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項
Ⅰ 合同條款是什麼意思
合同條款(Contract Terms/Contractual Conditions)合同條款是合同條件的表現和固定化,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根據。
即從法律文書而言,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的各項條款。因此,合同條款應當明確、肯定、完整,而且條款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否則將影響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確理解條款含義有重要作用。
(1)合同條款項擴展閱讀:
合同條款的整體特徵:
正文與附件作為合同文本的整體結構內容時,它們共同表現出了以下三個特徵:結構均衡、適從交易、貫通全文。
結構均衡特徵:
是指不論合同文本使用於何種交易,它的整體結構應是相互銜接,並且是相互補充的。相互銜接是指正文與附件之間存在的依據是有機相連,不是無故而生。其內容是互補性的,而不是重復的。通過互補對交易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完善與明確。
適從交易特徵:
是指合同結構的簡繁不是依形式而定,而是依交易實際特徵而定的。換句話說,合同結構服從交易的需要。交易要求復雜時,合同結構就復雜;反之,則簡單。
貫通全文特徵:
是指合同正文與附件的文字用詞要語意一致,絕無絲毫異議。同時描述的當事人權利與義務在正文與附件中具有嚴格的一致性。該特徵決定了撰稿人或多個撰稿人的工作規范,尤其多個撰稿人存在時,對總審校人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該項特徵提出的問題若不能保證,談判就會失去目標或完成不了談判任務。
Ⅱ 合同條款內容解釋
類似這樣的合作條款,甲方都是付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費用。諸如製作費用等大成本開銷,他們是不會承擔的,這些風險性投資都是乙方負擔的。
Ⅲ 合同中的 條款項如何區分
一般來講以編號說明:第一層次為條 標識為 一 二 三 四 等等
第二層次為回款 標識為答 第一層次下面的 1 2 3 4 等
第三層次為項 標識為 1.1 1.2 1.3 1.4等
Ⅳ 合同有哪些主要條款
《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當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其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法人有兩個以上的辦事機構,即應區分何者為主要辦事機構,主要辦事機構之外的辦事機構為次要辦事機構,而以該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2)標的。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標的是一切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合同中應清楚地寫明標的的名稱,以使其特定化。特別是作為標的的同一種物品會因產地的差異和質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別時,更是需要詳細說明標的的具體情況。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與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購買白棉布,就必須說明是購買原色布,還是漂白布。
(3)數量。合同雙方當事人應選擇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並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質量。標的的質量主要包括5個方面:第一,標的物的物理和化學成份;第二,標的物的規格,通常是用度、量、衡來確定的質量特性;第三,標的物性能,如強度、硬度、彈性、抗腐蝕性、耐水性、耐熱性、傳導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標的物的款式,例如標的物的色澤、圖案、式樣等;第五,標的物的感覺要素,例如標的物的味道、新鮮度等。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購買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報酬是獲得服務應當支付的代價,這兩項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明確規定。在大宗買賣或對外貿易中,合同價款還應對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和報關費作出規定。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當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時履行、定時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規定。當事人應對履行地點是在出賣人所在地,還是買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批交付,是空運、水運還是陸運應作出明確規定。
(7)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致損的賠償方法以及賠償范圍等。
(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約定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買賣糾紛。當事人還可以約定解決糾紛的仲裁機構或訴訟法院。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131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上述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准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Ⅳ 什麼是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各項具體意思表示,具體體現為合同的各項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②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③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⑤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傳統合同法上的八大條款並非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備條款」、「主要條款」,缺少了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條款,並不當然導致一個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實上,每個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條的規定僅具有提示性意議,並無任何強制效力。
Ⅵ 法律合同應該包括哪些條款呢
合同條款,是合同條件的表現和固定化,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和內務的根據。即從法律文書而言,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的各項條款。因此,合同條款應當明確、肯定、完整,而且條款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否則將影響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確理解條款含義有重要作用。
5、價款或者報酬
價款是購買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報酬是獲得服務應當支付的代價,這兩項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明確規定。在大宗買賣或對外貿易中,合同價款還應對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和報關費作出規定。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當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時履行、定時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規定。當事人應對履行地點是在出賣人所在地,還是買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批交付,是空運、水運還是陸運應作出明確規定。
7、違約責任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致損的賠償方法以及賠償范圍等。
8、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約定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買賣糾紛。當事人還可以約定解決糾紛的仲裁機構或訴訟法院。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131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上述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准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Ⅶ 合同內容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各項具體意思表示,具體體現為合同的各項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②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③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⑤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傳統合同法上的八大條款並非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備條款」、「主要條款」,缺少了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條款,並不當然導致一個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實上,每個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條的規定僅具有提示性意議,並無任何強制效力。
Ⅷ 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它決定著合同的類型,確定著當事人各方權利和義務,處於相當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況下,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條款包括:
標的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質量和數量標的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區別於同類另一標的具體特徵。
價款或酬金價款和酬金是有償合同的主要條款。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直接關繫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到當事人的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
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債務,使守約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對當事人的利益關系重大,合同對此應予明確。
解決爭議的方法一旦合同訂立,如在履行中產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仲裁、或者訴訟解決其爭議,有利於合同爭議盡快解決,並最終從程序上保障了當事人的實體性權益。
.合同的普通條款合同的普通條款,是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它包括以下類型:
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不可抗力和免責條款等。
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於當事人的行為,或基於合同的明示條款,或基於法律的規定,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英美合同法稱之為默示條款。該條款主要指某些公認的商業習慣或經營習慣、交易慣例規則,特定行業規則等組成。
特意特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合同條款留待以後談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確定,或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它不妨礙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合同法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