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訂立的合同效力
㈠ 有欺詐行為的合同怎樣處理
關於欺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無效。「對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法律行為專,民法確屬認其為無效,以保護意思受壓迫當事人的利益」 ,這種觀念源於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其損害了國家利益的,無效;其損害了私人利益的,可以撤銷。
㈡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合同效力
《抄合同法》第
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之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以看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從主體資格上看是有瑕疵的,因為當事人缺乏完全的締約能力、簽訂合同的資格和處分能力。所以說,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當條件成就時是一個有效合同,否則,就是無效合同。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㈢ 民法上關於欺詐性合同的效力性規定!!!
民法通則是規定欺詐性民事行為無效!
合同法上規定是欺詐性合同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專!
擔保法上欺詐性屬保證合同無效!
新法優於舊法,所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合同法》這么規定:1、一方以欺詐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
2、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㈣ 受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無效合同還是可撤銷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注意:如果損害的是集體利益或個人利專益,屬那麼此合同是可撤銷或者可變更合同,可能你感到困惑的正是這點);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符合以上兩點之一的都是無效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㈤ 如何理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之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這就從法律上對欺詐作出了准確的定義。
脅迫是以將來要生的損害或以直接加以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並因此訂立的合同。脅迫行為實際上包括兩種情況:
.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損害;.以直接面臨的損害相威脅,形成對對方當事人及其親友的損害和財產的損害,而迫使對方訂立合同。如對對方施加暴力(毆打、肉體折磨、拘禁等),或散布謠言、毀人名譽、毀損房屋等。不管是欺詐,還是脅迫,都必須是在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才能使合同無效。如果當事人一方採用欺詐或脅迫手段訂立合同來處理,而應該作為一種效力未定的合同來處理。在此情形下,當事人一方如果並不想使合同無效,而是想通過變更合同的某些條款而使合同符合雙方當事人的本意從而使合同有效,該當事人一方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該合同,在合同已經履行生效時,也可請求撤銷該合同,從而使該合同的法律效果歸於消滅。
《合同法》第54條規定了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