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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訴狀

發布時間: 2021-01-03 15:56:41

Ⅰ 婚後發現男方借錢買房,離婚還是繼續過

對於這種來欺騙行為,如源果女方比較看重的話,那麼最好的辦法還是離婚。這樣房產和債務和自己都沒有關系,不然等到十幾年之後,雙方感情破裂的話,那麼女方能得到的補償也是非常少的。

因此,結婚應該坦誠相待,既然是要過一輩子的人,就沒有什麼好隱瞞的。無論是情感方面還是財產方面,都應該提前告知對方,對方是有知情權的,不要等問題出現了,再來說事出有因,讓別人沒有選擇權。

Ⅱ 贈與合同糾紛起訴狀是怎樣的呢

如果你的起訴是和贈與合同有關系的話,那麼你可以拿著你的贈與合同,還有你的身份證明,你的起訴狀帶人民法院去起訴就可以的了,你要在起訴狀上面寫明你的起訴的事實與理由,你的身份信息,還有對方的身份信息。

Ⅲ 怎麼寫撤銷公正合同贈與協議,法院起訴書

當事人可以參照以下規定書寫起訴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回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答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Ⅳ 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房屋的約定能否撤銷原告的起訴狀應該怎麼寫

在合法的前提下,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找法條。
所以張某是可以取得房屋的。
離婚協議在離婚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Ⅳ 欠款人在外地,我可以在本地起訴他嗎

這要根據借貸合同的性質,可以參照下述條例。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通常適用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關於被告住所地如何確定,實踐中爭議較少,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亦有明確的規范,此不贅述;而關於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因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未進行專門規范,故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

有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10號),出借人住所地為合同義務履行地,但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筆者贊同此觀點,並認為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確實應以出借人住所地作為合同履行地,但此處的合同履行地是否為出借人交付借款所在地,筆者持有異議。筆者認為,確定民間借貸合同的履行地,要從民間借貸合同的性質入手。

1.民間借貸合同的性質為實踐性合同。所謂實踐性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即將借款交付時間確定為合同生效的時間。因合同生效與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存在差異,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是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並規范的,故此處的「提供借款」應解釋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間借貸合同的性質應為實踐性合同。既然出借人「提供借款」是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要件,則那種將借款交付行為解釋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就存在先天的法理障礙和邏輯矛盾,故借款交付地顯然並非合同履行地。

2.民間借貸合同的性質為單務合同。所謂單務合同,是指僅一方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學界通說認為,贈與合同、使用借貸合同為單務合同。至於民間借貸合同是否為單務合同,則因有息、無息而存在分歧。對於無息民間借貸,通說認為屬於單務合同;對於有息民間借貸,則因將民間借貸合同解釋為諾成性合同或實踐性合同而存在雙務合同、單務合同兩種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自合同法的規范來看,應將民間借貸合同解釋為實踐性合同已如前述。在此基礎上,因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為並非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出借人並不負擔給付義務,僅借款人負有給付義務,即民間借貸合同在合同法上應解釋為單務合同。民間借貸合同既然為單務合同,則借款人的主給付義務所在地——還款所在地——才應系合同履行地。

3.還款所在地的認定。因借款人履行返還義務的標的為貨幣,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形,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有關「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才進一步確定為原告住所地。這才是將原告住所地確定為合同履行地的原因所在。

綜上,對於民間借貸合同的履行地應根據其性質確定為還款所在地,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即為出借人住所地,而不應想當然地認為借款交付地,如現金交付地、借款匯出地等為合同履行地,法院在受理案件時應以此為據確定是否有管轄權。

擴展內容

借款合同糾紛起訴流程:

1、個人債務糾紛起訴流程包括提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發出受理通知——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開庭審理、質證、辯論——宣布判決結果——判決生效,執行。

2、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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