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照有侵權
① 幾次三番讓別人拍照片算侵權嗎
你故意的就不算了,不故意不出大事法律上違法,實際中也沒轍
② 這樣屬於侵權嗎我在照相館照相留的地址和電話,照相館隨便透露給別人,這樣屬於侵權嗎
屬於來,是侵犯隱私權
法律規定:公源民有權對個人信息保密,並有權禁止他人非法搜集,傳播和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
(隱私權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權利,照相館未經你允許隨便將你的私人信息透露給你前夫,是典型的侵權行為)
你可以選擇訴訟
③ 在未經本人允許的情況下,給他人拍照,算不算侵權!
這種行為不屬於侵權,但如果你持對方的照片進行營利的,那就構成侵權了
④ 我在大街上拍照算侵權嗎
不知道你的小區怎麼規定的
我們小區草坪里插個牌子寫的很清楚,"非小區業主禁止拍照"
我個人覺得這不算什麼
你想上傳就上傳好了
1.你不是以商業為目的
2.你不是盯著某個人拍的
上傳了又剛好給他看到了,又剛好他不同意才能談的上違法
違法又不等於犯罪
最多讓你刪了消除影響而已
多大事呢? 想上傳就上傳吧
⑤ 商店不讓拍照侵權嗎
從法理學的角度來講,大型商業場合或者商店是不屬於公共場合的,它只是一個對公眾開放的私人場所,商場的擁有者有權利規定進入商場後的行為規則,但同時也有義務保證在商場內的人身安全受到保護,這就是所謂的權利和義務,所以不存在是否合法的問題,就像進某些西餐廳不允許在本餐廳進食本餐廳所提供以外的食物,這都不是什麼所謂的不公正條款,更不存在將其合法化。
您的困惑主要是在公開場合拍照,在公開場合的行為進行拍照,是不存在侵犯隱私權問題的。公開場合即公共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空間,如公共交通工具、城市街道、廣場、公園、車站、商店、碼頭、機場等,這些場合向任何不特定的人開放,在這類場合,除了法律禁止拍照的以外,任何人都可以將其所看到和所聽到的都記錄下來,而不需徵得當事人同意,即在這種場合下任何人對其聲音、形象都不享有隱私權,他無權根據隱私權反對他人的拍照、攝影和錄音。
當然在私人場所就不同了,必須徵得當事人同意,否則即為侵權行為。在當前新聞實踐中人們習慣把記者的暗訪說成「偷拍偷錄」,其實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在公共場合將所看到的或所聽到的記錄下來,不存在「偷」的行為,只有在私人場所才存在「偷拍偷錄」的侵權行為,當然如果當事人同意,也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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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商場里禁止拍照的規定是否有法律依據?
你好 法律上沒有規定這么細 但是基於保護店主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應該是允許的。 這個禁止拍照,我覺得是合理的。
1瀏覽408
為什麼不能在商場里拍照?
商場是對公眾開放的私人場所,其禁止拍照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一些競爭對手到商場以簡潔的方式記錄自己的商品種類、售價、經營格局等,防範惡性競爭給自己帶來的不利。這種做法沒有相關法律依據,但顧客應當給與理解,競爭對手應當自律。
7瀏覽1242 2018-04-10
法律有規定在超市拍照片違法嗎
如其未向消費者作出告知,則消費者行為不構成對超市的侵權。作為超市,其陳列、擺設、價格等均系公示內容,不存在所謂商業秘密而言;其次,作為非自然人主體,超市
⑥ 未經允許對他人進行拍照違法嗎
對方侵犯了您的肖像權和隱私權。可以起訴要求道歉、賠償。
(6)拍照有侵權擴展閱讀:版
根據民法通則100條「未經本權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犯肖像權有兩個前提,一是未經本人允許,二是為營利為目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因此可以判定,對方侵犯你的肖像權和隱私權。作為公民權利,你可以要求其刪除所拍攝到的照片。如果,你在公共場合發現有人使用的照片或者圖片中確實有你的話。那麼,你可以報警、控告他侵權。要求消除影響並賠償你的損失。
⑦ 對銀行人員拍照是否侵權
銀行有明確規定,不允許對著銀行內部拍攝,一般大門上會有標志提醒你。
⑧ 拍照,照上的人物算是侵權嗎
不做商業用途和其他詆毀損害他人形象的話,不算侵權.
⑨ 給路人拍照算是侵犯他人肖像權嗎
情形有許多中,在以下情況給路人拍照算作侵犯肖像權:
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
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
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
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於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擅自製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三、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拓展資料:
權利含義
肖像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採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是自然人對於肖像的製作權和標表使用權。
法律上的肖像為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徵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轉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質利益。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是基於肖像上多方面體現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肖像權規定,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
警方有權保留使用權。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可依法進行起訴,申請司法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肖像權特點
1.肖像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擁有肖像及其肖像權利。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由於不存在客觀的、能夠獨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權。(法人的「企業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關法人的經營、規模、管理、效益、資信以及產品質量等綜合狀況及社會評價。)
2.肖像權也具備一種財產利益,這種財產利益是通過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產生的,它允許肖像權人在一定的范圍內有限度地轉讓肖像權,允許他人製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並從中獲得應有的使用價值。
3.肖像權還是一種標識性人格權,具有基層性。基本作用在於以外貌形象標識人格,藉以辯識每一個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權是通過文字元號標識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