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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過錯推定

發布時間: 2021-01-04 23:25:58

『壹』 請幫忙提幾個過錯推定原則的實例和無過錯原則的實例.

無過錯責任:
國家機關職務侵權、行為能力欠缺者侵權、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產品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
過錯推定:
地上工作物致人損害、地面施工緻人損害

『貳』 醫療糾紛的責任如何認定

1、法官直接判定
並不是所有醫療糾紛都必須經過醫療鑒定才能明確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問題的關鍵在於醫療糾紛案件爭議的事實是不是「專門性問題」,法官是否「認為需要鑒定」。
從前面醫療糾紛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醫療糾紛爭議事實並不是專業醫療問題,甚至不涉及醫學知識,法官沒有必要依申請或依職權安排醫療鑒定。
2、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目前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首次鑒定工作由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再次鑒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進行;對疑難、復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一般情況下,再次鑒定就是最終鑒定。
鑒定結論應該包括: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等級等內容。
鑒定組會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從重到輕分為4級,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鑒定結論中的責任認定直接關繫到賠償項目、范圍和數額的最終確定。
醫療事故等級分為四級十二等,分別是一級甲、乙等醫療事故;二級甲、乙、丙、丁等醫療事故;三級甲、乙、丙、丁、戊等醫療事故;四級醫療事故。對於傷殘患者,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司法實踐中,事故等級與賠償數額之間不存在正比關系。
3、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從2005年10月1日起,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在訴訟中,對本決定第二條所規定的鑒定事項發生爭議,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由所在的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託。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註明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決定》也明確了鑒定人依法迴避和出庭作證制度。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司法部)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司法廳或直轄市司法局),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司法鑒定結論要確定醫療過失參與度,分為ABCDEF六個等級。醫療過失參與度是指在醫療過失與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多種因素共同作用導致患者傷殘或死亡的損害後果,鑒定專家定量分析醫療過失在此後果中所起的作用,明確其參與因果關系的程度大小。醫療過失參與度是法院定案的重要依據,所以司法鑒定結論核心部分就是對這項指標的認定。
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同,司法鑒定只能由人民法院委託進行,且一般只能鑒定一次。對於爭議較大的鑒定結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叄』 醫療糾紛中如果醫院之前未向患者提供病歷,但在訴訟中向法院提交了,是否有應推定過錯

1.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可以要求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雙方共同專簽字下封存病歷屬(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2.醫患發生醫療糾紛,向法院訴訟,法院可以憑介紹信復印病歷(全部)以作為證據使用(評判醫院方面是否有過錯)
3.正常情況下,醫院應當在病人出院後允許患方復印病歷(客觀病歷,不包括病程志、術前討論),這是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醫院應當執行,無權阻止。
4.如你述,在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未提復印病歷要求,但因為訴訟醫院方向法院提交了病歷資料,醫院方沒有推定過錯的。

『肆』 醫療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嗎

醫療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推定,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專就是受害人在訴屬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麼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並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被害人不必舉證對方的主觀過錯,而是直接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及它與違法行為的因果關系中,推定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在主觀上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成立則推翻過錯推定,否認侵權責任。反之則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伍』 醫患糾紛案件過錯歸責原則是什麼醫療事故鑒定也不公平啊。

侵權責任法出台之後是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推定原則相結合的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纂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總結裁判實踐經驗,本條明文規定,凡具備本條列舉的三種情形之一時,應當「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這種推定過錯在訴訟中實際上體現為舉證責任的倒置,但它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8項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有很大的不同。

相比《證據規定》,《侵權責任法》改變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加大了患者的舉證義務。

也就是說,原來的規定是從「醫療損害」直接推定醫療機構的「過錯」,而從現在的規定來看,患者一方不僅要證明存在醫療損害,還要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等三種情形之一,才能推定醫療機構的「過錯」,雖然過錯的推定依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但這僅僅是一定程度上的有條件的過錯推定。基於此,對於《侵權責任法》第58條的適用,還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根據本條規定,有法定三種情形之一的,推定醫務人員有過錯。因此,首先需要證明該三種情形之一的存在,才可以推定過錯的存在。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法院首先需要查明是否存在上述三種情形,當這些情形能夠被證實後,過錯的推定自然是非常容易的事。

2、根據本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在訴訟中必須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否則將被推定過錯的存在。因此,在《侵權責任法》生效之後,醫療機構在訴訟中必須主動向法院提供完整的病歷,以避免對其產生不利的後果。

3、根據本條第3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那麼,在訴訟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就醫學文書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發生爭議,比如就病歷中記載的事項及簽名的真實性發生爭議。此時,除非屬於顯而易見的情況,否則,法官一般需要藉助鑒定來判斷真偽。

同樣,由於本條第1項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可能會就病歷資料的內容發生爭議,即根據病歷的記載來判定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診療規范的情況。同樣,除非特別明顯的情況,否則,法官也需要委託鑒定來解決問題。那麼,需要研究的是鑒定程序的啟動問題。

我們認為,與《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的一般醫療損害歸責原則不同。如果法官認為,患方已盡到初步舉證義務,證明醫療機構存在上述三種情形,從而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醫療機構提出抗辯,認為推定不成立,則舉證責任發生轉移,應當由醫療機構申請鑒定,而不是象第54條規定的一般醫療損害歸責原則,由患方申請鑒定。

4、關於鑒定不能的後果。同樣,與《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的一般醫療損害歸責原則不同。上述三種可以推定過錯情形下,如果醫療鑒定無法得出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的結論,依據《證據規定》,應當由承擔舉證義務的醫療機構一方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而不是象《侵權責任法》第54條那樣由患者一方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原因是,在上述三種推定過錯的情形下,醫療機構負有舉證證明不存在過錯的義務。

醫療糾紛產生以後現在不再只有醫療事故鑒定了
還可以申請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不是醫學會做鑒定的 是社會機構去鑒定
你需要提交相關證據

建議看一下司法鑒定通則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於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然後參考一下這個司法解釋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

法[2003]20號

『陸』 我國醫療事故糾紛歸責原則

從現行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看,我國醫療糾紛賠償責任的承擔主要採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也採用過錯推定責任、公平責任和嚴格責任等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是指以是否存在過錯作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和責任范圍的唯一構成要件。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過錯責任原則在我國民法中的體現。如前所述,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四項:侵權行為、損害後果、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侵權人主觀過錯。多數醫療糾紛案件的歸責原則屬於這一類。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侵權行為發生後,受害人只須證明自己的損害後果與侵權人有關系,不需要證明侵權人有無過錯,而侵權人必須證明其行為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法律上即推定其有過錯。
2002年4月1正式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
這是我國把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適用到醫療領域的侵權行為,只要患者提出侵權事實和理由,醫療機構就必須負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否則承擔不利法律後果,這種負擔舉證責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學上稱作「舉證責任倒置」。
3、公平責任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條法律規定實際是公平責任原則的定義,即在損害事實發生後,如果相關當事人都沒有過錯的,法院要以公平原則作為衡量的價值標准,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損失,給受害人合理公平的司法救濟。
實踐中,對於不存在診療過失但確有損害結果醫療糾紛,如麻醉意外,手術並發症,葯品不良反應等,法院通常會採用公平責任原則。
4、嚴格責任原則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是我國法律採用嚴格責任原則的直接規定,當事人違約後只要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即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主觀上無過錯不能成為其抗辯事由。

『柒』 醫療糾紛的案由怎麼確定

醫療糾紛是指基於醫療行為,在醫方與患方之間產生的因醫療過錯、違約而導致的醫療損害賠償及醫療合同違約等糾紛。醫療糾紛包括兩種:
(一)由於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糾紛。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二)醫療侵權糾紛。醫患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發生爭議。
這類糾紛的特徵是醫院在診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過失,僅僅是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這類糾紛大多是因為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並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的案由有以下兩種:
1、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追究的是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凡是醫院違反注意義務或是未按規章規定給患者做檢查都屬於違約。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的構成要件:
(1)醫患一方或雙方客觀上有違約行為。
(2)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形成的是一種醫療服務合同關系。
歸責原則:如果一方當事人能夠舉證證明另一方構成違約,則應推定另一方具有過錯和違約並應承擔違約責任,除非另一方能夠舉證證明存在免責事由而免除違約責任。?
因此患方如果主張此糾紛,必須提供雙方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的證據,還要提供醫療機構違約的事實證據以及由於院方違約給患方造成損失的證據。
給大家例舉一個本人曾經辦過的案子:
患者某甲於2013年至2016年間,先後在某診所進行了四次自體脂肪充填顳部手術,由於手術失誤,致使患者在術後顳部腫脹,導致顳部劇烈疼痛並且顳部處於不斷生長狀態,頭部也會因此疼痛,造成記憶力下降,精神極度痛苦。2016年5月9日,某診所稱可以幫某甲將腫脹部分免費取出,於是某甲在某診所再次抽取了顳部脂肪,但某甲的情況並未好轉,並日益嚴重。某甲多次與某診所進行協商,希望某診所能如實告知手術情況,並幫助某甲解決,但其非但不予解決,反而推卸責任,故某甲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某甲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起訴某診所,認為該診所因自體脂肪填充手術失誤,造成其身體損害。首先,某甲需舉證證明雙方之間成立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對此應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掛號單據、醫療費票據、就診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現某甲均未提交,某診所對某甲就診的事實亦不予認可。根據某甲的陳述,其進行自體脂肪填充手術的時間為2013年至2014年期間,但某診所的營業執照顯示,該診所成立時間為2015年7月15日,某甲雖不予認可,但未提交相反證據。綜上,某甲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與某診所之間成立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故對其要求某診所退還醫療費並賠償相關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2、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錯或者過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事故而引起對受侵害人的賠償糾紛。
構成要件:
(一)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必須有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
(二)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 所謂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的行為。
(三)必須有人身損害的事實發生,且該人身損害應當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損害程度。
這里所說的損害事實,是指因醫方違反其注意義務的行為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後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3、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4、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這幾種情況。也就是說,除死亡、殘廢、功能障礙外的其他人身損害,必須達到明顯程度才構成醫療事故,若損害不明顯則不構成醫療事故。
(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必須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違規過失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注意:之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已經改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只是在實體審查時,如果構成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如果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民法通則》、《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精神損害的相關法規處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其它問題歡迎隨時咨詢。

『捌』 哪些情況下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回
(一)違反法律答、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廣州律師管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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