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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權被告

發布時間: 2021-01-05 07:37:02

❶ 關於未成年人侵權責任的承擔

不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的。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32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第38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39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40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法律分析
2.1 第32條是一般規定,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責任的承擔的基本原則是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這樣就可以確定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身不承擔侵權責任。
2.2 第38條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行為的特別規定,對於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採取的是推定過錯責任,即推定學校有過錯,這樣就使舉證責任轉到了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上,舉證責任倒置,因為一般情況下是過錯責任原則。
2.3 第39條是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行為的特別規定,這裡面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如果要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必須證明其有過錯,舉證責任在受害人或者要求學校承擔連帶責任的監護人。
2.4 第40條是對於受外來人員侵害的規定,與上面兩個案子無關,只是也是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所以也放上去,你隨便看看。
3.案例分析和結論
3.1 第一個題目:很明顯主要承擔責任的是某乙的監護人,同時幼兒園老師外出打電話,未盡到職責,有過失,因此要適當承擔責任。因此四個答案都是不對的。
3.2 第二個題目:應該說都是不對的,答案應該是某甲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某甲自己有財產的,由其財產承擔,並不表示就是甲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有過錯的,應適當承擔賠償責任。不過從這個案子來看,這是摔傷的,而且非上課時間,因此很難證明學校有過錯的,因此結果很有可能是某甲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原則上說,四個答案都不正確。
要注意的是,兩道題是不可以得出一般的結論的,但是其法律依據可以得出結論就是侵權責任適用的歸責原則問題上: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侵權責任的承擔,學校等教育機構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責任的承擔,學校等教育機構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歸責原則的不同反映的是立法態度的不同,體現在實踐中就是舉證責任的不同。
你題目中得出的結論是上述歸責原則的一種簡單表述,但是不規范,因此是不正確的。
可以改變一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侵權行為,學校等教育機構應承擔適當的侵權責任,但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侵權行為,學校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適當承擔侵權責任。

❷ 民訴中未成年人侵權法定代理人是共同被告嗎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責任,我理解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他的律師,怎麼會是共同被告呢?

❸ 未成年人侵權是否應列為被告

您好!河南鄭州律律為您答疑解惑:
是的。應當列為被告。同時還應當列明其法定代表人。

❹ 未成年人侵權,應如何列明被告

刑事列本人,民事本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❺ 未成年人侵權應如何列明被告

1、未成年人侵權的被告是其監護人,通常是其父母。

2、在實踐中,未成年人侵權案件一般應以未年人與監護人為共同被告,具體依據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法律規定訴訟活動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意即法律承認未成年人有被告主體資格。由監護人代為訴訟,僅僅是因為未成年人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已。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按照我國法律,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和擁有財產。如果未成年人有財產,賠償費用應優先由該財產支付。而要讓未成年人承擔賠償責任,就應在訴訟過程及判決書中明確未成年人的被告地位。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換句話說,將由監護人承擔判決內容。

❻ 未成年人侵權案件如何處理

案例:甲系未成年人,其與同為未成年人的乙玩耍時,造成乙的左眼球結膜撕裂。甲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甲將乙的父母作為被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乙的父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乙的父母以自己不是適格的被告為由,請求判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未成年人侵權案件,應由誰作為被告,在審判實踐和理論中存在著以下不同意見: 其一,未成年人雖然不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但具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侵權行為是由未成年人實施的,被告也應該是未年成人,其父母應該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其二,誰承擔責任就由誰作為被告。由於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因未成年人侵權所產生的民事責任一般是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來承擔的。如果在訴訟中將未成年人列為被告,判決未成年人承擔責任,而最後卻執行其監護人的財產獨角獸司法考網,這在理論中上是行不通的。因此,應把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直接作為被告,而不把未成年人作為被告。其三,將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列為共同被告。 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其一,將實施加害行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列為法定代理人不妥。從代理法律關繫上講,代理人代理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在未成年人侵權案件中,最終判令實施加害行為的未成年人的 法定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其內在邏輯明顯荒謬。獨角獸司法考網 其二,僅將實施加害行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列為被告不妥。 有觀點認為:在某些情況下,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人依據轉承責任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時就應由承擔賠償責任的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直接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比如說僱工在執行僱主交付的工作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的,就應由僱主承擔責任。轉承責任是義務主體對責任主體具有管理職能而對責任主體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後果承擔的賠償責任。轉承責任是一種特殊責任,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從主體上看,義務主體與責任主體不是同一人;2、從法律關繫上看,在產生轉承責任的法律關系中,義務主體對責任主體具有管理職能,例如監護、僱用法律關系;3、從法律後果上看,義務主體為責任主體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未成年人侵權後為其承擔賠償責任,也屬於這種情形,故應由其作為被告參加訴訟。① 那麼,未成年人責任主體在轉承責任訴訟中處於什麼法律地位?不作為被告,其作為證人還是第三人?如果作為證人,其所作證言難以讓雙方當事人信服,難以讓法官採信;如果作為第三人,其相應的無民事訴訟能力,其父母已經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只有在其父母不能行使監護權的時候,方可由其他順序的監護人代為訴訟或委託他人代為訴訟,故不能解決其無相應民事訴訟能力的問題。一言概之:僅將未成年人的父母列為被告,不能處理好其訴訟地位問題。 其三,被監護人侵權責任的構成,包括第一階段要素,即被監護人侵權的事實行為、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因果關系,和第二階段要素,即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實施侵權的事實行為監護不力(以推定方式確定),將被監護人和監護人列為共同被告符合該責任本質。

❼ 未成年人侵權 被告怎麼寫 in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六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❽ 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侵權,被告應當是誰

《侵權責任法》第抄九條
教唆、襲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應該是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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