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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民事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1-04 12:41:28

⑴ 關於幼兒園孩子之間發生的民事糾紛怎麼解決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孩子們為了爭一件玩具而弄得面紅耳赤,甚至是滿臉淚水這樣的情況,家長見了,有大聲訓斥的,有出面調停的。歸根到底,原因只有一個,在家長眼裡,爭吵歷來是不被認可的、影響友好關系的事情。但事實上,幼兒之間出現糾紛是自然的現象,並非都是壞事,往往有利於他們交往能力發展和心智的健康成長,有著成人施教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首先,我認為孩子間產生糾紛,是孩子體驗寬容、謙讓的好時機。現在的孩子都是獨生子女,在家中,玩具都是他一個人玩,大人也會讓著他,沒有人會去爭搶。到了幼兒園,同樣環境中長大的孩子走到一起,出現磕磕碰碰是難免的事情,同伴間對事件的不同意見,不同看法,可以使孩子懂得和同伴友好相處,學會互相謙讓。
其次,孩子間的糾紛是學習處理人際關系的重要課程。理論上講,孩子之間的糾紛是他們在最初的人際交往中產生矛盾的表現。在應對糾紛中,他們逐步學會觀察和思考,有了學習與他人交往的機會,逐步掌握人際交往的本領。作為家長應給予孩子處理糾紛的機會,當幼兒處理得當時,應給予肯定、鼓勵。但又不能聽之任之,應適時加以引導。當孩子處理不當時,應抓住機會,幫助孩子分辨是非。久而久之,孩子們就學會了如何與別人相處,學會了怎樣協調與別人的關系。這種技能的掌握,對孩子們而言將終身受益。
除此之外,孩子間的糾紛,還有利於培養孩子解決問題的能力。當孩子之間出現糾紛時,大部分情況下,我們應持冷靜觀察的態度,而給孩子一個獨立解決問題的機會;當出現處理困難時,家長也不一定要馬上出面,可以提幾點建議供孩子選擇,讓孩子懂得,自己的問題還是要自己解決。這樣,不僅增強了孩子的自理能力,還培養了他們的自信心。
一個正在向獨立、自我完善方向發展的孩子不可能事事都與別人保持一致,差異是正常的,也是合理的。我想作為家長,對待孩子間的糾紛,不必大驚小怪,而應冷靜對待、正確引導,這樣才對幼兒的健康發展有所幫助。
教師案例:鏡頭一游戲活動:趕小豬
老師:「她推我。」老師:「他也推了我。」兩個情緒激動的孩子,跑到我面前相互指責著對方的不是。經過了解得知:原來是在游戲時,排在後面的萌萌插隊到淘淘前面,於是淘淘就推了萌萌一下,萌萌也回推了淘淘一下。
鏡頭二
案例分析
一、環境因素:
現在的孩子大都是獨生子女,集萬千寵愛於一身。由於成人的溺愛、嬌慣,養成了孩子任性、粗暴、行為無約束。生活上的優越環境和過分地照顧,使幼兒產生了「自我中心」的毛病。
二、年齡因素:
每個年齡段的孩子都有不同的年齡特徵和認知水平,年幼的孩子由於對生活經驗的缺乏。使他們在道德認識和行為意識上背道而馳,易於與他人發生糾紛。
三、個體差異因素:
由於社會和教育條件不同,以及遺傳因素而使幼兒心理發展的情況也有各種差別。在不同環境中,孕育出不同的性格。
綜上述原因,我認為對幼兒在相互交往過程中產生糾紛時,教育者應明辨是非,處理公平;方法靈活,使人信服。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有利於孩子個性的健康發展。
反思:
對幼兒不正確行為要認真了解,分析發生的原因、動機和後果,具體地向幼兒解釋、說明,指出錯誤的行為及後果,幫助幼兒分清是非,抑制或制止其錯誤行為。不能簡單粗暴的解決了事。孩子發生糾紛固然上破壞了教學秩序給老師增添了負擔,但孩子間的矛盾和沖突也是他們在集體中學習交往,待人接物的一種方式。
(一)、分析
幼兒之間的糾紛是困擾父母和教師的一個主要問題。成人都希望幼兒之間能友好相處,能夠避免矛盾和沖突,因此往往更加關注幼兒之間因游戲、玩耍而產生的爭執和不愉快。父母和教師會認為幼兒太小,不會解決糾紛,同時又怕幼兒吃虧,形成什麼心理陰影。所以常常想利用成人的權威和優勢,採取及時制止和干預的方式。事實上矛盾和沖突不僅有助於認知的發展,而且有有助於提高個體和他人合作的能力。過多的干涉反而會阻礙幼兒社會認知的發展。所以我們應該給孩子一個機會,讓他們充分體驗成功或失敗。
(二)、策略
1、給幼兒創造一個寬松的環境,讓幼兒身心放鬆,促進幼兒之間融合關系的發展,避免緊張關系的發生。
2、有意識地教給幼兒一些人際交往的技能、技巧。加強幼兒的常規訓練,使幼兒避免一些糾紛。並嘗試自己解決。
3、有意識地設計一些發生糾紛的教育活動,讓幼兒觀看並進行討論,讓幼兒在情景設計中嘗試解決糾紛,教師進行隨機教育,引導幼兒自我反思、自我判斷,促進幼兒道德水平的提高。
4、事實上幼兒的矛盾來的快去的也快,這也是此階段幼兒「自我調節機制」發展的一個特點。幼兒之間的糾紛現象是幼兒在成長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正常的人際交往形式。對幼兒來講,他們正是通過交往中的「糾紛」來明辨是非、調整自己,尋找與同伴交往的適宜方法,並逐步學會如何與同伴友好相處與合作,學會一些社會的道德規范和做人的准則。為此,教師要敢於放手並鼓勵幼兒自己想辦法解決問題的能力和責任感。
(三)、家園配合、共同努力
家庭是幼兒園重要的合作夥伴,應本著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則,爭取家長的理解、支持和主動參與,並積極支持、幫助家長提高教育能力。但是大多數家長認為孩子太小,不會解決糾紛,同時又怕幼兒吃虧,形成什麼心理陰影,所以常常會利用成人的權威和優勢,採取及時的制止和干預,更甚者會要求孩子受到欺負了,就要「報復」回來。

⑵ 因為環境導致的糾紛經該走哪些程序

環境糾紛,是指環境保護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就其環境權利和義務而產生的爭議。環境糾紛按糾紛的法律性質不同,可分為環境行政糾紛和環境民事糾紛。
(一)環境行政糾紛處理程序
環境行政糾紛,可以通過環境行政復議和環境行政訴訟解決。
對於環境行政訴訟時效,環境保護法作了不同於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訴訟時效為15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時效為15天。
(二)環境民事糾紛處理程序
1.環境行政調解處理。是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對環境污染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進行調解處理的程序。環境行政調解處理既不是必經程序,也不是最終程序。環境民事糾紛當事人對行政調解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過行政調解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環境行政調解處理決定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對調解處理決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而應提起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的環境民事訴訟。
2.環境民事訴訟。環境民事訴訟與其他民事訴訟相比有以下幾點特殊之處:
(1)環境民事訴訟時效為3年。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由於從環境侵害行為到由它產生的危害後果之間,污染物有一個遷移、轉化和作用的過程,即危害後果的發生和暴露相對於污染行為有時間上的滯後性,因此,只有規定較長的訴訟時效,才能有效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環境民事訴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一般的民事訴訟,由原告負舉證責任,但在環境民事訴訟中主要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可見,在環境民事訴訟中,原告只需提供被告侵權的基本事實,而被告則負主要的舉證責任。之所以在環境民事訴訟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是因為要求原告證明被告從事排污行為、排污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十分困難,如果實行原告舉證無異於剝奪受害者的勝訴權。
(3)因果關系推定。在一般民事訴訟中,要求原告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嚴密的因果關系。由於環境侵害的行為並不是直接作用於受害人,而是以環境為媒介;環境侵害是通過污染物在環境中遷移、轉化來進行,有復雜的作用機理,加之很多污染後果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如果在環境民事訴訟中沿用嚴密的因果關系論,將使受害人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救濟。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適用因果關系推定理論,即被告不能證明自己與環境污染危害無關(如行為人排放的污染物不可能產生受害人遭受的污染),就推定因果關系存在。

⑶ 什麼是環境民事糾紛主要通過什麼途徑來解決

環境民事糾紛是指發生在平等環境主體之間的關於環境的保護、利用、開發、污染、破壞以及環境權利的行使、環境義務的承擔等問題的爭議。
環境民事糾紛的主要解決途徑如下。
(1)糾紛雙方自動和解。即在雙方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弄清糾紛涉及的事實,確定解決途徑,然後雙方簽訂協議,化解糾紛。需要強調的是自行和解時雙方達成的協議必須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方能生效,且需經過公證機關公正以確保協議雙方都能按協議內容執行。自動和解可以在行政訴訟前進行,以省去訴訟的麻煩,也可以在訴訟中或調解中進行,只要負責處理糾紛的機關審查通過便可更早更有效地解決。這種方式因其簡便易行而被大力提倡。
(2)調解解決。即由糾紛雙方之外的第三方出面,協調糾紛雙方,弄清糾紛事實,協商解決辦法,最終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
(3)行政調解處理。是指有關行政機關在對環境糾紛做出處理決定之前先行進行調解的方式,是當前解決環境糾紛最常用的方式。

(4)仲裁解決。是指由除環境糾紛雙方之外的第三方進行判斷和裁決的方式。這里需要提到的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環境糾紛仲裁的法律和機構,要採用這種方法解決環境糾紛,需要糾紛雙方先行達成採用這種方法解決問題的協議,然後提交我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5)訴訟解決。是指環境糾紛雙方中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解決糾紛的方式。

⑷ 市環保局對環境污染賠償糾紛做出處理決定,一方當事人不服該決定,能否申請行政復議為什麼

當事人對環保機構就環境污染糾紛作出的行政調解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對行政調解要求行政復議或者以環保機構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環境污染事故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全國人大法工委(復字〔1992〕1號)函解釋,環境污染損害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環保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因環境污染損害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所作的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能以作出處理決定的環保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⑸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反訴限制問題和原告自認限制問題,哪個好寫一點,哪個有爭議,有新穎。從哪幾方面入

反訴好寫。自認爭論大。反訴可以從環境法保護何總法益。懲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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