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糾紛處理
1、協商。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版、政策和合同的約定權,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這是最有利於雙方關系維系的處理方法,有利於避免雙方產生更進一步的、不可修復的矛盾。
2、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調解有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的,這與雙方自行和解有著明顯的不同; 第二,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在調解中只是說服勸導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這表明調解和仲裁不同; 第三,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進行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顧法律與政策在「和稀泥」。
3、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 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但是價格相對較高。
4、訴訟。也就是打官司。一般歷時較久,但是費用相對較低。
『貳』 民間借貸糾紛法院一般怎麼判
您好,這需要根據借貸事實進行認定,繼而判決,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涉及法院判決的條文包括: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叄』 民間借貸糾紛如何處理
1、民間借貸糾紛體現的是私人主體之間因資金借貸而引起的民事糾紛。即私人之間借用資金的糾紛。
2、民間借貸糾紛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在進行資金借貸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但經國家批準的銀行、信用社、貸款公司因發放貸款而產生的糾紛屬於借款合同糾紛,不屬於民間借貸糾紛。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肆』 民間借貸糾紛處理的原則依據及法律規定
你好,在自然人之間,是可以進行借貸的,這就是民間借貸,如果是在法定的利率之間的借貸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可能產生糾紛,那麼,民間借貸糾紛處理有哪些原則呢?下面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民間借貸糾紛處理的原則有哪些
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
3、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
4、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5、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6、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8、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9、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10、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在審理民間借貸的時候,需要根據依據事實和法律來作出判決,如果能夠調解的,是可以調解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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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借款人的違約情況有哪些,借款糾紛處理方式是什麼
您好,借款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的特殊規則有:
1、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當事人約定。
2、自然人間的借款未約定利息的,視為無償借款。
3、自然人間有償借款,其利率不得高於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不允許計收復利。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陸』 借款糾紛過了訴訟時效怎麼辦
我國《民法通則》對債務清償規定了訴訟時效。如果未能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債權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否則,將承擔駁回訴訟請求等敗訴的後果。
但是,《民法通則》第140條有這樣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所以,在快到訴訟時效期滿時可以採取下面10種自救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轉被動為主動,以實現自己的權利。
1、要求債務人寫出還款計劃。與債務人協商,制定還款計劃或協議。這樣訴訟時效從還款計劃的履行期限屆滿時起再開始計算,就可以延長即將過去的訴訟時效。
2、與債務人對賬。既便於訴訟又能延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對賬之日起再開始計算。
3、起草與債務人清欠會談紀要。對於一時還不上債的單位,採用這種方法,既不傷和氣,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動權,也能引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4、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保證在一定期限內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訴訟時效從還債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5、找第三者證明曾問債務人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臼起重新計算。
6、保留證據。如請求清償債務時出行的車票、住宿發票、信函、電報等,證明一直在主張權利。
7、每次清欠,盡量要求債務人支付路費。支付的路費從欠款中扣除,這樣也可使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得到延長。
8、提起訴訟。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原訴訟時效中斷。
9、讓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人對債權表示承認、請求延期履行、提供擔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視為同意履行義務。要求債務人立字據、簽訂清償債務的協議或制備忘錄。債務人不願立字據的,可邀請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或有關單位見證,保存債務人同意履行的電話記錄、錄音磁帶、信件、電報和電傳等。
10、通過非訴訟方式主張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主張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時間即重新計算;如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規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從履行期限屆滿時重新計算。此外,債務人向仲裁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主張權利的,也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6)借款糾紛處理擴展閱讀:
1、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達成還款協議,根據法律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2、如果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根據相關的法規規定,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法律地位雖然不一定等同於信用社,但借款人仍然可以考慮採取這種措施,總比毫無辦法強吧。
3、如果在3年之內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過權利,而且有證據證明,那麼會造成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自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
『柒』 中如何處理公司內部借款糾紛
你好,公司內部員工與公司之間為履行職務的借貸關系不同於一般的借貸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借貸,這類借貸發生借款糾紛的時候,要特殊處理,按內部財務制度處理。下面小編結合一個案例為你介紹。
一、案情簡介
員工為落實公司在外省的項目任務,按程序要求在公司財務預借差旅費,之後因該款項是否用於出差、是否已報銷沖賬等引發糾紛,公司遂將員工告上法庭要求其歸還。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結這起較為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法院二審依法駁回某公司的上訴,維持原裁定,即裁定駁回原告公司的起訴。
2013年3月及6月,原告公司銷售部員工馮某為落實該公司在銀川、貴陽的項目任務等,填寫公司借款單,分別借款4500元、6000元,該兩張單據均有公司部門主管、分管領導及財務領導簽字。
原告公司稱,馮某借款後經多次催促仍未歸還,故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其返還上述借款等。而馮某則稱,其差旅發票分別通過郵寄、交由同事代其辦理報銷事宜,目前其與公司既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也不欠公司借款。
該案審理中,馮某向法院郵寄了兩份錄音的文字資料,用以證明其已經將出差票據交給同事代辦報銷事宜,而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並稱馮某並未將借款用於出差,也沒有將票據交回公司沖賬。
二、審判結果
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原告公司提交的借款單及庭審情況來看,馮某借款時確系公司銷售部員工,且在借款用途一欄載明用於出差,執行公司在銀川、貴陽的項目落實,公司雖認為其並未將借款用於出差,但對此卻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而從借款單的內容來看,馮某是受公司委派,向公司預借款項用於出差,是職務行為,其與單位間不存在平等主體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依照相關規定,此類糾紛法院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馮某出差後,若未及時報銷沖賬與公司發生糾紛,應由該公司按其內部財會制度處理。故裁定駁回公司的起訴。
宣判後,原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成都中院二審認為,在上述公司不能證明馮某借款系非職務行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照相關規定駁回其起訴並無不當。
三、法官說法
此類糾紛應按內部財務制度處理
承辦此案的法官王衛紅說,民間借貸是借款人不通過官方金融機構,在公民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進行的一種借貸活動,因此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應具備民事法律關系的相關特徵,調整的是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現實中,公司內部因履職行為而發生的借貸,因是職務行為產生的經濟關系,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而應由公司內部的財務制度來處理,比如限期不歸還可通過按月扣發一定金額的工資解決等。
該案中,公司與馮某的行為表面上雖符合借貸關系的構成要件,但馮某是該公司員工,借款用途是為履行公司任務,此項借款是為履行職務行為的借款,且雙方具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雙方的關系由勞動合同固定,雙方不具有民事法律關系所要求的主體平等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的規定,對此類糾紛法院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馮某在受託事項完成後,因未及時報銷沖賬與公司發生糾紛,應由該公司按其內部財會制度處理。
同時,公司安排員工出差,員工出具的借款單上明確載明借款用於公司的項目落實及市場開發,且款項出借的程序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雙方之間形成的財產關系在性質上應屬於縱向經濟關系,涉案借款應為公司內部借款,不屬於民間借貸調整的范圍,原告公司無法通過民事司法路徑獲得救濟,而需依照公司內部財務會計制度解決處理。
但如果借款員工非以公司名義,或在公司授權范圍以外的時間、地域或事務中使用借款,則該員工所為民事行為應系個人行為而非職務行為。當職工的行為轉化為非職務行為時,即否定了其行為的從屬性,遂成為平等主體之間的金錢借貸的法律關系,這樣公司即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向員工主張返還其所欠款項及孳息。
此外,如果員工在取得借款後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其與公司之間的內部借貸也因勞動關系的解除而轉化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借貸關系。據此,公司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員工歸還公司借款。
以上就是公司內部員工與公司之間出現借款糾紛要如何處理的相關知識的介紹,當內部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借款是為了完成職務的時候,這類借款要按內部財務制度處理。關於公司內部借款關系的處理非常復雜,建議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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