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服務合同
❶ 婚介服務合同違約要求賠償三萬合理嗎
如果是婚介服務,雙方簽訂了合同,現在違約,應按合同約定的賠償。
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按服務額的百分之三十賠償,超過百分之三十的,可以拒絕。
❷ 北京真情在線婚姻介紹服務合同靠譜嗎
個人推薦世紀佳緣和真情在線婚戀網,世紀佳緣是國內首家上市的婚戀網站,專注冊的會員肯定是最多的,屬總有一個是你的菜吧,真情在線婚戀網的線下相親在北京應該算得上做的最好,主要是由老師推薦會員,然後兩人去見面,看自己的選擇吧
❸ 我成為濟南我主良緣婚戒所會員繳費1.8萬元,我想終止服務合同,婚介所不退我費用,如何維權
在服務合同有明確約定終止合同應當退還費用的情況下,婚姻介紹所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建議容消費者向婚姻介紹所所在地的工商局12315熱線投訴,要求婚姻介紹所依據合同約定退款,工商局可以幫助調解。
❹ 經介紹的越南女友逃跑,涉外婚姻介紹服務合同是否有效
1.你的涉外婚姻合法嗎?
2.簽證的合同是否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呢?
涉外婚姻結婚的,有結婚證即使受法律保護,也只是針對於國內的情況吧,越南人跑了,人家不回來,你一點辦法沒有的!
❺ 婚介服務合同上面的徵婚者填錯了,並且沒有合同起止日期和合同簽訂日期,此合同是否生效
您簽訂復的合同屬於《制居間合同》。原則上是有效的。畢竟你簽字了。至於合同沒有簽訂日期的問題也不會影響合同的效力。在說也可以通過筆記鑒定,鑒定出合同簽訂的大概時間。
我不知道你的具體情況,如果沒猜錯的話,是不是你把中介費已經繳納了,現在你不想在委託這個中介公司了是吧。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就很被動了。因為只是「委託人」名字寫錯了,並不能否認你們之間存在《居間合同》關系,你的簽字可以證明,當時就是你在委託中介公司的,想要回中介費就很困難了。 如果你還沒有繳納中介費,那你就基本沒什麼事了。即使中介公司和你打官司,它也贏不了的。因為舉證責任太難了。
❻ 子女不知情,父母代簽婚介服務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以父母名義簽訂的,有效;如果以子女名義簽訂的,原則上也有效,父母構成表專見代理。屬所謂表見代理,是指雖然行為人(父母)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子女)承擔的代理。
一、《合同法》第49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二、《民法總則》第172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❼ 婚介所與客戶簽訂的VIP婚戀交友服務合同,客戶交了錢,請問這屬於經濟合同嗎上面寫的「如有糾紛,雙方
婚介所與客戶復簽訂的VIP婚戀交友制服務合同,屬於合同法中規定 的委託合同。中國現在已經沒有經濟合同法了。
合同中寫的「如有糾紛,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這個管轄協議有。合同中規定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應該理解為,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不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員會以外的部門申請解決糾紛。所以出現糾紛,任何一方不能向其他仲裁或法院起訴的。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六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八條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❽ 婚介服務合同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這個屬於。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同時,這個還受合同法保護。
❾ 法官詳解遇婚介糾紛法律責任如何分擔
通過婚介公司尋找自己合適的伴侶,是現代都市人解決婚姻問題的辦法之一。由於婚介市場的特殊性,如難以衡量服務質量、收費沒有標准、事實取證難等,導致消費者和婚介公司之間的糾紛屢有發生。沒有達到預期目的可以要求婚介公司退款嗎?怎樣認定婚介公司違約或欺詐?婚介公司「不退任何服務費」的規定有理嗎?近日,記者就婚介糾紛中的法律問題,采訪了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的法官。
主張婚介公司欺詐難獲支持
●難點 「中國最權威的婚介機構」,「××婦聯直屬單位」,「成功率名列京城榜首的資深婚介專家」……目前,不少婚介公司在廣告中打出令人眼花繚亂的稱號,吸引一些消費者花高價成為其會員,希望通過婚介公司的幫助找到如意伴侶,不料卻因對婚介公司提供的人選不滿意而引發退費糾紛。記者了解到,在婚介糾紛中,消費者以婚介公司欺詐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和加倍返還服務費的案件不在少數,但是卻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分析 「在審判實踐中,此類糾紛被認定為欺詐的較少。一般來說,婚介公司在收取服務費之後,往往會向消費者提供雙方約定好的人選,但不可能保證每次提供的人選,雙方都能滿意。所以最後是否成功,婚介公司是不用負責的。」東城區法院民二庭法官閆慧說,「如果消費者主張婚介公司在提供婚介服務時存在欺詐行為,就應舉證證明有欺詐的事實存在。但消費者往往難以證明婚介公司提供的人選,是婚介公司的『婚托』或者是騙子。」
閆慧表示,就目前的司法實踐看,雖然婚介公司不構成欺詐,但根據合同自願、公平原則,如果消費者要求解除婚介服務合同,即使婚介公司不情願,法院一般會依法判決雙方解除合同,並判令婚介公司根據其已經提供的服務情況扣除相應費用後,退還消費者服務費。
承諾未兌現婚介公司要擔責
●難點 在婚介糾紛案件中,沒有達到約定好的預期目標或婚介公司的承諾沒有兌現,婚介公司是否應全額退還服務費,也是消費者和婚介公司爭議的焦點。
●分析 針對此問題,閆慧認為,消費者和婚介公司進行了約定,婚介公司收取了服務費,雙方就形成了有效的合同關系,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婚介服務合同具有居間合同及委託合同的性質,可參照適用法律對居間合同及委託合同的規定。
委託合同是基於人身信任關系的合同。根據法律對委託合同的規定,委託人或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另外,依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有關居間合同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雙方約定事項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付的必要費用。「如果婚介公司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從事居間活動支付了必要費用,就要把服務費全額退還給消費者。」閆慧說。
不支持「不退任何服務費」
●難點 目前,婚介公司大多會與消費者簽訂「成功滿意」式的婚介合同,並約定服務開始後不退還任何服務費,這往往在事後引發糾紛。
去年2月,北京市的殷女士在媒體上看到某婚介公司提供婚介服務的信息,稱成功率100%。她便繳納1.3萬元服務費,與該婚介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由該婚介公司為殷女士介紹所需要條件的對象,直到殷女士滿意成功為止。協議中還約定,殷女士自願付給該婚介公司婚姻介紹服務費,接受服務後,殷女士不得退費。
今年4月,殷女士將該婚介公司訴至東城區法院,稱對方介紹的男士不符合自己要求的條件,無法保障服務質量,要求對方全額退還服務費,並賠償精神撫慰金500元。今年6月,東城區法院一審判令該婚介公司返還殷女士5000元服務費。殷女士不服,已提起上訴。
●分析 東城區法院民二庭法官王軼楠表示,目前大多數婚介服務合同沒有約定婚介服務的期限,普遍約定「婚介服務直到介紹成功為止」,而婚姻介紹是否成功並非由婚介公司決定,該行為存在不妥之處。在審判實踐中,消費者主張解除婚介服務合同時,應當予以准許,而婚介服務機構已經履行了婚介服務義務的,有權向消費者收取相應的費用。在扣除這部分費用後,剩餘的服務費返還給徵婚者,具體的數額由法院確定。
王軼楠強調,目前的婚介合同多由婚介公司自己擬定,屬於格式合同,根據公平原則和婚介機構履行義務的情況,法院對在婚介合同中約定不退任何服務費一般不予支持。
合同約定不明難以認定違約
●難點 據了解,消費者與婚介公司簽訂服務合同時,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清楚或者只是口頭約定,往往會造成日後雙方的糾紛。
2004年7月,北京市消費者姜先生通過媒體上刊登的廣告,找到一家婚介公司辦理了會員入會登記,並繳納了會員費900元。婚介公司隨後給姜先生介紹了10多個人選,都沒有達到姜先生的擇偶標准。後來,姜先生以婚介公司沒能給他提供婚介服務為由起訴到東城區法院,要求婚介公司賠償經濟損失900元。2005年4月,東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姜先生的訴訟請求。該判決隨後生效。
●分析 王軼楠告訴記者,此類案件一般是消費者起訴婚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並索賠,而消費者的理由大多是「對介紹的對象不滿意」、「沒有介紹符合自己條件的對象」等,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審判實踐中,婚介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了推薦人員服務,就視為履行了雙方的約定。在雙方的合同中,如果沒有對擇偶條件等服務內容進行約定,就不能認定婚介公司違約。」王軼楠說,婚介公司的義務只是推薦,至於能否成功還在雙方當事人。合同中如果沒有具體約定所期望的人選標準是什麼,消費者不滿意要求全額退款時往往證據不足。王軼楠建議,如果消費者和婚介公司之間對服務內容有額外的約定,比如擇偶條件、接受婚介服務的時間、介紹次數等,應該在合同中明確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