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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03 23:52:44

㈠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這是一個典型的因業主直接發包工程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的案例。本案的事實是清楚的,爭議焦點在於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管理責任。
已經明確的事實:
1、業主直接發包玻璃幕牆工程並與C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總包管理費;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
對於焦點問題即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責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且總包管理費由A單位支付,從這一點事實可以認定C單位不對B單位負有合同責任,而是直接對A單位負責;
2、AC單位玻璃幕牆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這一點並不合法,因為合同雙方非經同意無權設定第三方權利義務;
3、如B單位按照AC單位的施工合同約定收取了總包管理費,應認定其已經認可並同意AC單位為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從而以事實履行構成三方之間的特殊合同關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單位的施工合同設定B單位義務為:履行對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的施工配合義務,而是「施工配合義務」與總包管理義務是兩個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負責配合施工工作,後者不僅要配合施工還要負責總承包管理,更要承擔總承包責任;
5、AC單位設定A單位支付和B單位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與AC設定並經B單位同意認可的對應義務「施工配合義務」相對應,兩者的表述出現差異,應認定「總包管理費」是費用,而「施工配合義務」是B單位的合同權利義務和責任。
綜上,如非因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過錯,B單位不承擔總承包管理責任,因該責任於B單位同意認可的AC單位有關其義務的條款沒有設定。因此,應當裁決如下:
1、裁定C單位承擔工期延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2、裁定由C單位承擔質量返修義務,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3、裁定由C單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C單位作為業主直接發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B單位可以就此向A單位提起施工索賠,索賠內容包括:
1、要求其順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擔工期延誤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3、要求其責令C單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設計標准;
4、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
特別提醒:如果B單位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收據上寫明的也是總包管理費,再加上A單位很容易找到B單位工作中的所謂「總包管理活動」,那就另當別論了。

㈡ 建築合同糾紛案

你對問題的表述和提問的內容都非常清楚而有條理,可知你是一個高管。
問:
(1)遠洋機械廠,清安建築公司,丁某建築隊之間的關系?
答:遠洋機械廠和清安建築公司是合法的合同關系,清安建築公司和丁某建築隊之間是非法轉包關系。遠洋機械廠和丁某建築隊之間沒有關系。
問:
(2)清安建築公司與丁某的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答:
清安建築公司與丁某的分包合同違法,但是屬於事實上的僱用關系,也就是說丁某的付出應該得到報酬。
問:
(3)法院是否應當支持丁某的訴訟要求
答:
法院不應當支持丁某的訴訟請求。
不清楚可追問,滿意請採納。

㈢ 建設工程糾紛案件訴訟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來,確保合同有效。作為建設方,要源注意沒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如果明知對方沒有相應資質而簽訂合同,對導致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要按照過錯承擔相應責任;作為施工單位,要注意建設單位是否依法辦理了相應手續,比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沒有「三證」是不可以開工的,開工的話也得停工。
第二,由於建築工程時間跨越長,糾紛最多。應該在簽訂合同時預見到可能出現的違約情形和違約應該承擔的責任,否則出現相應情形時因為沒有約定該情形是違約,無法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或者約定了是違約,但是沒有約定應該承擔什麼違約責任,往往在沒有造成損失時很難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㈣ 建築工程糾紛案件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確保合同有效。作為建設方,要注意沒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的內合同是無效合同,如果明容知對方沒有相應資質而簽訂合同,對導致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要按照過錯承擔相應責任;作為施工單位,要注意建設單位是否依法辦理了相應手續,比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沒有「三證」是不可以開工的,開工的話也得停工。
第二,由於建築工程時間跨越長,糾紛最多。應該在簽訂合同時預見到可能出現的違約情形和違約應該承擔的責任,否則出現相應情形時因為沒有約定該情形是違約,無法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或者約定了是違約,但是沒有約定應該承擔什麼違約責任,往往在沒有造成損失時很難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㈤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怎麼寫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主要就是合同相對人、法律關系、合同效力、工程款版確定、已權付款認定、質保金數額、質保期是否屆滿、利息或利息損失如何起算、利息標准等。其中最關鍵的是合同相對人是那兩方;合同的性質是承包、轉包、違法分包、或借用有資質的人簽訂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主要的法律依據。當然合同法也是必要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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