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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1-05 00:55:15

❶ 夫妻一方侵權是共同債務嗎

不是夫妻共同生活債務的,不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回離婚時,答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❷ 夫妻一方私自處理共同財產怎麼辦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如果要追究的話,可以依法起訴。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2)夫妻一方侵權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程某某與李某某系夫妻關系。程某某與馮某某於2004年11月開始婚外同居,當月程某某給馮某某20萬元現金購買轎車,馮某某用該款購買轎車一輛且登記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購買藍灣俊園住房一套,向開發商支付530500元購房款。

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將該套房屋贈與馮某某,房屋產權登記在馮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期間,馮某某以辦公司需要注冊資金為由向程某某索要資金,程某某共給付馮某某3049928元。

2005年7月2日,馮某某與張某簽訂借款協議,張某承認實際收到290萬元借款。2006年7月,李某某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確認程某某贈與馮某某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馮某某返還304.90萬元、車牌號鄂A-FL385轎車一輛、藍灣俊園住房一套,要求張某返還29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馮某某與程某某年齡相差懸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與之同居生活,並向程某某索取汽車、房產及將近305萬元的錢款,其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主觀上並非出自善意。

程某某未經李某某同意,將夫妻共有巨額財產贈與馮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財產權益,其贈與行為無效。第三人張某明知馮某某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上述財產,卻與馮某某惡意串通,以所謂長期借款的形式將290萬元轉移到自己名下,其應將該款項返還給李某某。

據此判決:

(一)馮某某向李某某返還轎車及房屋,過戶費用由程某某承擔;

(二)馮某某向李某某返還3049928元;

(三)張某對其中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四)駁回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馮某某、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程某某向馮某某的贈與行為應依合同法的規定單獨判斷,贈與行為是程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已辦理過戶登記,故應當認定為有效。

馮某某向程某某索取資金3049928元應予返還。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二)、(三)項,撤銷了第一項,即馮某某返還現金但不返還轎車和房屋。

某檢察院抗訴認為:程某某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馮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馮某某取得訴爭房屋和車輛是基於其與程某某之間不正當的婚外同居關系,其取得財產主觀上並非善意,且不是有償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條件。

終審判決認定程某某贈與馮某某房產與車輛的行為有效,系適用法律錯誤。再審法院認為,程某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贈與行為無效,馮某某應返還當時購買車輛和房屋的對價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資金3049928元,張某應對其收到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❸ 夫妻一方對外形成侵權之債,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內債務,第三容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❹ 夫妻一方的侵權之債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種觀點認為:為維護婚姻財產關系的穩定性和夫妻關系之外第三人(債權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不論債務的性質是合同之債還是侵權之債。筆者認為: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因為其行為與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無關。 首先,從婚姻法關於個人財產的界定可以推斷出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可見,夫妻一方因身體受侵權而所獲得的賠償也不是夫妻共有財產,而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地說,夫妻一方對他人的侵權之債,也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侵權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其個人承擔,其配偶對外沒有義務賠償。 其次,夫妻共同債務應是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此,判斷所負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看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的生產和家庭生活而進行必要的支出和投入,由此而設定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從所負債務中獲取利益的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如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負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而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而形成債務,是因個人的侵權行為及主觀過錯形成的侵權行為之債。該債務並不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生產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的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徵。 再次,夫妻共同債務應是合法行為導致的正當債務。在現實生活中,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均可導致債務的產生。例如,賭博這一非法行為可以導致賭債的產生,但該債務因缺乏合法性而不受法律保護,即使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也不能成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只有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活動,由此而產生的正當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因此,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具備合法性和正當性。而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是因非法的侵權行為而形成的消極債務,不具備合法性和正當性,因而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最後,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無過錯,令其分擔對方的侵權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相抵觸。在民法上,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一是行為人對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二是該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後果;三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四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因為故意或因為過失,總之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夫妻一方的侵權行為及主觀過錯,而另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不具有過錯,不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故不應承擔對方致人損害產生的債務。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夫妻雙方並無共同舉債的意願,該債務產生的最終目的也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謀取利益,故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❺ 夫妻一方的侵權之債屬於共同債務嗎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1、從婚姻法關於個人財產的界定可以推斷出,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可見,夫妻一方因身體受侵權而所獲得的賠償也不是夫妻共有財產,而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地說,夫妻一方對他人的侵權之債,也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侵權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其個人承擔,其配偶對外沒有義務賠償。
2、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無過錯,令其分擔對方的侵權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相抵觸。
在民法上,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行為人對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
(2)該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後果
(3)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綜上,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因為故意或因為過失,總之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夫妻一方的侵權行為及主觀過錯,而另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不具有過錯,不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故不應承擔對方致人損害產生的債務。

❻ 夫妻之間有侵權行為發生的,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賠償

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律師王艷回答如下:
《婚姻法》規定,夫妻財專產實行共同共有,即夫屬妻雙方對家庭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處分權利,這就造成夫妻之間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缺乏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但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

❼ 配偶是否能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知抄道夫妻雙方約定財產各自襲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民事侵權賠償造成的債務,由侵權人的個人財產賠償,配偶無需賠償;若被侵權人不知情的,或夫妻未約定財產各自所有的,配偶均需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依《婚姻法》規定,夫妻約定財產各自所有,且第三方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個人財產清償。據此可知,若無約定財產各自所有,則需共同償還;若有約定各自所有,然第三方並不知該約定的,需共同償還。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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