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一般開庭幾次
A. 第一次開庭到第二次開庭需要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二個月以內宣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案件、刑事自訴案件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可延長一個月,審判實踐中,由於法院的案件過多,所以延期審理的情況屢見不鮮。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B. 民事案件,一般要開幾次庭,多久宣判
上述問題沒有規律可循。
關於開庭次數:
(1)案情簡單,雙方沒有大的爭議回的,一般開庭一次就完答全可以解決問題。(2)案情復雜的,就很難確定了。如果庭審中發生新情況,還會有下一次開庭。
《民訴法》規定了案件了審判期限:
開庭後多長時間宣判,存在不確定性因素。但有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六個月內結案。簡易程序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C. 民事糾紛第一次開庭,未判決而閉庭。再次開庭會通知嗎
民事糾紛第一次開庭,未判決而閉庭的,若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再次開庭審理的,回會提前三日通知答當事人。若認為已經審理清楚的,不會再開庭,而會直接判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D. 民事糾紛第二次開庭後,啥時可以判決
1、具體要看案情復而確定;制
2、如果案情復雜,則普通程度審理(由法官、審判長以及陪審員三人審理),一般是六個月結案;
3、如果案情簡單,則是簡易程序(一位法官審理),一般是三個月審結;
4、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 民事訴訟普通程序第一次開庭能不去嗎
如果是原告,自己不去開庭且沒有委託代理人開庭,法院會視為撤訴;
如果是被告,自己不去開庭且沒有委託代理人開庭,法院會視為放棄訴訟權利;
如果是自己實在沒有時間去開庭,建議委託律師代理
F. 民事買賣合同糾紛,已經開庭二次了,還能開第三次嗎
這個要看案件復雜程度,關於開庭幾次是沒有強制性規定的,一般情況下一到兩次後就會結案的,除非案件特別復雜
G. 民事案件可以開庭幾次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系。一般情況下,一個案件單獨一審只開一次庭即可定案。開庭審理的時間長短或者天數根據具體案件而不同。當在第一次開庭時出現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時,就同一案件就會開兩次庭。法律對民事訴訟案件開幾次庭並沒有相關的規定,只要案件審理需要,法院可以開庭數次,法律只對審限有規定。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是對於同一案件,通常經由一審和二審就終局了。如果二審發回重審,則一審法院重新作出判決,不服第二次一審判決的,還有權上訴,二審法院不能再發回重審,必須作出判決,對二審判決不服的,不能上訴,可以直接申請上一級法院再審,或通過申請與二審法院同級的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再審,就是申訴,上級法院要組織召開聽證會決定是否受理申訴。綜上,由於每個民事訴訟案件情況各異,一般情況是一個案件是一次開庭結案。關於開庭次數審理應當從實際出發,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