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可以仲裁嗎
① 哪些民事糾紛可以仲裁解決
主要有三個來方面的民事糾紛可以通過自相應的仲裁機構仲裁:
1.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通過各級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如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可以通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② 兩個人的合同糾紛可以仲裁嗎
可以,只要簽訂了合同就好辦事,去法院起訴也行。
③ 可以提請仲裁的案件有哪些
可以提請仲裁的案件:
依據《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里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通常是指因侵權而產生的財產權益糾紛。也就是說,可以根據仲裁法仲裁的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1.當事人之間具有平等性,如果當事人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非平等性關系,則該爭議不能申請仲裁。
2.仲裁事項具有可處分性,也就是說,當事人只有對具有可處分性的事項,才能通過簽訂仲裁協議的形式將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3.爭議內容具有財產性,即當事人可以提請仲裁的事項一定是基於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產生的爭議。
仲裁有經濟仲裁和勞動仲裁之分。
1、經濟仲裁:
當事人申請經濟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3)糾紛可以仲裁嗎擴展閱讀
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圍
根據《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這類糾紛是基於特定身份關系而產生的,這種以人的特定身份為基礎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一旦產生,往往就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對其爭議也需要通過相應的法定程序才能解決,因此,這類糾紛不得仲裁。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這里主要涉及國家各類不同機關之間權力的劃分,其中,行政機關是國家專門設立的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的機構,對於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當事人不得協議交由仲裁機構仲裁解決。
3.可以仲裁,但是不適用仲裁法的范圍。根據《仲裁法》第7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適用仲裁法。
此外,從我國關於勞動爭議以及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的其他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來看,這兩類糾紛案件應當仲裁,而且,仲裁是提起相應民事訴訟的前置性程序,即只有經過仲裁解決,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④ 購房合同糾紛可以仲裁嗎
不可以屬於經濟糾紛只要到當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