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租賃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1-04 17:42:29
A. 倉儲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
1、定義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章的相關規定,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接受儲存保管服務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為倉儲物,倉儲合同屬於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章的相關規定,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
2、特徵不同
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
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合同法》第382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保管人必須是擁有倉儲設備並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人。倉儲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
3、目的不同
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著對價關系,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倉儲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由於倉儲業是一種商業營業活動,因此,倉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保管人提供倉儲服務,存貨人給付報酬和其他費用。這與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為保管合同既可有償、也可無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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