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工人糾紛怎麼處理
A. 請教:關於建築勞務分包工人工資糾紛的處理意見
1.建築業人工工資糾紛原因分析
1.1欠薪糾紛根源分析
從實施欠薪行為主體來看,是處於建築勞務關系最上端建築實體企業,而欠薪行為的目標受眾為處於建築勞務關系最低端、實施具體勞務的務工人員。從我區建築管理具體實踐來看,受建築施工勞務層層分包的制約,薪酬是否發放決定權的最上端與通過付出勞務而獲取薪酬的最低端沒有任何直接法律關系,也就是說是否足額發放薪酬與建築實體企業沒有太大關系,不會構成實質性影響。因而勞務工資的發放不在重點考慮范圍,也由於無直接法律關系,薪酬發放成為了建築企業對民工施捨,這是欠薪糾紛產生的重要原因。
1.2欠薪糾紛產生原因分析
1.2.1農民工自身能力不足
受長時期以來二元經濟社會結構的影響,建築業農民工地位始終處於非常低的境況。同時農民工受自身所具有經濟收入低、生活較為貧困、文化程度過低、謀生技能不強、職業能力弱、缺乏法律自我保護意識等特點的制約,以至自身維權能力、經濟能力和法律技能都非常弱。一旦發生欠薪,通常無力自我救濟,而當社會救助途徑不暢,繁復的訴訟程序與漫長的期限,加上高昂訴訟成本將他們拒之於國家法律救助大門之外,極易陷於極度絕望而尋求極端方式或自虐方式解決,於是就將「欠薪」演變成了糾紛和極端事件,甚至是社會性事件。事實上農民工工作一年的成果大多關系來年全家生活與子女的教育,。無力自我救濟、討薪艱難與卑微,至其情緒容易陷於無望,在不當外部環境刺激下易萌發極端情緒,以至造成慘烈的上訪事件,從而極大地威脅社會穩定。
1.2.2欠薪實質多轉為結賬糾紛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總體經濟水平的上升,人工工資已隨之持續上漲。社會經濟發展規律表明,這種伴隨經濟總量上升的人工費用上漲是剛性的,且將持續下去。因此在建築業薪資分配中,一般情況下實際工資支付總額客觀上均高於合同約定的勞務工程款中工資預算,特別是跨年度建築工程合同,以及現行建築市場施工方先行墊資的規則,以致在施工過程中建築企業處於實際虧損狀況,加上建設單位本身資金問題不能及時支付工程款項,並往往以拖欠農民工工資形式為代價。特別是已竣工結算長時間無力付款的、以及竣工尚未完成結算的項目,欠薪投訴非常突出,這種情況事前的排摸檢查很難覆蓋。此種情況一般有三種狀況:
一是企業在可承受的情況下,為維持生產穩定,按高於勞務合同金額的實際工資予以支付,從而降低企業利潤;
二是勞務企業或分包包工頭,在招募農民工時,其薪酬大多以市場價為標准,如果甲方不增加金額,則勞務企業或分包包工頭將無力完全支付勞務工人工資,所產生矛盾只能上交至總包企業;
三是因某種恰當因素勞務工人要求增加工資,或者要求退場結算工錢。企業受本身資金與成本約束,無法滿足上述要求時,即可能造成糾紛而進行投訴。
1.2.3集中支付慣例致節前欠薪突出
現行建築業務工人員工資支付方式基本採用「按月發放生活費,年底或務工人員退場時集中清結工資」方式。此種工資結算方式存在很大弊端,主要是由於一次性資金需求量極大,在建築方所需支付資金構成中,除了支付農民工工資以外,還必須支付與施工相關的其他款項,比如材料款、建築企業自用資金等等,如若建築企業實收資金低於預算資金時,建築企業優先考量的是支付與施工相關款項以及留足自用資金,而支付務工人員工資並非優先項。同樣勞務企業與包工頭在資金運用時亦會以同一考量,在資金分配出現困難時,拖欠農民工工資是為包括各級包工頭在內的優先項。因而當施工企業資金周轉發生困難,引發工資糾紛則勢所難免。雖然這種支付方式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關於「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被拖欠工資農民工「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但是這個法律效力相對較弱,且相對於農民工來說,幾乎不具操作的可行性。
1.2.4.施工企業違規用工
一直以來勞務企業「空殼化」現象較為嚴重,勞務用工基本以總包-勞務分包-包工頭-班組長-農民工的用工鏈條出現。因此目前用工主要表現為由包工頭雇請用工的狀況。在勞務工人的實際工資結算過程中,建築企業並不是將工資直接發放到農民工個人,而是只與承包人進行工程款結算。由於包工頭往往為自然人而不具用工主體資格,自我責任承擔、法律約束與社會約束效力非常弱,一旦因工程款結算不足或產生糾紛,或包工頭自身經濟利益無法得到滿足,往往拖欠農民工工資就成為首選。由於上一級分包包工頭或勞務企業缺乏承擔市場主體責任的實力,當工資糾紛發生時,從法律關繫上,政府管理部門直接面對的是不具最初資金分配權的勞務企業、或包工頭個體和農民工群體,此其中低級包工頭即具欠薪債務人和被欠勞務工程款債權人的雙重身份,明顯加大了協調解決的難度。此中亦滋生出利用企業違規分包、無合同用工等管理漏洞,以農民工為籌碼進行不法討薪行為。
1.2.5承發包關系混亂加劇了拖欠事件解決的復雜性
由於建築業所涉利益多元而廣泛,且法律規范效力非常弱,以致各種灰色規則甚多,如不論工程大小僱用勞務工人都是層層發包,不僅承發包關系混亂,而且加劇了拖欠事件頻發和解決的復雜性。
一是建設方肢解工程。形式上施工現場是由總包管理,但實質上總包企業由於分包而無法有效地實施現場統一管理,不少專業工程施工部分實質上不在總包管理的范圍,因而拖欠工資事件極易發生;
二是「六無工程」。建設方在沒有任何基建手續情況下擅自開工,出於招商引資需要,基層政府默認建設方的違規行為。當此類項目發生工資糾紛時,由於超越建設管理部門職能范圍,因而無法有效解決;
三是「陰陽合同」。部分建設方與施工企業違法簽訂陰陽合同,實際合同與備案合同的主要條款存在重大差異,極易引發工程款支付爭議,進而導致工資糾紛。
四是分包管理混亂。現行建築市場中,一般建築工程均採用勞務企業分包勞務作業的做法。但勞務企業大都缺乏關聯實力,管理不能到位,工人的日常管理基本處於混亂狀況。加上不少工程項目經理掛靠現象嚴重,同樣無法實施有效的現場管理,一旦發生欠薪糾紛,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和解決。
1.2.6 組織農民工鬧訪為追討工程款的「有效」手段
建設方長時間無力支付工程款,或建築企業低價承攬工程導致虧損,往往將農民工作為工具,以農民工名義討薪,有組織地採取鬧訪手段,達到討要、追加工程款的目的。在欠薪糾紛中,不論是包工頭為達私利惡意為之、還是包工頭真實為農民工追討薪酬,其欠薪均為客觀事實,因而不論其組織者意圖如何,政府管理部門都必須介入,而由於其復雜性,往往使政府部門陷於非常尷尬的境地。
2.實施相關管理措施時存在的管理瓶頸
在我們對建築企業管理實踐以及欠薪糾紛處理過程中,遇到一些困難與阻礙,主要存在以下四個難點:一是追討欠薪人員是否屬於投訴項目務工人員難以確定;二是難以核定應發工資實際額度;三是難以界定用人企業與用工企業責任;四是工程款與實際發生的工資款難以分離。上述問題始終是欠薪糾紛處理的瓶頸,不僅給糾紛的順利處置帶來困擾,也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追究責任企業與個人的責任造成很大的難度。因此上述問題始終是我區處置欠薪問題關注的重點,經過採取各種措施應對,將上述不利影響降到最低。
3.建築業人工工資糾紛應對對策建議
3.1完善欠薪問題處置具體操作辦法
由於缺乏具體規定,而現有規定過於寬泛,可操作性不強,基層政府管理部門在面對巨大的維穩壓力時,有時只能開口子,形成 「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範例,成為被建築企業與包工頭利用的工具,當建築企業與包工頭欲達目的時只需將「火」燒大,迫使政府出面即可,從而反過來導致欠薪事件,特別是惡意欠薪事件的增多。因此必須出台明確的處理欠薪問題的操作辦法,基層政府的相關工作才能更有「底氣」、更加規范。惡意欠薪與惡意鬧薪問題也才能從根本上得到遏制。
3.2企業欠薪風險進行管控
在建築業管理實踐中,欠薪事先一般都有徵兆,所以未雨綢繆,提前介入,早發現早解決,是欠薪風險管控的有效手段之一。管理實踐中,我們在每年較為敏感的時間窗口6月、11月兩次組織開展全區在建工程勞務用工專項檢查,結合平時的各項檢查,重點核查近年來有工資拖欠記錄的企業,平時有舉報投訴的企業,工程款支付缺口較大、有拖欠工資可能的企業。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企業立即糾正,並依據相關規定做進一步處理,同時跟蹤督查,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進一步規范勞務用工市場。
3.3 多管齊下,嚴厲打擊
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上海市勞動保障局、市建設交通委關於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文件規定,對於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可以處以警告、罰款。限制其市場准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對其資質條件進行核查等相應處罰措施。2012年春節期間,我區即對拖欠民工工資、管理混亂造成民工集訪鬧訪的4家責任企業、責任人作了嚴肅處置,起到了較為有效的懲戒作用。
對於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包工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條規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一經發現,即可直接將材料上報司法機關或舉報,追究其刑事責任,並通過此手段追索農民工工資。有效地遏制了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
3.4 實施四項基本措施,強力監督建築業人工工資支付
3.4.1設立綠色通道,加強監管
在企業顯著位置設立「綠色意見箱」,由每個分中心的3名專職建築協管員定期開啟,且需2人在場同時開啟,並在信箱上明確標明建築業企業管理辦公室的信訪電話及郵箱地址。
3.4.2強化法律效力,確保維權到位
根據法律關於欠薪糾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責任的規定,若有農民工上訪投訴「欠薪」,若企業提不出發放工資證據即可認定為欠薪,並依據法律與規定處置,可較好地解決農民工討薪「舉證難」的問題。與此同時對沒有實際證據證明欠薪的農民工進行法律與維權教育,提醒和指導其索要相關證據,如「白條」,以提高維權意識及自我保護能力。
3.4.3欠薪企業需繳納保證金,切實予以制約
嚴格實行《上海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辦法》(滬建建管[2006]第052號)的規定,要求出現違規用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繳納「工資保證金」,以為企業能夠及時支付工資的保證,即一旦發生欠薪行為則以保證金支付,支付欠薪後的保證金缺口,建築企業必須及時補足。以此提高對農民工的救助能力。
3.4.4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規范市場行為
建築工程合同備案後,不定期進行排查,對於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堅決嚴厲處罰,從源頭上遏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也同時梳理了承發包關系,讓復雜的承發包關系有了頭緒,便於管理。
結論
隨著建築行業不斷發展,行業總體呈現高速發展的特點,對於用工在建築行業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但用工工資糾紛一直是困擾當今社會重要難題之一,為了更好地協調與解決用工與建築單位的關系,文章主要從不同的方面,提出了不同的建議,以對當前建築行業用工糾紛的解決提供一定參考價值。
B. 建築工地是如何管理工人的
項目部任何目標的實現都必須以人為本,建設一流的項目團隊。
⑴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特點、工期的長短、企業對該工程的期望目標,成立項目組織機構。項目經理作為項目整個實施過程的管理核心,一定要懂技術、善管理、敢創新、精算帳、會經營。其他各生產組、材料機械組、技術質量組、安裝組、財務勞資組、經營預算組、行政後勤組的人員從年齡、知識結構、施工經驗、數量上配備合理。首先實現項目管理人力資源的優化。
⑵團隊要進行全面的管理策劃,確定工程所要實現的進度目標、質量目標、文明工地創建目標、安全管理目標、成本控制目標。 建立和健全項目部各項管理制度,運行《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根據管理體系對所確定的目標進行量化分解到每一個小組、明確每一個人的職責和安全生產責任制。讓每一個員工都知道該干什麼、怎樣干、干到什麼程度。整個項目施工團隊做到目標明確、思想統一、步調一致。
⑶收入分配要進行績效考核,要制訂激勵約束措施,充分調動每一個人的積極性。首先由項目經理牽頭,根據每一員工的工作目標量化分解,每一個月都要進行一次考核,考核其工作完成情況、各小組配合情況、為項目管理、項目創新建言獻策情況、為成本降低所做的貢獻情況、建設單位和監理公司的反映情況,制定每一各人的績效獎金,真正實現按勞分配。其次是項目部要制訂分階段、分目標的激勵約束措施,如工程按期竣工、實現文明工地目標、結構示範工程目標、新技術應用示範工程目標、公司流動紅旗獲得目標、優秀QC成果發表目標、陝西省優質工程「長安杯」目標、國家優質工程「魯班獎」目標、成本降低率目標等等,分別確定每一個員工實現目標的獎勵措施。極大地調動每一個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⑷建設學習型團隊。
項目部要求全體管理人員不斷加強專業知識和管理知識學習,在實踐中學習,在學習中實踐。在熟悉圖紙、勘察設計文件、施工合同、招投標文件的基礎上,要學習國家強制性條文、施工驗收規范、推廣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企業《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三合一管理體系文件,不斷提高全體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好的為工程服務。要結合項目部不同階段的實際情況,按計劃的開展集中學習。同時,要組織項目部的員工參觀正在施工的同類工程和獲獎工程,吸取經驗,取長補短,使所建工程真正做到低價運行,一次成優。鼓勵項目部的職工參加各種如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考試,達到干一項工程育一批人才的目的。只有勤奮學習,善於總結,善於創新,才能不斷提高團隊的整體水平,在項目部形成比學趕邦的良好氛圍。
⑸營造和諧的項目團隊。
通過文明工地建設,給職工創建一個整齊有序的施工環境,窗明機凈的辦公環境,安靜漂亮的生活環境,使大家在工地感受到家的溫暖。員工之間要互幫互助,誰有困難大加都伸出援助之手。經常組織大家進行一些優異的體育活動比賽和短距離的旅遊、歌詠比賽、集體宴會等,使員工能在緊張之餘適當的得到放鬆,加強溝通,增進友誼。對個別不能完成任務、不思進取的員工要發揮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線作用,積極去引導、鼓勵、凝聚。對那些善於搬弄是非、拉邦結派、推委扯皮的員工要毫不留情的從團隊中驅逐出去。營造和諧的團隊氛圍,使項目部全體職工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使每一個員工都感到集體的榮譽感和歸屬感。
C. 建築工程項目部單方面突然停工要求工人撤場返鄉,賠償金如何處理求專業人士解答!
說現實點要求項目部對你們作出一定的補償,1.誤工費。2.生活費。3.由此而耽擱的經濟損失費。4.車旅費。如果不賠償很簡單直接找到他們老闆一直跟著他煩死他
D. 建設施工中 小工頭僱傭的人員受傷 如何賠償
這里涉及到承攬關系與僱傭關系兩個法律關系,繼而得出的賠償責任也專是不同的。承攬關屬系發生的安全事故由承攬方(即承包人)承擔,定作人(即發包人)無需承擔責任。而僱傭關系的安全事故則由僱主(即發包人)承擔責任。一般的家裝被認定為承攬合同,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為承攬關系。但有種例外:如果在裝修施工中對方只是包清工,不包工包料,只是為你提供簡單的勞務,那麼會被認為僱傭關系,如果是你直接找的人,出現安全事故的,應由你承擔責任,如果包工頭找的人,由於包工頭沒有資質,則你跟包工頭承擔連帶責任。裝修公司具備裝修的資質,你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裝修公司不具備資質,你與裝修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由施工方承擔。
E. 建築工程工人違規操作致工傷,有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如果有工傷保險,用人單位賠償不了多少錢,提前支取醫葯費就行了,到出院之後可以做個工傷鑒定,這個都是保險公司賠償,用人單位賠償不了多少錢。
F. 房屋建築工地施工管理人員討薪該怎麼辦
房屋建築施工管理人員可以找項目部經理討薪,如果見不到人可以通過以下法律程序:內
1、 建議向容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這種違法行為;
2、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3、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G. 施工單位人員毆打建設單位人員應如何處理
建議及時報警,進行法醫鑒定。經鑒定達到輕傷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內涉嫌故意傷害容罪。屬於輕微傷的按治安案件處罰。
單位內部可進行相應處分。
相關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H. 甲方把建築工程承包給乙方,乙方在施工工程中,乙方的工人發生安全事故,這個責任由誰來承擔
請參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8)建築工程工人糾紛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中新網武漢9月13日電(記者 張芹)9月13日下午13時許,武漢市東湖風景區「東湖景園」還建樓C區7-1號樓建築工地上的一台施工升降機在升至100米處時發生墜落,造成梯籠內的作業人員隨籠高墜。截止下午16時55分,已發現19人死亡。目前,事故現場搶險工作正在進行中。
接報後,湖北省和武漢市高度重視,省委書記李鴻忠、省長王國生迅速趕到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正在中央黨校學習的省委常委、市委書記阮成發第一時間對事故應急救援、善後處理和舉一反三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事故現場會上,省、市領導對事故救援、善後、調查和整改等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
一是全力救援,迅速清理現場和清點人數,全面做好傷員救治、事故善後和穩定工作;
二是成立事故調查組,認真開展事故調查,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三是全市在建工地立即停工,進行拉網式安全檢查,確保工程施工安全;
四是全市舉一反三,召開安全會議,通報事故情況,部署事故防範和隱患排查工作。
I. 公司拖欠工程款,我讓工人起訴的話我應該負什麼責任
拖欠工程款屬於民事糾紛,工人沒有權利起訴工程款,作為包工頭可以依版法提起訴訟要求判決權付款。
作為包工頭雇傭工人來提供勞務,與單位之間尚未形成勞動合同關系和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無權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
公司拖欠工程款,作為實際施工人可以根據分包合同進行起訴,雖然違法分包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還是可以依照合同約定價款要求支付工程款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