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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接觸

發布時間: 2021-01-03 15:00:56

Ⅰ 關於勞動合同接觸的問題

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三天以後公司就應該和你辦理離職手續版, 解除合同時間很短, 幾個小時就權搞定. 有的公司可能需要留你一兩天進行工作交接, 你可以接受, 也可以拒絕

檔案的話應該在單位或者工作當地人力資源中心, 你可以問下你們單位人事, 可以調到你的新公司或者當地人力資源中心

Ⅱ 和公司接觸合同,補償怎麼給

不是學法律的,真不知道怎樣才能摳出用人單位更多的錢。不過,要是工資已經付回清,答並賠付倆月工資的話,應該不太好再找單位的毛病。建議你細究一下《勞動法》。甲方解除合同的,見工人一年工齡,支付一個月上年的平均工資。你是今年3月簽的合同,賠了你倆月工資,應給還不錯。你要是到上海去找他們的麻煩,不值當了。再找份工吧

Ⅲ 簽了合同,要怎麼解除合約

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

1、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

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

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合同法》第93條第1款)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

中國法律把協議解除作為合同解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理論解釋也不認為協議解除與合同解除全異其性質。

而是認為仍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但也有其特點,如解除的條件為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並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為等。

2、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於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於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

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後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中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於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於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

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後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

(3)合同的接觸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合同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解除權消滅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解除權的行使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Ⅳ 接觸勞動合同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除特殊情況外(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當然應該有經濟補償或賠償。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范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還應向你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規定加付補償金。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網上搜索這些內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2008年以後的工齡按《勞動合同法》第46、47或48、87條規定執行;2007年以前的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執行。

Ⅳ 我該如何接觸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由此可知,這是勞動法規賦予勞動者選擇職業的權力。
勞動者在合同沒做滿中途不幹了,提前辭職是合法的。
勞動者提前辭職的,要注意有沒有服務期違約的問題。

二、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只有2種:(《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
1.服務期違約;
2.競業違約。

勞動者支付服務期違約金的必要條件:
1.用人單位對員工實施了名副其實的專業技術培訓,能夠出具專業技術培訓的費用票據;
2.用人單位與被培訓的員工訂立有約定服務期的協議。
3.被培訓的員工在服務期內提前辭職。
以上3項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勞動者支付競業違約金的必要條件:
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之間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有競業限制的條款,並在勞動者辭職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3.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
以上3項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對照以上2種違約金的必要條件,勞動者不具備或者不完全具備的,都不用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鏈接: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Ⅵ 當法律規定的接觸形式出現時;合同當事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這一解除形式屬於什麼

保險合同的解抄除,是指在保險合襲同成立後,基於法定的或約定的事由,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從而使保險合同發生自始無效的後果的單方法律行為。
保險合同成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當事人解除合同,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基於法定事由解除保險合同的,為法定解除權;基於約定原因而解除保險合同的,為約定解除權。因此,當法律規定的解除形式出現後,當事人解除合同屬於法定解除形式。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保險法對於保險合同當事人解除權的規定具有特殊性,即原則上投保人享有任意的解除權,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除非法律明確規定其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我國保險法第15條明確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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