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糾紛
① 勞動局處理工資糾紛一般要多少工作日
1、一般會從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雜的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2、 《勞動保版障監察條例》第十權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②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應向哪個部門投訴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應該向當地的勞動主管部門來反映。
③ 勞動局處理勞動糾紛的過程
勞動仲裁案件一般是在45日內審結,案件復雜的可以延長15天,也就是最遲60天。
如果單位同意給付工資,簽個工資支付協議給你,然後蓋上單位的公章,本律師認為也是可以的,如果單位不支付,可以直接拿著支付協議去起訴或申請仲裁,很簡單的。但是要注意的是協議上必須蓋用人單位公章。
如果你實在不放心,也可以不撤訴,通過仲裁院直接解決。
④ 因發生勞動糾紛扇動群眾去勞動局需要付什麼法律責任嗎
勞動局勞來動監察與勞動源仲裁是處理職工與企業勞動糾紛的部門,是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部門,簡而言之勞動局是給職工、企業處理糾紛,不是勞動局與之產生了糾紛,職工與企業要信賴政府部門,多與其溝通,客觀反映訴求,權益才能得到保障。
⑤ 發生勞動糾紛的要在當地勞動局投訴嗎
2邊都可以,公司營業執照上的地區和公司實際經營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回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⑥ 勞動局受理糾紛後是怎麼個處理流程
一、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二、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三、對於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並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四、勞動仲裁的審理程序,一般如下所述:
1、組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2、雙方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
3、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4、仲裁裁決
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三十日內依法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一裁終局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對非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5、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書(調解書、裁決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⑦ 勞動糾紛,找勞動局,還直接勞動仲裁
產生勞動糾紛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你可以採用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方式解決。但是,勞動爭議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必須先申請仲裁。
⑧ 勞動糾紛勞動局不管該誰管
勞動糾紛勞動局不管可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1、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5、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你加付賠償金。
6、仲裁或訴訟時的證據問題你不用擔心,法律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有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再者說,沒簽勞動合同,要證明勞動關系,可按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