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勞動合同法培訓
❶ 新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培訓費的問題
這個問題挺好的來,我講講我的看源法。
1、首先訓練費用是否可以視為培訓費,是需要確定的一個問題。籃球隊員參加訓練甚至比賽,應該可以視為他的工作內容。因此,我認為,什麼屬於培訓,就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如果你想把訓練費用作為培訓費用,那麼必須明確有關項目和費用的計算方式。
2、雖然球員呆的時間長企業投入越多,可是企業通過比賽等方式理論上應該也獲得了剩餘價值,所以不能只看投入,還要看產出。
❷ 《勞動合同法》二十三條中的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哪些
"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根據上面條文表述,企業是否可以因所提供的培訓跟員工簽訂服務協議,該培訓首先得明確二件事:一、該培訓為上崗培訓還是專業技術培訓;二、有否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實際發生)
根據你的描述,個人認為這個應屬上崗培訓而非專業技術培訓、1、你被安排參與這個培訓時並未入職,2、只有培訓合格且取得合格證後才具備入職條件;這都是典型上崗培訓的特徵,所以我個人同意你的看法,用這個培訓跟你簽服務協議是不對的。
個人建議:如果你很想得到這份工作的話得知道路,首先勞動合同是這樣的、與法規不符的無效部份從簽訂始就無效,其次 條文還有一部是這樣的 「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既然是總部提供的培訓、據我所知,這類培訓除了路費自理外,總部基本上是不收費或只象徵性的收一點點伙食什麼的,你可以要求將針對你個人培訓的收費和報銷單據存檔,這樣你做了一年半年的不想幹了話,就算你想省麻煩不打官司,學校也收不著你多少錢的
❸ 勞動合同法關於培訓的規定
第一條的概念很模糊,不知道是否您的表述問題還是公司在玩什麼花樣,您必須明確所謂不帶薪是否意味著不簽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勞動合同,則不存在薪水問題,但是簽了勞動合同,薪水就必須給你。
如果簽了勞動合同,則第二第三條就成立了,但是培訓費的3000元要計算合理;
如果沒有簽勞動合同,則你不受公司的任何約束。
❹ 新勞動合同法培訓班,那家的好要針對企業HR的。
LZ毛病真多噢。
那隻有這個適合你的了,現在小班授課的負責任的培訓公司不多了。搜了半天只有這個還是小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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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時間:2007年8月17-18日
地點:大連
價格:1800元〔包括教材,資料,證書,午餐,茶點,發票〕
主辦單位:創聯咨詢大連有限公司
報名垂詢:0411-83899012 88908172
講師簡介:
蘇建偉老師,法學碩士,勞動合同法專家。CCTV12套法律頻道,東方衛士特邀專家。畢業於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系。繫世界500強企業上海某集團總公司企業法律顧問(國家級資質);高級經濟師。
蘇老師長期在企業從事行政及法律事務領導工作,積累了大量的企業經濟法律實務經驗。曾服務於上海通用汽車有限公司等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法律顧問、法務培訓師。
曾經為上海貝爾阿爾卡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眾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德國萊尼(中國)電子有限公司、得爾福汽車零部件中國工廠、艾默生管道製造(上海)有限公司、海爾集團、中美延鋒偉世通汽車飾件有限公司、華東理工大學(國際貨運專業)、上海電視大學(工商管理專業)、上海人事局等100多家中外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實務培訓或編寫相關教材。
蘇老師是該集團唯一的專職法律培訓師。開設了《企業勞動合同的管理及糾紛處理》、《企業合同的風險防範》、《會計法規與現行稅法差異及其協調》、《企業經理人經濟法律講座》、《汽車營銷法律實務》、《工廠安全管理實務操作》等經典培訓課程,受到企事業單位的普遍好評。
蘇老師在富有激情的授課同時,不乏詼諧幽默,把難懂的法學原理及條文通過一個個活生生的企業法律案例,演繹出一堂堂通俗易懂、實用易操作的法務培訓課。
剩下的你自己和他們聯系找吧 我也報名了 呵呵
❺ 新勞動合同法專項培訓費用的詳解
企業要求你們簽訂「補充協議」,實際上是要求變更原勞動合同內容,即合同專期限。屬關於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從法律角度講,企業想要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必須和勞動者協商並達成一致,也就是說,你有權決定自己是否與企業簽訂補充協議。如果你不同意,勞動合同內容就無法變更。如果企業認為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可以提出解除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但是從情理上講,企業的要求是合理的。企業沒有投產,為你支付培訓費用和工資,培訓期滿你還沒有為企業服務,合同已經到期終止,對企業來講顯然是不公平的。當然企業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企業可以與你們協商,求得你們的理解,從而達到變更勞動合同的目的。而無權通過其他強迫或威脅的形式來達到變更勞動合同的目的。
當然目前企業還沒有觸犯勞動法律,企業雖然有強迫的意思,但是畢竟沒有造成後果,你們原來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如果企業因為你沒有簽訂「補充協議」而採取了「措施」,那時才違法。如果將來企業採取了違法手段強迫變更勞動合同,你可以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處理。
❻ 新勞動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
沒有具體范疇,包含崗前培訓,專項培訓兩方面。
一、勞動合同法對培訓費的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
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要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就可以向勞動者要回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培訓費用。
(6)最新勞動合同法培訓擴展閱讀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培訓費用,首先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法定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培訓前簽訂了培訓協議
2、培訓協議中,依法明確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其次,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在培訓期內,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有關服務期約定,在培訓結束後,不進入或中斷履行服務期,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3、勞動者在服務期內,因嚴重違紀或其他有損用人單位利益的違法行為,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❼ 新勞動法培訓方案
一、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勞動者被迫辭職和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0、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8、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0、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准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註:若勞動者收入沒有高於本條規定的三倍,則補償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間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勞動者按照約定與用人單位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的培訓費用包括什麼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中經常約定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培訓,勞動者一旦離開單位就要賠償單位的培訓費用。但是雙方對於培訓費用的是否發生、費用范圍經常發生爭議。
新出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理對單位的培訓費用做了明確的界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除此之外的費用不能作為單位對員工的培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