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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侵權代理詞

發布時間: 2021-01-05 00:55:40

㈠ 不同意離婚代理詞離婚案財產如何分割

[導讀]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有一定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廣西鵬韻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原告(yuangao)的委託,並指派秦有榮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代理人在接受委託後,認真聽取了委託人的觀點和理由,仔細查閱相關材料並積極調查取證,現結合庭審調查的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並懇請法庭採納: 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可能,請法庭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法庭調查已經查明,雙方婚後雖然生活了二十年,但始終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彼此性格不合,互不信任,溝通困難。為解除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原告(yuangao)曾多次向被告提出離婚要求。雙方現已分居,期間沒有電話聯系,偶爾碰面,也是形同路人,關系日益疏遠,感情越來越淡漠。甚至在離婚訴訟前,被告惡意改換門鎖,迫使原告漂泊在外,原告對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絕望。事實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和必要,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原告性格文弱,但不惜以訴訟方式離婚,可見其態度堅決,願望強烈。 二、被告多次實施家庭暴力和對婚姻的不忠,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劑。 原被告夫妻感情惡化的重要原因是被告長期實施家庭暴力。被告性格暴躁,多次動手毆打原告,對原告身體和心靈創傷巨大。為了維持家庭完整與和睦,每次被打,原告都是獨自傷心,家醜不外揚,精神上承受巨大的壓抑和打擊。原告善良的性格並沒有使被告懸崖勒馬,反而更加變本加厲。離婚訴訟前,原告被打得鼻青臉腫,經鑒定構成了輕微傷,並有充分證據證實。此外,被告對婚姻不忠,長期與婚外異性同居,毫不遮掩與避諱,嚴重傷害原告的自尊心。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實施家庭暴力的,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三、女兒由原告撫養,兒子由被告撫養符合本案的實際。 作為母親,原告與子女關系親密,感情很深,不舍與他們分開,原告從內心願意撫養女兒和兒子。但原告沒有固定的工作,沒有穩定的收入,無力獨自承擔他們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雖然女兒現在已經成年,但大學四年她不可能有經濟來源和獨立生活的能力,相對於兒子的撫養費,女兒的撫養費用更高。雖然原被告訴訟離婚,感情已不復存在,但子女是無辜的,從有利子女成長的角度,原告認為,女兒由原告撫養,兒子由被告撫養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 四、本案財產的分割及債務的承擔。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原告在訴訟請求中要求分割的財產,包括婚後購買的房屋、汽車、50萬元股份和村集體分配的征地補償款,在庭審調查階段已經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結合本案被告對於導致雙方離婚有過錯和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告應適當多分,而被告應少分或者不分。原告所欠債務是用於購買住房,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依法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分擔債務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請貴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維護原告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離婚財產分割是離婚程序的必經步驟,財產分割欄目為您介紹了離婚財產分割的注意事項,希望對需要的朋友有所幫助。 "在離婚案件中,解除婚姻關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問題主要集中於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和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欄目為您介紹了離婚財產分割常見的法律問題,還有離婚賠償和離婚經濟幫助等問題的介紹。"[標簽:推薦辦公室]

㈡ 如何寫趙明訴許麗娟離婚案的原告代理詞

可以委託律師全權處理離婚事宜,具體問題歡迎來電聯系面談

㈢ 一方堅決不同意的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代理詞怎麼寫

你好。
對於你老公不同意的情況下要離婚,你只有向法院起訴。
在法院起訴的時候,你可以就財產分割的問題提出意見或者有關的證據,以及分配的方案。如果很難達成一致的意見,就只好讓法院判決了。至於法院怎麼判決,就要看離婚的原因以及雙方是否有過錯,構成婚姻法中的幾種過錯的話,有過錯的一方會少分得夫妻共同財產。
其實,你的情況是如何書寫起訴書的問題。建議辦理,這樣會有好的建議與讓你的權益獲得最大范圍的保障。
首先應該是你堅決要求離婚的理由,主要圍繞你們感情確實破裂來寫。財產一般會平均分配。

㈣ 離婚婚前財產代理詞是怎麼樣的

尊敬的審判員:
接受胡某的委託,指派我作為其與原告廖某離婚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了本案的審理,通過法庭調查,針對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理由,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1、在婚姻基礎方面,原、被告於1990年經人介紹相識,經過了兩年十個月的戀愛才步入婚姻殿堂,雙方是自由戀愛,戀愛接觸的時間比較長,戀愛期間的感情也非常好。雙方決定結婚是經過充分而且慎重考慮的,可以看出原被告是基於感情的成熟才舉辦了婚禮。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訴狀中所說的「婚前缺乏相互了解」。由此可見,原被告之間有著深厚的感情基礎;
2、婚後感情方面,婚後原、被告二人關系相敬如賓,至今已有22年之久,夫妻雙方感情深厚。原被告於1993年8月17日共同生育一女名為胡洪,1996年2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為胡濤,雙方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被告長期在外務工,努力工作維持共同的家庭生活。在原被告的共同努力下,婚後於2004年在被告老家綠水鎮水洞村修建了一座房屋。以上述情況能充分證明,原、被告雙方感情深厚。
3、至於離婚原因,雖然原告在起訴狀訴稱:「原、被告長期因經濟、家庭瑣事等經常爭吵。」試問婚後幾十年,不可避免發生爭吵,實屬正常,並未影響夫妻感情。被告為了家庭和睦,為了孩子健康成長,努力工作,這么多年一直默默付出。代理人認為夫妻間偶爾的爭吵,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4、對於原告訴稱的:「雙方從2004年,因感情問題失去聯系,開始分居」並非事實,當時在2004年雙方回家共同修建房屋和為了家庭生計供孩子上學等欠下了不少債務, 當時原被告雙方沒能共同居住生活,為了共同維持家庭幸福還清欠下的債務所以才外出務工,實屬生活所迫,如果當時雙方一直分居且感情不合的話,又怎麼會雙方共同商量修建房屋呢?雙方婚後雖然都常在外務工,雙方都是為家庭共同幸福生活、工作等因素時有不在一起的時候但並不因為雙方的感情問題而出現的此種現象。
5、就夫妻感情的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來看,原被告之間雖偶爾有些小爭吵,但屬於夫妻間的正常生活狀態,並且兩個子女從小到大從來沒有感受到過母愛,且在心裡留下了很大遺憾,並且很希望向其他同齡一樣感受家庭的溫暖,希望自己的母親回歸這個本就幸福圓滿的家庭中來,和其他完整的家庭一樣過平平安安的日子,並且被告也誠心維護原被告的幸福婚姻。
綜上,代理人認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沒有破裂,被告有與原告繼續在一起好好過下去的強烈願望。因此,建議法庭為維護原被告雙方的合法權益,及子女的願望,維護社會的穩定,判決原被告不準離婚。
二、如果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方一次性向被告方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
被告多年來獨自一人支撐整個家庭,為了子女的健康成長,含辛茹苦將兩個小孩撫養長大, 一直苦苦期盼原告能回歸家庭維系夫妻感情。而原告自2004年外出務工,便從此不再與家裡聯系,對小孩子也是不管不顧,漠不關心。卻在2012年時原告多次打電話叫原被告雙方的女兒胡洪去湖北省京山縣去玩,胡洪在京山縣玩了三天。當時發現原告早已在湖北省京山縣定居並且與當地一名陳某的男子結婚生子,現在他們已經有一個7歲左右的女兒取名陳佳麗。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 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告的行為是屬於重婚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了重婚罪,應當依法按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導致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走到今天這個地步完全是由原告方的過錯一手造成的,根據《婚姻法》第46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現在夫妻雙方因此離婚完全是原告方的過錯行為一手造成的。因此,如果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方一次性賠償被告方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
三、如果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胡洪、胡濤從出生直至成年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所有撫養費應當由原告承擔30萬元
首先,被告對婚生子胡洪、胡濤一直由被告一人照顧,關心呵護,疼愛有加,對於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完全是由被告一人在支撐。被告獨自一人撫養兩個子女,為了供他們上學造成家裡經濟十分困難,到處借錢並且還欠下了貸款至今沒能清償。其次,因為孩子的母親長期對孩子不管不顧,對孩子的學習、生活也是漠不關心,從未盡到一個做母親和做妻子的責任。根據《婚姻法》第21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法庭已經查明的事實是:被告為了家庭生計及子女的健康成長,幾十年來直是一個人在默默的付出和承擔。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如果判決離婚,懇請人民法院考慮被告多年來為家庭為小孩子獨自一人默默付出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婚生子胡洪、胡濤從出生至成年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所有撫養費應當由原告承擔30萬元。
四、請依法判令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共同分擔
如前所述,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下,現今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財產。對於雙方在被告老家綠水鎮水洞村修建了一座房屋及供兩個小孩上學所欠下債務10500元至今未能償還,應以屬於夫妻雙方和共同債務,依法應當由原、被告雙方共同分擔。懇請人民法院考慮到被告在為了維持整個家庭付出比較多等因素,懇請法庭在照顧無過錯方的基礎上,應當判決原告方多承擔一部分。
綜上所述,原被告雙方系自由戀愛,感情基礎深厚,婚後又共同生育了兩個小孩,夫妻關系已長達22年之久,雖然有時會為了一些家庭鎖事而發生爭吵使夫妻感情受到傷害,但尚未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元,家庭安定則社會穩,希望審判員本著維護正常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維護社會穩定以及為了子女的強烈願望。根據證明責任的分配規則以及感情是否破裂有疑義時應判決不準離婚的原則,依法判決不準離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懇請人民法院給予當事人化解矛盾、維系夫妻感情、建立和睦家庭的機會。就本案代理人作以上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並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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