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律師函
收到律師函不需要予以公告,不屬於信息披露的范圍。
Ⅱ 合同糾紛,對方因故違約,從給對方送達律師函後,就一直在友好協商,也基本上快達成一致的情況。這時接到
訴訟中,關鍵看證據,看對方的訴求及所提供的證據情況,以及本方的證據情況,合同的約定內容等因素才能分析。
Ⅲ 在處理合同糾紛中,如何正確運用律師函
律師函在解決合同糾紛中的作用:
1.正式函告,督促履約。
合同糾紛中很大一部分是拖欠貨款或工程款糾紛,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將耗費巨大的時間成本和訴訟成本,並且執行起來也比較麻煩。通過發律師函的方式,闡明主張,分析法律後果,有履約能力的對方當事人在考慮訴訟等各方面成本後往往會選擇繼續履約,支付欠款。
2.澄清事實,創造證據。
對於委託人證據不足的情況,可以通過發律師函的方式,在跟對方往來的過程中通過還原事實創造新證據。
3.進行協商,促成和解。
通過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來人、來電或來函方式進行協商,解決了委託人自己找不到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的問題。
4.通知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九十三條關於合同的協商解除規定、九十四條關於合同的法定解除規定和九十六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5.中斷訴訟時效。
一般的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在債務到期後的2年內,如沒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曾向債務人要求過支付,債權人2年後起訴,對方以時效抗辯的,法院將不支持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支付的主張。通過律師簽發律師函,可以起到中止訴訟時效的作用。
6.其他事項告知。
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
Ⅳ 不是律師可以發律師函嗎,是企業合同糾紛,發的律師函具有法律效益嗎
律師函是律師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製作、專發送的屬專業法律文書。可以通過律師函告知對方您的主張、要求,並告知您方已經採取的措施或者對方不履行可能會造成的後果。但是律師函並沒有法律強制力,對方不履行律師函中的主張也不會被法院執行等情況,如果與對方協商無法解決,還是可以通過訴訟維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