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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合同工程

發布時間: 2021-01-05 00:25:39

A. 工地施工完成後沒有合同,發生總款糾紛怎麼辦

壹、確定管轄

在尋求司法救濟時,起訴的一方當事人面臨的首要問題即是案件的管轄。本文僅就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管轄問題進行探討。

我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建設工程糾紛的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那麼建築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糾紛,是否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我們認為,可以分兩種情況:

第一,起訴時雙方早已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而投標保證金糾紛是雙方就建設施工合同眾多爭議問題中的一個,此時不宜將投標保證金糾紛單獨列出要求當事人另案起訴,而應當作為整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一個環節,在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中一並處理。在這種情況下,無可厚非應當適用建設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第二,起訴時雙方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此時糾紛出現在招投標階段,那麼應按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則進行處理,即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貳、確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涉及招投標相關的案由有: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屬於「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項下);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糾紛、(屬於「不正當競爭糾紛」項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標糾紛屬建設施工糾紛的其中一項訴請,還可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如既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也不屬於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因為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雖然並不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對於投標保證金等先合同義務的內容形成了一個合同;此外,還存在以不當得利作為案由的可能;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也可作為案由。

叄、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請求權基礎

1、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依據

第一,招標人中止招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31條規定:「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標人在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即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的,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簽訂書面合同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7條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過投標有效期且未獲得中標通知書。雖然實施條例中沒有這一條規定,但是根據《標准施工招標文件》第3.3.2條:「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或撤銷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可見,投標有效期屆至,意味著投標作為一種要約,要約本身的特徵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內未獲得中標通知書,則要約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招標文件中約定的超出上述三點的情形。我們認為雖然招標文件屬要約邀請,但是對於部分有關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屬於一個要約,故一般投標文件會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內容通盤接受,故一旦投標截止,則對於部分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雙方已經形成了合同關系,所以招標文件中的此部分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們注意到,上述實施條例的三條規定(第31、35、57條)中,招標人撤回招標及合同簽訂兩種情況下,規定了返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標人撤回的情況下則沒有規定退還利息。所以,如果招標文件中對於是否一並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利息進行了約定,則該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參照實施條例中的規定來適用。

肆、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1、法定

對於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有五種法定情形。

第一,投標截止後撤銷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

第三,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四,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上述第二、三、四點的依據均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4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這一點的依據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1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看到,此處與實施條例第74條有一個細小的差別,即增加了第五種投標人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情況。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呢?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引發的爭議非常多,最為常見的就是主張「投標文件內容虛假」及「投標人存在串標、圍標、低價中標、行賄等違法違規行為」這兩種情況應當也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根據我們的案例檢索以及對投標保證金的擔保內容的理解,我們認為這兩種情況只有在招標文件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標文件沒有進行約定,則不能主張,但是招標人可以通過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等來要求投標人賠償損失。

B. 無合同工程如何起訴

應該是可以起訴的,但前提是你得找到充分的證據,證明內工程款是你應當得的。

C. 沒有簽訂建築合同的工程結算時有法律依據嗎

你好!
無法律依據,只是社會道德、個人信用。
我的回答你還滿意嗎~~

D. 未簽施工合同直接進行施工違反什麼法律規定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八條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4)無合同工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 無合同工程款怎麼要

處理要點: 1、首先要證明該工程是你做的(工程范圍和工程量);——證據要充足; 2、已經完成的工程(或工程量)質量驗收合格; 3、在工程款已到約定(口頭)的時間,去甲方要款; 4、積極協商,爭取盡早拿來;實在不行只有訴訟解決,只是從你的情況來看,你能夠收集到的證據可能不多,這點對你很不利;

F. 施工合同中沒有工程質量保修書可以么

未約定工程質量保修期怎麼辦,法律怎麼規定的?

工程建設方與施工方在對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方接收工程後,雙方均認為工程尚存在質量缺陷,雙方約定一個期限,該期限不能低於法定的期限,在該期限內,施工方對建設方發現和提出的質量缺陷承擔修復義務。那麼未約定工程質量保修期怎麼辦,法律怎麼規定的?

網友咨詢:

未約定工程質量保修期怎麼辦,法律怎麼規定的?

山西得民律師事務所顧寒君律師解答:

當合同未約定保修條款時,權利主張方是可以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條例》申請責任方履行保修義務的。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山西得民律師事務所顧寒君律師解析:

在我國,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施工單位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建設工程的保修責任是其法定義務。

建設工程質保金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價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後的保修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質量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雖然規定了質保金的原則性比例,但該規定並非強制性規范,且對於質保金的返還期限我國現行法律亦無強制性規定。

從內涵上看,質保金是對保修期內工程質量問題的擔保,因此其返還期限理應與工程質量保修期一致,但實踐中往往存在當事人對質保金返還期限所作約定與質量保修期不一致的情況。

G. 中標工程未簽訂合同需要重新招標嗎

招標完成後,確定了中標人,然而中標工程未簽訂合同需要重新招標不只是違約,同樣涉嫌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相關知識:確定中標後,招標人違約的處罰

招標完成後,確定了中標人,而招標人沒有進行簽約,卻從新招標不只是違約,同樣涉嫌違法。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我國《招標投標法》的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招標投標法》的適用對象是招標投標活動,即招標人對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先公布采購條件和要求,吸引眾多投標人參加競爭,並按規定程序選擇交易對象的行為。貨物,是指各種各樣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產品設備和固態、液態或氣態物體和電力,以及貨物供應的附帶服務。工程,指各類房屋和土木工程建造、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建設以及附帶的服務。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購對象,如勘察、設計、咨詢、監理等。另外,本法第七條對行政監督做出了規定,因此,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

因此,看完本文的內容之後,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都清楚了吧。在實際中,一旦中標未簽訂合同的行為不但構成違約,進行重新招標還構成違法行為,這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H. 工程都做好了,還沒有簽合同,這樣是不是違法勞動法

1、沒簽勞動合同來,你可以主張從入職第源二個月起至一年內的雙倍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2、如果沒繳社保,你可以主張老闆為你補繳從入職之月起的社保。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I. 無合同施工

沒有合同的工程不能做的,因為雙方口頭達成的協議不作數的,對方可以隨時反悔,因沒有合同,對方還可以各種理由來扣除工程款,最後你會吃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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