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
① 醫療糾紛訴訟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是執行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決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尤其是進一步做好防範醫療事故的具體措施。(二)醫療人員有過錯的醫療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糾紛。(三)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雖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患者造成死亡、殘廢、或組織器官損害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分為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
② 醫療糾紛的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規定,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之所以發生醫療糾紛案件訴訟時效爭議和困惑,主要在於大家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的理解不一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
起訴到法院的醫療賠償糾紛包括兩種情況,即醫療事故引起的和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案由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迥然不同。
因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常被稱為醫療過錯賠償糾紛)適用「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規定。此類案件訴訟時效的爭議,主要發生在對「知道或應當知道」的理解和判定標准不一。就字面而言,「知道或應當知道」不難理解,即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時候開始算。但實際里邊學問很深。你說他知道,他說自己不知道,而且有人還真的不知道。你說他雖然可能是不知道,但按理講是應當知道的,權利人會說為什麼我就應當知道?你說「應當」,我就「應當」嗎?對此,司法實踐的判定標准通常是以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比如,單純膽囊切除術後數天,因出現發燒、腹痛、進行性黃疸等症狀,經權利人簽署二次手術同意書而行膽腸吻合手術。此時的「二次手術同意書」就是證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證據。再如,一般情況下單純性闌尾炎手術後一周即可拆線出院,但某患者卻非正常住院長達一月以上。若該患者或家屬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則根據一般規律可推定該患者或家屬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即存在醫療過錯情況)。在此情形下,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就是從證據形成的時間或侵害事實發生的時間。
對於既無證據證明,又不能按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則訴訟時效從發現侵害事實的實際時間起算。如10年前曾有剖腹產手術病史,10年後因行闌尾炎切除術意外發現腹腔內遺留有陳舊性紗布,則該例糾紛的訴訟時效則應從10年後意外發現的時間起算,此前既無證據、也無法按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生了損害事實。
③ 醫療糾紛起訴需要多少錢
我國為方便當事人訴訟,降低訴訟費用,重新出台了《訴訟費繳納辦法版》,醫療糾紛案件根據權訴訟請求的賠償數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④ 醫療糾紛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當事人申請。提出仲裁要求的醫患一方應當在回糾紛發生答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即受理時效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案件受理。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應通知被訴方,並組成仲裁庭。(3)案件審理。仲裁庭處理醫療糾紛應當先行調解,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若調解不成功則不應久調不決,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4)仲裁的執行。
⑤ 醫療糾紛是否可以直接起訴
醫療糾復紛理論上是制可以直接起訴的,但一般是先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如經鑒定屬於醫療事故,那麼可以以鑒定結論為依據向法院起訴,並要求醫院承擔醫療事故賠償責任;
如果經鑒定不屬於醫療事故,但是醫院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醫院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⑥ 醫療糾紛起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據此,醫療事故鑒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鑒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鑒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⑦ 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途徑有哪些
1、和解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回處分。可分是答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2、調解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3、訴訟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⑧ 醫療糾紛的種類有哪些,引起醫療糾紛訴訟的情況有哪些
您好,醫療糾紛的分類包括:
1、根據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無診療護理過失,可把醫療糾紛分為有過失的醫療糾紛和無過失的醫療糾紛兩大類。有過失醫療糾紛,是指病人的傷殘或死亡等不良後果的發生是由於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過失所致;但病人及家屬與醫療單位對這種不良後果的性質程度以及處理結果等存在差異和不同看法而引起的糾紛,它包括醫療事故及醫療差錯。無過失醫療糾紛,是指雖然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了病人傷殘或死亡的不良後果,但這種不良後果的發生並非醫務人員的過失所致,而是病人或其家屬認為醫務人員有過失導致的醫療糾紛。它包括醫療意外、並發症、診療過程中的破壞事件等。
2、以導致糾紛的不同原因為標准,可以將醫療糾紛分為醫源性糾紛和非醫源性糾紛兩種。醫源性糾紛,是指主要由於醫務人員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糾紛。醫源性糾紛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醫療過失而引起的糾紛;另一種是由醫方其他原因而引起的醫源性糾紛。由醫療過失引起的糾紛主要有手術、用葯、護理、診斷、輸血、麻醉、化驗、醫院管理等方面的過失引發的糾紛。由醫方其他因素引起的糾紛主要有服務態度粗暴惡劣、醫務人員語言不當、故意挑撥、不遵守醫療保密制度、忽視病人心理變化及可能出現的不良後果,出具假診斷書和不實的病假條而引發的糾紛。
關於醫療糾紛至今無確切定義,有作者認為醫療糾紛是指由於病員及其家屬與醫療單位雙方對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的不良後果及其產生的原因認識不一致而向司法機關或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控告而引起的糾紛。也有人認為,醫療糾紛是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原因在認識上發生分歧或患者對醫療服務不滿意,須經行政的或法律的方式方可解決的醫患糾葛。
非醫源性糾紛一般是由於病人或其家屬及所在單位缺乏醫學常識,或對醫院的規章制度不熟悉,理解不準確引起的,也有的純屬是病人及其家屬無理取鬧造成的。醫生對疾病的診治兼顧臨床症狀和病變的形成及發展變化規律,從現象和本質兩個方面去研究病變機制,以便找出最佳的治療方案。但是,由於人的個體差異、每個人病情變化的不一致、葯物對病變控制的療效差異等等,總難免出現意外的情況,這並不是醫生的失誤所致。非醫源性糾紛常見的有:患方不配合醫務人員的診治,患方因缺乏醫學專業知識不能面對疾病本身可能產生的並發症、後遺症狀和診治過程中可能會發生的醫療意外,患方為滿足私慾無理取鬧等。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