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搬遷協議
❶ 工廠區內搬遷
工廠搬遷搬出多少勞抄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關鍵看公司搬遷是否因為導致勞動合同訂立時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對此,各地有不同的規定,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的,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蘇州市規定「用人單位在蘇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搬遷的(姑蘇區、新區、吳中區、相城區、園區),原則上單位不需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建議咨詢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看當地是如何規定的。
❷ 工廠搬遷,員工有補償嗎
1、單位搬遷異地,要看遷址本身給勞動合同履行帶來的影響。如果搬遷使勞動合同從正常角度看無法履行,就屬於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可以拒絕繼續履行並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此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公司地址的變更屬於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單位需要徵得個人同意才可以,否則單位屬於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需要給你賠償。
2、如雖有搬遷行為,但綜合各種因素,勞動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搬遷不屬於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一般需要按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協商不成的自行離職,則很難給予賠償。
(2)工廠搬遷協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並、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
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❸ 工廠搬遷補償標准
如果這個是兩家不同名字和不同法人的公司,現在其中一家要拆遷合並的話,如果員工不同意另一間工廠的,用人單位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按《勞動合同法》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❹ 簽下工廠搬遷協議後.廠方要在多久內給員工賠償
單位協商解僱,補償金在離職交接時應該結算清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內當在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❺ 關於工廠搬遷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回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答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❻ 工廠搬遷 簽了三年合同 本人做了兩年零一個月,按照2020年的最新勞動法應該怎麼賠償謝謝各位律師回答
沒有什麼2020最新勞動法。對於單位辭退職工,每工作滿一年補發一個月經濟補償金,不足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發放。補償你相當於2個半月工資的補償金。
❼ 簽了工廠搬遷協議、工廠改名了、以前的工齡還在嗎
因為只是改名和搬遷不牽扯到。公司改工商注冊。。是以前的勞動合同還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