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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合同法

發布時間: 2021-01-04 23:08:45

❶ 勞動法-海員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我不是法律高手,可我知道如果公司不再給你交納保險話你已可經解約了,而且你還要以找他們賠償,他們是違約在先的,除非他們調你上船你沒上,(如果你的身體條件能滿足上船條件的話)

❷ 海員勞動合同

結論:
您好!您現在想解除合同就是違約,08年勞動合同版法並未規定勞動者違約可以權不用支付違約金,而且新的勞動合同法只是就08年後新的勞動關系以及08年前有爭議的勞動糾紛解決,您合同完全符合您當初的意思,而且您現在對當時的合同條款也沒有異議,只能按照當時的規定來支付違約金了。

法條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❸ 船員勞動合同糾紛的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船員勞務合同糾紛和船員勞動爭議案件管轄問題
一、《案由規定》第七章規定的應由海事法院受理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是指船員就在船工作或服務,與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之間發生的勞務合同糾紛。
二、一般情況下,上述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間僅為勞務合同關系,且一方為船員、另一方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
上款所稱船員,包括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和服務的其他人員,如隨船醫生、廚師等。
三、上述案件當事人爭議一般主要涉及的是船員在船工作或服務期間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在船期間發生的人身和財產損害賠償等。
四、上述案件所指的船舶應符合下列條件:
(1)航行於海上或通海水域(長江、黃浦江中下游);
(2)非用於軍事或政府公務;
(3)20總噸以上。
五、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同時又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船員為其在船上工作期間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船員同時提出船舶優先權請求的,海事法院可以受理。
海事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中,如船員提出的訴訟請求還包含上述四項請求外的金錢給付請求的,海事法院可一並處理。但涉及其他勞動權利,應告知其按勞動爭議程序向相關部門申請解決。
六、除上述規定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外,其餘涉及船員的勞動爭議案件或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均由基層法院依法受理。
七、船員因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向基層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受理法院不得以船員享有船舶優先權為由移送海事法院。

❹ 船員提前終止合約

船員屬於勞動者的一份子,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❺ 海員勞動合同法

如樓上所說的,首先要看 跟你簽訂合同的 是該公司內 還是 該公司外包的勞務公容司。

如果是勞務公司,你只能找勞務公司了,但這個又不是勞務公司的責任,所以如果是這種情況,你根本沒有說話的機會。

另外還要看你跟用人單位有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實習期之類的。

如果有,

在該用人單位的時長,滿一個月就可以要求支付試用期工資,一般為該單位平均工資的 80%。

如果沒有,按正常工資算。

另外,撇開問題提個建議。 你還想在這單位幹下去的話,就忍一忍了。

❻ 船員勞動合同問題

不了解這家漁業公司的性質,即屬漁業生產經營、還是從事勞務輸出代理公司(中介),版或其它什麼性質權的公司。因情況不明,所以建議如下:
一、首先你應與這家漁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二、由「漁業公司」與「船東」簽訂勞動合同或「合作協議」等,詳細列明合同期限、工資、補貼等待遇,海上作業安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海上作業屬高危、高風險行業,投意外險對三方都有利)等。
三、你與「船東」之間也要簽訂一份「勞動合同」,但上面的版本太過簡單,可參照「勞動合同法」(官方網站上下載)或參照同行業或類似此類行業的「勞動合作」條款進行完善。
因時間太晚了,簡單回答僅供參考。

❼ 船員勞動合同和船員僱傭合同區別,與船員勞務合同區別

合同的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指員工直接和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享受勞動法律的保護。而勞務合同是指兩個單位之間簽訂的合同,員工的勞動關系並不在用工單位,員工和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系。

❽ 船員法定公休時間是多長是否有法律條文

維護船員的合法權益。船員是公認的艱苦職業和風險職業。從保障水上安全以及保護船員身心健康的角度考慮,船員在休息、休假、工資等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方面,應當享有比其他工種和行業更多的權利。為此,2006年年初通過了《2006年綜合海事勞工公約》,規定船員可以帶薪休假,享有受遣返的權利,在工資方面享有減免稅收的權利,在醫療、保險等方面享有特殊的權利,在居住、伙食、休息等方面應得到充分保障等等。許多國家採取了很多保護船員的措施,規定船員在休息、休假、工資等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方面,享有特殊的權利,給予特殊的優惠政策,鼓勵公民從事船員職業。在我國,目前一些船員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主要表現在,船員疲勞工作,不能得到充分的休息;船公司不及時發放工資和補貼;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船員不能得到特殊職業應有的社會保障。這些現象和問題,不僅影響了船員的身心健康,對水上人命、財產安全也構成了嚴重的威脅。為了切實維護船員的合法權益,迫切需要通過船員立法予以體現。該條例根據船員工作的特點,借鑒了國際上的一些通行做法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海事組織關於船員保護有關公約的規定,從以下六個方面對船員權益保護做了規定:
一是、明確船員用人單位應當為其錄用的船員辦理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國家規定或者船員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社會保險,並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各項保險費用。
二是、明確了船員生活和工作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船舶檢驗規范中有關船員生活環境、作業安全和防護的要求,要為船員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護用品、醫療用品,建立船員健康檔案,定期為船員健康檢查,防治職業疾病,船員工作期間患病或者受傷,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給予救治。
三是、船員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船員權益的保護,指導、參與船員與船員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船員以個人名義與境外船員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通知船員工會組織,並可以使用船員工會組織推薦的格式合同。
四是、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向船員支付合理的工資和報酬,並足額地發放給船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船員的工資和報酬。船員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的待派期間,船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船員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
五是、船員除享有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外,還享有在船上每工作2個月不少於5日的年休假。船員在年休假期間,船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船員在船服務期間平均工資和報酬。六是、規定了船員要求遣返和選擇遣返地點的權利。

❾ 船員與中介簽合同有怎樣的法律規定

參考交通運輸部規章:船員服務管理規定。

❿ 船員勞動合同和船員僱傭合同區別,與船員勞務

一、船員勞動合同和船員僱傭合同區別
僱傭合同是受僱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船員僱傭合同是船員作為雇員與作為僱主的航運公司或個體船民等之間簽訂的僱傭合同。在船員勞務外派情況下,與船員簽訂船員僱傭合同的有可能是船員服務中介機構。船員提供船上服務的勞務,僱主則向船員支付工資和其他勞務報酬。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勞動合同和僱傭合同存在以下區別:
1、主體不同。
這是勞動合同和僱傭合同產生差別的根本原因。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僱用合同的主體是僱主和受僱人,而且僱用合同的僱主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勞動一方的不同是構成勞動合同與僱傭合同的主要區別所在。
2、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雙方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於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3、適用法律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目前,我國合同法尚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適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規制。
4、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採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勞動合同糾紛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僱用合同是民事合同,審理機關是人民法院,糾紛發生後當事人無須經過仲裁,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鑒於勞動合同和僱傭合同的區別,不少船員用人單位要求與船員簽訂船員僱傭合同來規避法律義務。
船員外派勞務合同有其特殊性。船員外派這種提供勞務的形式,不同於我國的勞動者通過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務,也不同於傳統的雇員通過直接與僱主簽訂僱傭合同向僱主提供勞務。胡燕來認為船員勞務外派是指具有船員勞務外派資格的派遣單位將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船員派遣到外國水路運輸經營者所經營的船舶上從事具體船員崗位工作,在船員派遣的過程中,必須訂立三個前後相關聯的合同,牽涉到三個當事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即船員派遣單位、派遣船員、我國水路運輸經營者或外國水路運輸經營者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一份合同,即船員派遣單位與派遣船員間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這份合同是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船員之間形成。第二份合同,即船員派遣單位與我國水路運輸經營者、或外國水路運輸經營者之間簽訂的合同,是我國水路運輸經營者或外國水路運輸經營者為了租用船員派遣企業的船員,相互明確責任和許可權,依法維護各自利益而簽訂的。這個合同是一份以提供勞動服務為目的的合同,因此是一個勞務合同。第三份合同是派遣船員與我國水路運輸經營者或外國水路運輸經營者之間簽訂的合同。
從上述三種不同的合同可以看出,在船員勞務外派用工方式下,船員與船員派遣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與外國水路運輸經營者之間存在僱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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