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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格式條款

發布時間: 2021-01-03 13:17:04

Ⅰ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於格式條款合同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正確答案抄:A
解析:格式條款合襲同是歷年常考的知識點,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Ⅱ 格式條款與合同書的區別

格式條款為單方抄面提供,一般合同書為雙方協議簽訂。
兩者在一般情況下沒有太大區別,但如果合同簽訂雙方針對合同內容發生歧義時,如果是按照格式條款簽訂的,向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解釋。而一般合同書則需要分析具體情況。

Ⅲ 當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於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該如何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條,式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又稱為標准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Ⅳ 合同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該條規定了提供方的一般義務,並規定了提供方免責格式條款的「提請注意義務」和「說明義務」。

格式條款訂人合同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並不能自動納人合同。格式條款訂人合同的程序實際上就是合同法第39條第1款所規定的提供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法提請對方注意,即有義務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事實。

此種提醒。應達到合理的程度,具體可從文件的外形、提起注意的方法、清晰明白的程度、提起注意的時間等方面綜合判斷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4)合同的格式條款擴展閱讀:

從格式條款的產生原因來看,其具有如下特徵:

1、單方制定、不可協商。格式條款的使用者預先將自己的意思表示於文字,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方並不參加合同條款的制定,也沒有進行協調的餘地,而只能對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規格化、定型化。從合同內容方面來說,格式條款的內容為一個整體,不允許變更,除了締約時間、對方當事人和標的數量等,合同雙方主要的權利義務都已經定型化。格式條款一經制定出來,就會在較長的時間內保持穩定,對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對待。

3、對象廣泛、重復使用。適用對象的廣泛性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適用於與其交易的所有同類交易對象,即只要這些對象與其交易,都以該格式條款作為基礎。反復使用,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多次使用該格式條款,而不是為某一次或幾次特定的交易而專門擬定的條款。

Ⅳ 格式條款的定義合同法對格式條款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格式條款
是指
當事人
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內訂立
合同
時未與對方協商的
條款

合同法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
一方
應當遵循
公平原則
確定當事人之間的
權利

義務
,並採取合理的
方式
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
責任
的條容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
情形
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Ⅵ 合同中什麼是格式條款,哪些格式條款屬於無效的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格式條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六)下列免責條款: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Ⅶ 格式條款合同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我們生活中常見的就是保險合同、車船票、飛機票等等,就保險合同來說,即保險公司先對我們的保險約定好了一定的規則,有固定的合同文本,顧客同意只需在合同上簽字就可以了。但是格式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國家利益的或者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贈與合同,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在生活中很常見,贈與房屋,財產,還有捐贈行為等等。但簽訂贈與合同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贈與標的必須是贈與人所有的或者贈與人有權處理的財產或者某種權利,贈與人不能把不履於自己或者自己無權處理的財產和權利贈送他人,否則,構成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贈與標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貨幣(包括外國貨幣),也可以是有價證券、某種權利。例如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權贈與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將房屋贈與他人等。 (2)權利轉移涉及到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合同中訂立清楚。例如,贈與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沒有辦理手續的,其轉讓無效。 (3)合同中要寫清楚贈與人有權處理贈與財產的證明文件,確保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

Ⅷ 格式條款與霸王條款的區別

格式條款又稱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格式條款不一定是霸王條款,而霸王條款往往是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合法的合同形式,霸王條款不合法。《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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