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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糾紛的管轄

發布時間: 2021-01-05 04:05:28

1. 工程合同糾紛哪些法院具有管轄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因建築工程設計合同所產生的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在實踐中對於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轄權無異議,爭議焦點在於合同的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採用特徵履行地的規則來確定管轄。特徵履行說認為: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各須向對方履行義務,其中一方的義務通常是交付物品、提供勞務等,而另一方的義務則通常是支付金錢。通常認為,在這兩種履行中,交付物品、提供勞務等的非金錢履行為特徵履行,因為它們體現了該合同的特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第18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爭議的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適用意見及相關司法解釋,就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信息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借款合同、證券回購合同、聯營合同、委託貸款合同以及建設工程合同等合同的履行地作了專門規定。那在建築工程設計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呢?
《合同法》第16章建設工程合同第287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8月8日《關於如何確定加工承攬合同履行地問題的函》([1989]法經[函]字第22號)、198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如何確定加工承攬合同履行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承攬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建築工程設計合同是承攬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加工行為」為出圖、曬圖行為,該行為為履行義務的行為,而出圖、曬圖需要的人力、物力均離不開設計單位的經營場所;故,設計單位所在地為設計人履行義務地。因此,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情況下應當以承攬人(即設計單位)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 承攬合同糾紛管轄如何確定

承攬合同糾紛屬於合同糾紛,合同糾紛的管轄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之間選擇。

3. 什麼是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最為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一)協商解決
協商就是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後,通過相互協商,達成協議,確立糾紛解決的方法、步驟及各自承擔的民事責任,最終解決合同糾紛。由於承攬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因而,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彼此諒解,通過互相協商解決糾紛是可行的,它也是我國解決合同糾紛的最主要、最常見的方法。協商解決承攬合同糾紛,可以節省時間,盡快解決糾紛;還可以節省大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仲裁或訴訟所耗費的人力;並可以避免長時間訴訟或仲裁造成的經濟損失。
採用協商方式解決糾紛要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雙方協商的基礎是國家一系列有關法律、法規;其前提是雙方的平等、自願。在此條件下,雙方本著實事求是、互相諒解的態度,達到求大同存小異,使分歧順利得到解決。
爭議雙方在協商不能達到意見統一時,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者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對裁決必須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我國解決合同爭議的一種重要法律制度。
仲裁分國內仲裁與涉外仲裁。1995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是國內仲裁與涉外仲裁都適用的法律。該法規定:仲裁裁決自裁決書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執行。
根據《仲裁法》,當事人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應當雙方自願並達成協議。可以在承攬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也可以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就請求仲裁達成協議。仲裁協議應寫明請求仲裁的意願、仲裁的事項、雙方所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仲裁協議,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委員會,不受級別與地域限制。承攬合同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涉及對外貿易、涉外運輸和海事糾紛的,應向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海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以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裁決自裁決書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外,在作出裁決前,根據當事人的自願,可以由仲裁機構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時,再由仲裁庭及時進行仲裁。
(三)訴訟解決
訴訟就是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解決,人民法院在檢察院的監督下,解決該爭端的一切活動。訴訟包括起訴、審判和執行三個階段。
起訴應當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遞交書面形式的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起訴狀應寫明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住址、職業、工作單位、法人單位名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訴訟請求和提起訴訟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4. 承攬合同糾紛法律咨詢

  •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何盼盼整理:

承攬合同是定作方與承攬方的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又在互相信任的基礎上簽訂的。在履行的過程中,因承攬方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或定作方不按期支付酬金等違約而引起糾紛。那麼,承攬合同糾紛管轄怎樣確定的呢?

一、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的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同時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同時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依據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應由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比如約定安裝地)或實際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也可適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規定。

二、承攬合同的糾紛特點

1、工作成果質量糾紛

承攬人工作成果的質量包括規格、精密度、工藝、外觀等達不到合同的要求而發生糾紛。導致質量糾紛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1)承攬人自身的技術水平與設備條件達不到合同的要求,或技術設備條件都具備而工作粗心等弓i起工作成果有瑕疵。

(2)承攬人擅自將主要的工作交給第三者完成引起質疑糾紛,根據《合同法》第253條規定:「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單純是承擔工作成果的質量責任賠償,其行為也是違約的表現。

(3)承攬人提供或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導致質量問題,根據《合同法》第255條規定:「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的檢査。」如果定作人檢查後認為承攬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可以要求承攬人調換並提供合格的材料。如果承攬人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導致工作成果質量缺陷的,承攬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256條規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釆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否則,造成工作成果的質量缺陷,承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承攬人不接受定作人檢驗、監督義務。根據《合同法》第260條規定:「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並按照定作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及時修正自己的工作,否則,造成工作成果瑕疵的,承攬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而導致質量問題的,或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該由定作人承擔違約責任。

2、延期交貨或不領受糾紛

延期交貨是承攬人沒有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貨,延期交貨往往會引起第三者的糾紛。實踐中經常會發現定作人也不是工作成果的使用人,定作人可能要把工作成果交給第三者使用。所以,延期交貨有時會牽涉第三者的利害關系。定作人有受領承攬人完成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工作成果的義務,定作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點受領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定作人不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且還要承擔承攬人因其不受領而支出的保管費、倉儲費、運輸費等。工作成果在定作人延遲受領期間出現的風險,也應由定作人承擔。

3、支付酬金糾紛

定作人按合同約定檢驗和受領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後,應當按約定的期限內支付承攬人的酬金,否則,定作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原材料等應付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4、超耗糾紛

在承攬合同中,多數加工合同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有些材料在承攬人的工作中會耗損,如印刷紙張的伸放量、壓塑的損耗,在承攬合同中有約定損耗比例的,承攬人超耗也是一種違約責任;承攬人在工作中發現定作人的材料數量與實際數量不相符的,或者化工材料的濕度比例偏高,應該及時告知定作人,經定作人核實可以免責。

5、失密糾紛

根據《合同法》第266條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製品或者技術資料。」定作人在承攬合同中對承攬人提出保密要求的,承攬人應當嚴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否則,應該承擔違約責任。社會上很多同類產品中之所以能成為暢銷或專利品牌,是因為比同類的其他產品有獨特的工藝流程,從而佔領先地位。一旦失密,定作人的損失就慘重了。因此,承攬人違反保密規定,除給定作人造成損失以外,定作人還可以追究侵權責任。

6、解除合同糾紛

根據《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隨時解除承攬合同的權利是一種法定的權利,無須徵得承攬人的同意。但造成承攬人損失的如何理賠,勢必要進行協商,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的,只得申請調解或訴訟。

以上是小編為您提供的關於承攬合同糾紛管轄方面的相關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並交付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定作人,承攬人所應完成的工作成果為定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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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當產生糾紛兒當事人有協商不成的時候,訴訟就成了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但是加工承攬合同涉及多個地點,應當向哪個法院起訴呢?小好律師為您做出解答如下: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但是何為加工承攬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但是在我國民事領域奉行當事人意思自由原則,因此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協議約定以下地點之一法院對糾紛進行管轄:被個哦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所在地或標的物所在地。 綜上所訴,有權管轄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的法院為: 1、被告所在地(此為一般民事糾紛所普遍遵循的); 2、加工行為地(加工承攬合同所特有); 3、糾紛當事人約定的地點。 由此,您大概已經了解了當遭遇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時,應該向哪個法院主張己方的權益。但是小好律師提醒您,應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區別對照適用。

6. 承攬合同的種類有哪些,承攬合同糾紛應如何解決

您好,
承攬抄合同的種類很多,《合同法襲》第251條規定了常見的幾種承攬合同:
1、加工合同即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為其加工製作成特定產品,定作人接受產品並給付報酬的合同,亦稱來料加工合同。如服裝店為人縫制衣服;裝裱人為人裱字畫。
2、定作合同即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原材料,為定作人製作特定產品,定作人接受產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如木器廠用自備材料為定作人製作傢具。
3、修理合同即承攬人為定作人修復損壞的物品,使其恢復原狀,定作人為承攬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修理中所需要的機件、配件可由承攬人提供,也可由定作人提供。
4、復制合同即承攬人按照定作人提供的樣品,重新製作一個或數個成品,定作人接受復製品並支付價款的合同。如承攬人為文物部門復制文物,製成復製品用於展覽。
5、測試合同是指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術和設備為定作人完成某一項目的性能進行檢測試驗,定作人接受測試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6、檢驗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和儀器、設備等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問題、質量等進行檢查化驗,定作人接受檢驗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7. 承攬合同糾紛訴訟需要哪些證據(證實)材料

(1)合同及有關的技術協議書、技術資料、圖紙;
(2)交(提)定作物的證明;
(3)交付、收取定金或預付款的憑證;
(4)交付、收取價款或酬金的憑證;
(5)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證明;
(6)使用承攬方原材料的證明;
(7)承攬方設備能力、技術條件、工藝水平的證明;
(8)定作物質量證明;
(9)有關機構對定作物或項目質量的檢驗證明;
(10)定作物或項目的質量和技術標准;
(11)封存的樣品及有關材料;
(12)包裝不合格及由此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證明;
(13)一方違約而給對方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證據材料;
(14)其他證據。

8. 因承攬合同發生糾紛,應注意哪些問題

您好!
一、向哪個法院起訴
承攬合同的管轄相較於其他合同的管轄並無特殊性版,亦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權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其重要之處在於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的司法解釋中曾指出,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承攬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對此進行了糾正,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司法實踐中可能會出現一個承攬合同糾紛存在兩個加工地,這種情形下,該兩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二、法律依據
處理承攬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合同法》第15章的相關規定。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9. 承攬合同糾紛

首先先要看一下加工承攬任務已經完成到什麼程度:完全的不能履行:還是部分可以履行。如果部分可以履行,你就要將已經加工完成的部分交付給對方。那麼你就只對不能按時完成的那部分任務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確實到了已經無法完成的情況下,建議你和對方先協商一下,支付給他違約金同時適當補償他的損失就可以了,法律是補償損失不是讓對方獲利的工具因此你賠償不到那麼多的。

10. 工程承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承攬合同諾、償、雙務、非要式合同具特徵: 1.承攬合同完定工作並交付工作標承攬合同承攬必須按照定作要求完定工作定作目工作程工作與單純提供勞務合同同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工作體力勞腦力勞;既物其財產 2.承攬合同標物具特定性承攬合同滿足定作特殊要求訂立定作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要求使承攬標物特定化使同市場物品所區別滿足定作特殊需要 3.承攬工作具獨立性承攬自設備、技術、勞力等完工作任務受定作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合同約定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交付工作前標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完工作獨立性種獨立性受限制其承受意外風險責任亦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定身性質承攬般必須自設備、技術、勞力等完工作並工作完承擔風險承攬擅自承攬工作交給第三完且完工作程遭受意外風險負責 承攬合同具種具體形式按照合同第251條規定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相應類型合同 5.承攬合同諾合同、償合同、雙務合同 6.承攬合同強調履行協作性 7.承攬合同雙相互獨立責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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