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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

發布時間: 2021-01-04 03:07:40

1. 怎樣才能去平頂山仲裁委員會處理經濟合同糾紛

先審查合同爭議解決條款是否約定發生糾紛由平頂山仲裁委仲裁的條款,若有,則可以申請仲裁,但需要寫仲裁申請書一試五份。申請書需寫明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2. 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還存在

有些地方還存在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內仲裁條例》的容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行使國家授予的經濟合同糾紛的仲裁權。
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由縣(市)、市轄區仲裁機關管轄,下列各項規定的除外:
(一) 有較大影響或者爭議金額五十萬元以上至五百萬元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由省轄市、地區、自治州仲裁機關管轄;
(二) 有重大影響或者爭議金額在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仲裁機關管轄;
(三) 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或者省、市、自治區之間、中央部門與省、市、自治區之間、中央各部門之間爭議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管轄。

3. 經濟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裁決敗訴方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下稱《仲裁法》)第74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內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容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於2008年5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4. 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區別

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區別:

1.部門性質不同: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仲裁委內員會是民間的裁決容機構,仲裁委的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

2.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的,當事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所以為了避免出現錯誤,又規定了一些補救措施。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仲裁裁決。法院訴訟是兩審終審,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3.收費不同,仲裁費用高,而且不能緩交、免交、減交。法院的受理費相比仲裁費用要低,一些情況可以緩交、免交、減交。

4.權力不同:仲裁排除法院管轄,即如果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訴訟了。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無權採取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這兩項措施仍由法院辦理。

5.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還存在嗎,跟一般仲裁委有什

合同糾紛的仲裁,是在工商局;不同內容的仲裁,屬於不同部門。比如勞動糾紛仲裁就是勞動部門。

6. 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如有爭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7. 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行使國家授予的經濟合同糾紛的仲裁權。

8. 青島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在哪裡

青島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現在已經撤銷了,以前是在工商局裡面。

青島仲裁委員會,1996年的4月份回正式成答立,然後就開始辦理仲裁案件。在辦理的時候,當時為什麼一成立當天就開始辦理案件呢?
因為在這之前,在這個新法頒布之前,咱們過去還有一個過去的仲裁,現在講叫過去那個老仲裁。
你比方說設在工商局裡面的,當時在法頒布之前工商局裡面有一個工商的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這個在工商局裡面。
還有在建設系統,建委,過去叫房產局有個房產糾紛仲裁委員會。
比方說還有在科委,在科技局,有個科技的糾紛仲裁委員會。
後來因為法律頒布,就把這一些都相應撤掉,歸到現在的仲裁委員會來負責這些所有案件的審理、管理,所以這樣原來舊的一些案子直接就移過來了。

9.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還存在嗎,跟一般仲裁委有什

首先,現在已經不存在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
其次,現在審理經濟糾紛的仲裁委員會是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答仲裁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省或者市政府直接管理的依法獨立地仲裁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及其它財產權益糾紛,行使終局仲裁權,依法確認經濟合同和仲裁協議的效力的機構。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與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最後,我國仲裁機構一般有三種,一種是勞動仲裁委員會,只管勞動糾紛,是人社局下屬的事業單位。第二種,就是上面的經濟仲裁。第三種,就是一般對外的國際、海事等仲裁。

10. 合同約定由西林經濟仲裁委員會仲裁,西林是一個區.有效嗎

仲裁條款需要明確約定。
你要確定你們西林區有沒有仲裁委員會。
依據《仲裁法回》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答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因此如果你們西林區存在仲裁委員會,只是約定的名稱不正確但是能確定唯一仲裁機構的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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