要。同時,隨著商業的迅速發展,商業活動中的合同糾紛也越來越多。那麼應該如何訂立合同呢?如何防範合同風險,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呢?這已成為眾多公司經營管理者普遍面臨的問題。本文將根據對眾多合同糾紛案件的分析和研究,提出在簽訂合同時應重點注意的幾個問題,以期降低交易過程中的風險。一、爭取使用自己公司起草的合同。這一建議是符合利益出發點原則的,正所謂「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一般來講,合同由誰起草,誰就掌握簽訂合同的主動權,這是由人的天性——「自私」所決定的。起草一方的主動性在於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合同條款,斟酌措詞,對己方的義務和對方的權利「輕描淡寫」,對己方的權利和對方的義務「濃墨重彩」,以便規避風險,致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二、認真審查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必要時做相應的商事調查。當前,一些不法單位和個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現象時有發生。並且此類案件的共性是:真實的主體,合法的形式,非法的目的。而上當受騙者的共性是:隨波逐流,盲目信從,疏忽大意,見利忘險。在此,郝志成律師特提醒廣大朋友,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信用情況等。首先要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年檢情況,了解其經營范圍,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等。如果他有擔保人,也要調查擔保人。不能僅憑其名片、介紹信、工作證、公章、授權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件,就輕信對方,有的企業因沒有參加年檢而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進一些不法分子設置的陷阱。同時也要審查簽約人的資格,查看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了解對方的合法身份和許可權范圍,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時效性。對於標的額大的交易,還應到工商、稅務、銀行等單位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能力。三、注意價款支付及其方式企業要講求經營效益,而不是單純追求銷售額,更不是單純追求生產量,收回貨款才能體現經營的價值和效益。
⑻ 如何避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如何合理巧妙地利用風險條款?為何要慎重選擇FOB客戶指定貨代條款?以及如何預防合回同陷阱以避免答不必要的損失?
警示一:無論是展證改證,還是以其他方式修改合同,當事人均應明示保留其就有關損失依據合同規定予以索賠的權利,或以對方就有關損失予以賠償作為其同意修改信用證的條件。
警示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般訴訟時效是四年,但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國際貨物買賣中有關貨物質量問題的主張應有實際收取貨物後的兩年內提出,否則喪失就貨物質量問題提出索賠的權利。
警示三:合理巧妙地利用風險條款對於保護一方利益既是可行的又是有效的。因此,相關一方在當初接受該條款時,應充分考慮該條款的風險及對自己的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