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合同案例
A. 舉個案例說明哪些旅遊者不能簽訂旅遊合同
兒童(18歲以下未成年人報名簽合同,需在監護人的監督下簽訂合作),不能單獨與未成專年人簽訂旅遊合同。 要寫屬清參團人數、客人身體狀況(由客人自述並簽字),或寫「身體均健康,無繼往病史」,由客人親筆簽名。為了防範旅遊風險,老年人參團時,最好要求客人提供醫院體檢證明。
B. 遊客有權要求旅遊公司把行程安排寫進合同的案例
合同一般都是附帶行程的啊,如果合同上沒有規定行程的話那合同有什麼意義?
C. 導游沒有按旅遊合同上的規定安排遊客入住相應的酒店案例
參加海南遊,遭遇多收300元的「潛規則」;難得一次港澳游,卻被導游忽悠去買假冒金首飾;旅遊過程中,導游擅自更改行程……在剛剛過去的2009年,侵犯旅客權益的事情屢屢發生。12日,武漢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發布旅遊維權十大消費案例,涉及收費、門票、房費、導游服務等多個方面,很多不規范行為讓人防不勝防。
案例一:額外收費
去年9月,某位老年遊客到一家旅行社報名參加海南遊,旅行社除對該遊客收取應繳團款外,還額外加收300元附加費,並稱是行業「潛規則」。
溫馨提醒:該「潛規則」違反了國家旅遊局《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旅遊者如遇到旅行社加收額外費用,可直接拒絕;已經交了額外費用的,一定要旅行社開據發票或收據、或在合同上註明,在保留相關證據後,可直接向省、市旅遊質監管理部門投訴。
案例二:門票優惠
去年8月,一老年遊客通過某旅行社到青島遊玩,當地一景區門票對年滿60歲以上的老年人實行半價優惠政策,但旅行社卻向該老年遊客收取了全價票。
溫馨提醒:現在全國大部分景區(部分景區還在售票窗口前註明)對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只要出示老年證或其他能證明其年齡的有效證件,都可以享受景區相應的門票優惠政策。因此,老年遊客在景區遊玩時,如不清楚相關門票優惠政策,可直接向景區售票人員咨詢,對旅行社按全價收取的門票費用,可要求其退還差價。
案例三:購物上當
去年9月,一遊客參團到港澳地區遊玩,在隨團導游帶領下,購買了一件金首飾,回武漢後,經鑒定為假貨。
溫馨提醒:遊客如在外地購買貴重商品,一定要事先了解商品質量,保留相關購物單據。如該購物點是旅遊行程內安排的或者是導游推薦的,按照旅遊《合同》規定,可要求旅行社辦理退貨,旅行社要先行賠付並再向商家追賠;如果遊客是自行到行程表安排之外的其它地方,購買到有瑕疵或假冒偽劣產品,旅行社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案例四:縮減行程
去年5月,某旅遊團隊遊客反映,在旅遊過程中,導游擅自更改行程,而且還減少在景點的游覽時間,擅自增加購物次數。
溫馨提醒:在旅遊過程中如遇到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遊客的旅遊行程,導游通常會先向旅行社總部請示,同時,還要徵得現場大多數遊客的書面同意,方可決定是否變更旅遊行程。遊客如發現導游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壓縮景區游覽時間,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等違規行為,可收集相關證據向旅遊質監部門進行投訴,待查實後,將對違規旅行社及導游員按照國務院《旅行社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案例五:物品損壞
去年12月,遊客王先生入住某酒店退房時,酒店服務員查房發現齊先生房間內馬桶蓋上有一裂痕,要求客人照價賠償。齊先生堅稱這道裂痕在入住時就已經存在,但卻拿不出證據,酒店認為是客人損壞的要求賠償故引起投訴。
溫馨提醒:客人在入住酒店時,一定要仔細檢查酒店房間內各項設施物品是否完好,如有損壞或有瑕疵,應及時與酒店前台服務員聯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糾紛」。
D. 案例,某日1月旅遊者東南亞人去樓空旅遊合同是否有效
老版本不會當然無效。
至於新舊版本中的條款發生沖突,以新的版本合同條款為准,即老版本的該沖突條款無效,需雙方按照新法適用范圍內若可協商確定,先協商,若協商不成,適用新法。
E. 旅遊合同法案例分析 關於旅遊合同法的案例 還有答案~ 不要網上有的~要新的~
可以去中國裁判文書網自行搜索相關判決,自行分析
F. 急需旅遊合同鑒定旅行案例分析
一:
甲乙兩公司於抄99年底簽訂一份價值10萬元的「生資」買賣合同。雙方約定:違約金一萬元,並由甲公司預付乙公司現金五萬元,其中3/5具有擔保力。合同履行2/5後,乙公司以「轉產」為由,不能繼續供貨,終止了合同關系,造成甲公司實際損失一萬元。為此,雙方曾多次協商解決未果,甲公司訴至法院。
問:1.本案中雙方「預付現金」及其中有關「擔保力」條款的約定是否合法?為什麼?
2.乙公司以「轉產」為由,終止合同關系,是否合法?為什麼?
3.本案應該如何公正審結?
G. 旅遊法 案例分析
屬於旅行社違約,合同約定必須是以大眾或符合常規的語言進行表述,至於旅行社出現筆專誤,那是旅行社屬的責任。
旅行社必須退回客人墊付的三島費用,並退回相應的沒有遊玩富春江的費用(此費用須經旅行社和遊客雙方商定)。
遊客並不可在此基礎上要求重新遊玩一次約定行程,旅行社只對違約部分根據旅遊合同相關規定退回客人費用。
另:旅行社此筆誤屬低級錯誤或有故意混淆概念的嫌疑,並有必要對此給予客人道歉!
H. 案例分析:洪先生等30名旅遊者和某國際旅行社簽訂了北京五日游的旅遊合同。當旅遊團上午8時按時到達機...
該案例較為典型地反映了不可抗力對旅遊合同的影響。所謂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自然現象有地震、泥石流、水災、大霧等,社會現象有戰爭、遊行、罷工以及國家政令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具體到本案例,暴風雪的突然降臨,導致洪先生等旅遊者滯留在機場,並給繼續履行旅遊合同的旅遊者帶來游覽時間的損失,這是客觀事實。由於導致該事件發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旅行社和旅遊者雙方都沒有過錯,因而旅行社和旅遊者都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至於繼續參加旅遊的旅遊者因為游覽時間縮短而提出的賠償要求,基於不可抗力可以免責的原因而無法得到賠償。事實上,繼續行程的旅遊者,在他們同意繼續行程時應當意識到,由於在機場已經滯留了5個小時,必定會產生在北京的游覽時間比原行程縮短的後果。假如說這些旅遊者不能承受這樣的損失,要麼就應當像洪先生等人一樣,解除旅遊合同;要麼在行程開始前,和旅行社就賠償達成一致的協議,否則,事後再向旅行社提出賠償要求,旅遊者的願望無法滿足。當然,作為旅行社的導游,在滯留發生後,應當提前向繼續行程的旅遊者作說明:由於滯留期間浪費了5個多小時,在北京的逗留時間必定會縮短,使旅遊者心中有數,避免旅遊者結束遊程後再和旅行社論理,減少旅行社的麻煩。不論是解除旅遊合同,還是繼續履行旅遊合同,旅行社在整個事件中不僅沒有過錯,而且在某種程度上還是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